山东省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日照出台促进汽车消费若干措施)
日照市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
为推动汽车消费市场加快恢复,在落实国家和省现有汽车消费政策基础上,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对在市内购置新能源乘用车(二手车除外)并上牌的个人消费者,购置20万元(含)以上的,每辆车发放6000元消费券,购置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的每辆车发放4000元消费券,购置10万元以下的每辆车发放3000元消费券。(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各功能区管委)
二、对在市内购置燃油乘用车(二手车除外)并上牌的个人消费者,购置20万元(含)以上的,每辆车发放 5000元消费券;购置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的,每辆车发放3000元消费券;购置10万元以下的,每辆车发放2000元消费券。(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各功能区管委)
三、以报废旧车购置新车(二手车除外)的,对第一条至第二条购车的个人消费者,每辆车发放的消费券金额增加1000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各功能区管委)
四、对5月份和6月份两个月限额以上汽车销售企业累计零售额实现正增长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限额以上汽车销售企业零售额增长幅度高于10%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同一企业按照就高原则奖励。(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各区县政府、各功能区管委)
五、本政策措施第一条至第三条消费券所需资金,省级财政承担50%,其余资金由市财政承担。第四条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功能区分别承担50%。支持有条件的区县、功能区提高汽车消费券发放金额,鼓励汽车销售企业按一定比例配资让利,提高消费券“乘数效应”。要加强汽车消费政策宣传,举办汽车展销、汽车下乡等活动,扩大汽车市场供给。(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各功能区管委)
本政策措施自2022年5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截止至2022年6月30日,如延长实施时间另行通知,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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