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农田捕青蛙(以案释法农田捕青蛙)
4月8日是国际珍稀动物保护日
今天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
贩卖野生动物被处刑罚的案例
希望大家能够以案为鉴、以案为戒
01 “照青蛙”被判刑,这些野生动物千万别动!
案情回顾
2021年8月18日,被告人朱某某在湘潭县某片农田上,使用强光照射后网捕的方式捕捉野生青蛙被当地派出所民警查获,现场查获非法捕捉工具电瓶、头戴式强光手电、捕网以及野生青蛙14只,经专家鉴定,扣押的14只青蛙均为野生两栖动物,其中12只为黑斑蛙,被列入2000年8月1日发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湖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10月29日发布的《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只为虎纹蛙,已列为《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湘潭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1、被告人朱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强光灯一个、捕网一个、野生青蛙14只,予以没收。
“三有动物”同样禁止捕杀
大多数人都不知道,青蛙也是国家保护动物。一般青蛙,是国家三级保护动物,有一些特别的品种,例如“虎纹蛙”等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是国家明文禁止捕杀的。除此之外,常见的蛇、黄鼠狼、刺猬等,这些都是“三有”动物(即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同样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法》保护。对于“三有动物”,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私自捕捉1只(条)就违法,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捕捉50只(条)以上就属于重大刑事案件。
02 网购“山羊角”食用,竟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案情回顾
2019年5月至8月,被告人许某光、许某阳在明知黄羊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在网上收购6个“山羊角”,供自己和他人食用。2019年10月,被告人杨某某明知黄羊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在长沙市场收购1个“山羊角”并贩卖给被告人许某阳。经专家鉴定:杨某某贩卖给许某阳的1个“山羊角”和许某阳在网上收购的“山羊角”均属于蒙原羚(黄羊),蒙原羚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在2021年2月1日前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许某光、许某阳、杨某某的行为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湘乡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1、被告人许某光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许某阳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被告人杨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追缴被告人杨某某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3、没收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许某光家扣押的黄羊角两个,上缴国库。
法律对食用野生动物加重处罚
2020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意味着我国由此也建立了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制度。决定明确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03 售卖野生动物当宠物,可能引发牢狱之灾!
案件回顾
2018年5月开始,被告人彭某某多次同微信好友胡某某讨论向其购买和尚鹦鹉的事宜,双方约定绿和尚鹦鹉(以下简称绿和尚)的成交价格为每只560元,普通蓝和尚鹦鹉(以下简称蓝和尚)为每只1000元至1100元不等,蓝银丝和尚鹦鹉(以下简称蓝银丝,系蓝和尚鹦鹉的特殊品种)为每只1200元。2018年7月下旬,被告人胡某某以每只5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庄某某购得绿和尚16只。2018年8月至9月,被告人胡某某从惠州市陈某某(另案处理)处先后以每只800元的价格购买蓝和尚8只,以每只1000元的价格购买蓝银丝3只之后,胡某某先后分三次将其中的7只蓝和尚以每只1000元至1100元不等的价格和2只蓝银丝以每只12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彭某某。2018年10月,彭某某将剩余的24只和尚鹦鹉带回湘潭县老家饲养。2019年8月6日,民警在彭某某家中查获这26只鹦鹉。
经专家认定,从被告人彭某某处扣押的26只鸟均为和尚鹦鹉,涉案的和尚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胡某某、庄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以牟利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湘潭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彭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庄某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扣押的和尚鹦鹉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三招辨别网售宠物是否合法
如今,不少人出于猎奇或者为了满足孩子愿望,从网上购买了境内外野生动物,比如珍贵、濒危类的鹦鹉、蜥蜴等,虽然只是为了自己观赏,不进行二次销售获利,但仍然属于刑法里的“非法收购”。因此,对市民们来说,如何正确辨别饲养的动物是否属于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必须把握住以下几条:
一是看购买途径。饲养宠物在购买的途径上必须规范,正规的交易市场日常监督管理比较严格,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很难进入市场。对于私下交易或者网上邮寄交易,就要格外小心。
二是看相关文件证明材料。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法律规定,饲养薮猫等重点保护动物的个人或机构必须持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且一般是用于科学研究,才能申请办理许可证。如果只是为了观赏把玩,在家里当宠物养是无法申请饲养许可证的,无证饲养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将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消费者在交易市场购买比较稀奇的动物时,一定要向卖家索取相应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资料、进出口证明材料、动物检验检疫材料等。
三是咨询相关专业部门或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一些不常见的动物,建议不要带着猎奇心理去饲养,实在拿不准可以向林业部门、农业部门、野生动物保护中心咨询。如果市民正在饲养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立即联系移交野生动物保护中心,依法进行处置。千万不能因为害怕受到处罚,到山林野外随意放生,这可能对他人人身、财产或者生态系统造成更大的损害。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
请一起守护这些美丽的生灵
留住它们,让人类不孤单
愿更多的动物被温柔以待 !
END
撰稿 | 周晓雨 校对 | 贺锦瑜 审核 | 曾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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