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有关法律的10个例子(真实世界里的60条法律思维金律)

在日常生活中有关法律的10个例子(真实世界里的60条法律思维金律)(1)

学法律为的是用法律,将法律运用到具体案件中。在我们熟悉的法律教科书中, 对案件的分析是纯粹的法律分析,一切社会因素都不应干扰案件的法律分析,案件对应到相应的法律就会得出一个确定的结论。但是,在真实场景的法律应用中,执法者、当事人、律师等相关主体的背景、能动性等各种社会因素,会对案件产生这样或者那样的影响。也就是说,法律的书本世界和真实世界在相当程度上是割裂,这种割裂大大影响了法律学习的质量,很多人学了多年法律仍然无法有效地在现实生活中运用法律。《真实世界的法律思维:出乎意料的61堂法律微课》试图在书本世界和真实世界之间架一座桥梁,成为法律学习者一本有价值的配套读本。

—— 黄文伟


在日常生活中有关法律的10个例子(真实世界里的60条法律思维金律)(2)

真实世界里的60条法律思维金律

学法律,为的是用法律

而你要真正学会运用法律

则需要了解真实世界的法律思维

✦ 真实世界的法律思维有两大难题:一是“当书本理论遇到社会真实场景,这时候书本上的法理论往往就没用了”;二是“有一个强大的思维惯性——日常思维,人们常常忘记了法律而以日常思维来分析问题”。

✦ 真实世界的法律思维,并非那些只能意会而无法表达的法律思维,本书所定义的“真实世界的法律思维”是“意想不到”,既包括一般书本理论里“意想不到”的真实世界维度,也包括纯粹日常生活思维“意想不到”的理论高度。

✦ 真实世界的法律思维,既要在书本理论的基础上加上真实世界的维度,也要在真实世界日常思维的基础上加上书本理论的高度,由此形成一个循环。

✦ 书本里的法律思维,模拟的常常是“单人决策”的情形,只存在辨认事实、适用法律的思维决策。但在现实生活中完全是另外一种场景,现实生活中很少有“单人决策”的情况,大多数情况下,你是在一根漫长的博弈链条中做选择,你的一个行为会触发其他人的应对行为,你的决策必须考虑到其他人的意图。

✦ 懂法律不能保证你能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法律的应用更像赛跑,你是在跟你的对手赛跑,他会不择手段地跑赢你。真实世界的法律思维要求我们必须判断对手在哪里,对方当事人怎么“出牌”,法官怎么“出牌”。

✦ 法律的应用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过程,但是,“以事实为根据”并非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而主要是证据事实。从理论上来说,客观事实不管是否有人认识到,答案始终是二选一:存在或者不存在。而证据事实则是能够得到证明的或者不能得到证明的。在真实世界中,证据事实只是你的主张。作为一种主张,它不是过去发生的既定事实,不是存在与不存在的问题,而是一个证明的问题。

✦ 在诉讼过程中,我们往往可以看到这样的情景:一些疑难、复杂案件存在两种不同的法律理解、不同的解释意见、不同的裁判方案,各有其理由。原告可以找到一个法律依据,被告也能找到一个相反的法律依据,此时主审法官常常感到无所适从,面临法律适用选择的难题。这说明法律是不确定的。这种不确定性正是我们在法庭上博弈的空间所在。

✦ 法律需要用一堆语词来表达,一个语词所指的对象,其核心部分一般会有共同的理解,比如蔬菜指什么,不同当事人以及法官会有一些共同的看法。但是,谈及这个语词所覆盖的范围边界时,就会产生不同看法,例如,西红柿是蔬菜还是水果。

✦ 法律约束力不仅是约束别人的,而且也是约束你自己的。法律是一场博弈,你说别人违法,小心也会被别人告违法。

✦ 对方当事人的不诚信行为,不仅损害我方的合法权益,也影响审判的公正高效,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的权威及公信力。在适当条件下,选择攻击对方的不诚信行为,则是一项很好的诉讼策略,既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有利于改善司法秩序。

✦ 舆论媒体与司法体系的认知标准有所不同,舆论媒体为博取眼球更看重感情的煽动和追随大多数人的意见,又因为侦查手段的缺乏而满足于通过口供、小道信息甚至流言来形成案件事实。舆论或媒体中出现的事实往往会与“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有所差异,不少公众基于这一种事实形成了自发的评价意见,形成了一种“体制外的审判”

✦ 当我们在书本里应用法律,舆论的力量可以视而不见,而在真实世界,它有时是一股强大的力量,是法律应用中不得不考虑的重要因素。舆论的挑战是多方面的,它既会影响判决,也会影响我们的判断。

✦ 当舆论将我方定义为“坏人”时,我们要知道:“坏人也有三分理。”舆论眼中的“坏人”与法律眼中的“坏人”经常是两回事。当舆论将我方定义为“受害者”时,我们会收获“同情和支持”,但是,某些特定案例,例如强奸案受害者,可能会遭到世俗眼光的另眼看待,这时则需要强大自己的神经对抗它。

“一切不牵扯利益得失的知识,都只不过是智力游戏。”书本里的法律思维就是典型的智力游戏,真实世界的法律思维则是直接牵扯利益得失冲突的。在真实世界中,你在法律上的每一次选择,都是直接奔向某种利益的,但你也须承担这个选择的成本。

✦ 书本里的法律应用,你的目标很明确,对它的衡量有客观标准,有人为你打分数,法律应用水平就看你分数的高低。书本里的法律应用,失败了可以重来,经常可以重新再考一次,但是,在真实世界,你不一定再有重新来过的机会。

在真实世界,你的目标是利益,而利益是与时间连在一起的,这样,在面对法律问题时,我们必须明确时间节点,明确做什么,不做什么,回到事情的本质——追求利益而不是法律本身的输赢,用最宝贵的时间解决最关键的任务。

✦ 法律的应用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过程,不过,“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不管是事实还是法律,都是为了一定论证而存在的。为什么论证呢?显然是为了达成一定的利益。

✦ 客观发生的生活事件有复杂的形态,而法律应用过程中,事实则是从客观发生的生活事件中截取出来的具有论证性的命题。如果将客观发生的生活事件比作一块木头,那么事实就是为组装家具从这块木头上锯下的小木块。同样,法律也是如此,是为达成一定利益的论证需要而从法律体系中截取出来的。

✦ 一个判决书肯定是有人赢有人输,如果能做到“双赢”那可能就是虚假诉讼。公正体现在有输有赢,但是,很多当事人却不这样认为,胜诉了,他就认为法官公正,败诉就怪法官腐败。更有一些当事人闹讼、缠讼,或者利用网络舆论裹挟司法裁判,极个别当事人甚至对法官实施暴力攻击,使法官笼罩在巨大的社会压力之下。这些困境也徒生了一些“潜规则”,一些执法者遇事能推则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或者畏首畏尾,僵硬裁决。

✦ 真实世界的法律思维,要求我们理解执法者的困境,也要积极争取,为权利而斗争,主动对抗各种“懒政”“妄为”的“潜规则”。执法者有他们的困难,遇到他们的“懒政”“妄为”行为,简单情绪化的对抗可能于事无益,最好还是要以平和的态度与他们多沟通,将事实讲清楚,将法律说明白,让他们有足够的信心认定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果执法者对法律或证据的理解把握得不够全面,应该尽可能寻找相关的案例或者有权威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提供给他们参考。

法官是一个孤独的职业,一个优秀的法官应该慎独,要与社会、当事人、公众保持距离,距离产生权威。法官是人,需要有正常的社会交往,但是,其权力太大,很容易成为社会公关的对象,周边与其交往的人充斥着太多的目的和利益,稍有松懈可能就万劫不复。

“司法勾兑”是一种严重违法违纪以及涉嫌犯罪的“潜规则”,尽管近年来司法环境已有很大改善,但它还是在某些角落顽固地存在。讲到这些“潜规则”,并非让你在法律应用中使用这些规则,而是要了解它,规避它。除此之外,还要懂得如何与之对抗,因为你的对手可能会这样做。

✦ 证据的采信不是法官能随心所欲决定的,不过,证据只是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一种证据是不是客观遗留会有争议,而且,客观遗留不是事实本身,无法百分之百地还原事实,其所推定的事实会有不同看法。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证据的采信以及待证事实确信的形成有重要的影响。

✦ 律师不能承诺办案结果,为什么还要请律师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律师更懂得“潜规则”。当然,我们这里指的是合理的“潜规则”。如果不是因为这些“潜规则”,一切都有法律明文规定,律师的价值就没那么大了。

✦ 书本里的法律思维,只要有足够理解能力,你能洞察一切,面对的事实和法律都是可知的。但是,在真实世界,信息永远不完备,你无法洞察一切,而且时间和对手也容不得等你了解事实与法律的全貌后再动手,容不得你找到最优方案后再执行。

✦ 目前流行的绝大多数法律教科书,将对事实和法律内涵的认知看作没有内在结构的黑箱,认为人有办法通过证据证明客观事实,相信法律的内涵本身是明确的。其实,人的认识能力本身是有局限的,不可能获得事实、法律以及法律适用过程的相关参与者的完整信息。

✦ 书本里的法律思维,法律人据以决策的书本知识,是确定、固定和完备的;而真实世界的法律思维,要求你在不确定、易变和不完备的信息面前作出适当的决策。

✦ 一个检察官或者法官,即使他审慎再审慎,仍然有太多的外界因素会骗过他的眼睛——无法得到绝对考证的证据,假证人,以及因为科学局限作出错误结论的鉴定,等等。

✦ 一个律师,他存在的理由就是因为信息不完备,因为善与恶没有绝对清晰的界限。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前大法官乔治·萨瑟兰曾经感慨道:“没有律师代理,被告人就算完全无辜,也有定罪之险,因为他不了解证据规则,无法判断指控成立与否,也不懂得如何作无罪辩护。”律师的存在让法律对恶的惩罚变得困难,同样不可否认的是,律师的存在也让好人被惩罚变得更困难。律师的角色不是追求绝对正义,没有像法官和检察官那种担心自己造成冤假错案的压力,不过,因为信息不完备,律师的决策常常也是两难的选择。

✦ 有罪、无罪都是信息不完备下的一种推断而已。无罪辩护如果成功能给被告带来最大利益,但如果无罪辩护意见不被法院所采纳,被告人的许多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可能就不为法庭采纳,结果对被告人量刑过重,这是刑辩律师普遍存在的两难问题。

✦ 有的案件的证据事实与客观事实相符合,有的案件的证据事实则会与客观事实相背离,但是,没有一个全能的上帝帮助我们确定:哪些是相符合的,哪些是相背离的。由此可见,法庭只能根据不完备信息做决策。当法律应用到现实生活,所有准备打官司的人都得有这样的意识:你的官司充满风险,按照客观事实你应该能赢,但是,法庭却不能保证你赢,因为在法庭上用于裁判的“事实”只是事实碎片的重构。

✦ 艾伦·德肖维茨对律师的工作有一个深刻的判断,他说,美国的司法制度建立在“不说出”全部事实的基础之上,律师的工作就是用一切合法手段来隐瞒“全部事实”。你的对手,你对手的律师,他们总是倾向于隐藏对他们不利的事实,要让客观事实重现,你必须充分考虑对方各种出牌。

✦ 书本里的法律思维,事实与法律都是确定的,但是,在真实世界,事实与法律却是不确定的。这两者的巨大反差,让很多人,包括聪明绝顶的社会达人,对真实世界的法律思维,仍然停留在幼稚的阶段。书本里的法律思维,只要你能理解文字,你就可以把握事实和法律的确定含义,就能自如地进行推理并得出结论。真实世界的法律思维,你需要另一种智慧,你要考虑对手的出牌,也须在信息不完备的条件下作出决策。

✦法庭认定的事实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是通过法律规则“塑造”出来的,不再完全是客观事实的重现。作为用法的当事人,我们必须善于运用法律规则和证据规则发现事实、表述事实,让法庭尽可能在有利于我们的信息下做决策。

✦ 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人与机动车双方肯定都会拼命找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以证明对方应该多负责任,自己少负甚至不负责任。但是,作为裁决者的交警部门、法院其实对交通事故信息的了解是不完备的。因为信息不完备,有可能激励极个别不理性的司机将对方直接撞死,这样对方死无对证,见了警察,到了法院,如果没有其他优势证据,他自己的说法就很重要,说不定让他赢了。当然,如果交警部门、法院有足够智慧,是不会让这些不良司机得逞的,但判断交通事故是过失事故还是故意伤害与谋杀,不光存在信息不完备,也是一个要花费大量人力、财力的工作,是社会资源的消耗。

✦ 信息不完备无法从根本上克服,作为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检察官对需要认定的事实只能根据事后碎片化的证据,对事实的辨认存在天然的不足,而另一方,也即被告人,如果其是真正的有罪者,虽然能够提供有关犯罪情况最好的信息,但如果不给他激励的话,他的最大兴趣应该是让事实的确认变得困难。与其没有把握判被告有罪,还不如让他以较小的罪名受到惩罚,而且辩诉交易这种处理案件的方式还可以大大减少审判费用。

✦ 纠纷的解决不是科学研究,人们虽然希望找到真实,更重要的是追寻正当性地解决纠纷。所谓正当性,是指纠纷的解决能够让当事人及其他社会成员接受的属性。神明裁判,这种将案件的是非曲直诉诸偶然的和非人力所能控制的自然现象来决定,用现代法治的原理来看,确实不合理。但是,在当时,却是有它的正当性。

所罗门智慧源于恐吓,这恐吓以故意杀人为代价,他的恐吓之所以能产生发现真实效果,则是因为两个女人相信所罗门王有“劈开婴儿”的权力。而在古时,这个判决被视为是智慧的判决,所罗门也因此成为西方世界妇孺皆知的一个司法正义的守护神。这说明恐吓以及刑讯逼供作为古时人们寻找裁判事实的方法,也有它的正当性。

✦ 因为信息不完备,事实问题是真实性问题,也是正当性问题。社会生活是一个不同个体的共存问题,生活在社会,不得不接受社会的正当性标准。按照客观真实,你能赢,而法庭认定的事实却不能让你赢,对你来说,这是不正义的,但是,这社会毕竟不只是你一个人的,你必须与他人共存,这就意味着你必须接受社会正当性标准。

✦ 法律是逻辑内在统一的规范体系,但在真实世界,你不仅要认识到法律是正义的体现,还要发现自由、秩序、效率也很重要;你不仅要认识到法治的价值,还要认识到法律的局限性。

✦ 在一般人的印象中,法律只有一张面孔,规定在纸上的法律就是最佳的。而在真实世界中你会发现,从不同人的视角理解法律就会有不同的含义,在不同时间点理解法律就会有不同的含义,从正义、自由、效率、秩序等不同价值出发理解法律就会有不同的含义,你必须在头脑中容纳相互矛盾的不同看法。

✦ 公正的司法过程除了健全的司法制度外,还依赖于司法工作者个人的品德情操、法理认知甚至性格特点等。

✦ 以轻刑换取口供,获得执法的效率,固然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公正,但它实现了本来可能无法实现的公正,也节省了社会资本——社会不可能不计成本地耗费资源解决过去的纠纷。改进司法程序无疑还有必要,如增加司法资源、减少辩诉交易案件的比例,但是,改变心中那种绝对正义的执念更为重要。当事人必须学会去理解和接受一个对己不利的判决,接受审判过程的终结

✦ 哈维·C.曼斯菲尔德和乔治·W.凯利在《学科入门指南:政治哲学·美国政治思想》一书中这样说,“没有任何社会,即使是我们如此自由的社会(原书指美国),能够接受将所有法律和惯例进行公开的质疑”。当质疑达到一定程度时,政府以及社会也就崩溃了,如果没有推进和重建社会的能力和可能,质疑就没有必要了。也就是说,对法律的质疑应该是建设性的。

✦ 法律的最终目标是正义,但是,一个在真实世界运用法律的人却要时刻提醒自己:法律不可能对所有已发生的事件都找到一个唯一正确的答案,很可能存有不同的意见。

✦ 法律是分配权利义务的行为规范,并据以定分止争,目的是解决人的共处问题,而不是要解决人生的意义,不是要做到绝对正确。即使你认为人生有绝对的真理,这也不能直接运用到法律上来,寻求与他人的适当妥协,是保证法律正当性之要义。在运用法律的过程中,要克制心中正义的冲动。

✦ 如果说法律是一张网的话,触犯法律的人,小的可以穿网而过,大的可以破网而出,只有中的才会坠入网中,并不是每个违法的人都会被追究,并不是在每一件事上都能实现正义。保护好人,惩罚坏人是法律应有的正义,但是,世界上不存在“不放过一个坏人、不冤枉一个好人”的完美的司法制度。在真实世界运用法律当然应该追求正义,但也要懂得妥协。

✦ 时间不可逆转,过去发生的事件不可能重现于法庭,对案件事实的查明是一种回溯性的证明,只能用证据去“再现”。以证据推论的方式对诉讼中的争议事实加以“再现”,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难以达成绝对性的认识。

✦ 法院宣判辛普森无罪,只是在法律事实上确认了辛普森无罪,而非在客观事实上确认了辛普森无罪。公正程序下的败诉可以理解为技术上的失败,而不是正义对自己的辜负,这样我们才能接受和从容地面对一份判决书中那些振振有词的不同意见。

✦ 什么是同意呢?法律上的同意是一个“全有全无”的概念,而人的心有时是“同意与不同意”交织在一起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法律是有局限的,它常常用“全有全无”来判断人无比复杂的心。

✦ “车祸是缘于肇事司机酒后驾驶”这样一个结论,准确地讲,只是对客观事实的一个概率判断,因为此因素概率较高,就归结于此。法庭常常只是以“全有全无”的思路来确定有概率的事实,这种情况再次表明法律不可能对已发生的事件获得一个绝对的、唯一正确的答案。

✦ 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和解释的多义性,对同样的事实经常无法得出一个统一的法律结论。

✦ 法律多数情况下是被动的,不告不理。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不会自动站出来,没有人挺身而出拿法律说话,法律就什么也不是。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保护自己的第一责任人是你自己。

✦ 正义女神的眼睛是用布蒙上的,只有蒙上眼睛,无视纷争者的身份,才能不感情用事,不让亲疏来决定善恶。法院必须蒙上眼睛,这意味着,在程序中,公民应该主动作为,为权利而斗争,积极运用法律。

✦ 在法律失效的地带,人们依靠暴力和欺诈进行生存斗争,而让法律失效的原因之一就是你忘记了维护自己的权利。为权利而斗争,不仅是对你个人权利的保护,也是为整个共同体的自由和法治做贡献。

✦ 法律需要裁决出对错,但是,真实世界还有另外一个维度:信任。你在法律上赢了对错,有可能输掉了信任。在真实世界中,法律应用是人与人在信息不完备的条件下博弈的过程,这要求我们要有对手意识,要懂得在信息不完备的条件下做决策,这也让人们可以钻法律的空子。不过,当你钻空子赢了官司,很可能已经输掉了信任。

✦ 真实世界的法律思维要考虑对手,但是,人与人之间也有合作,这需要信任,它要求你要让对方相信你不是扳倒他的对手,你没有怀疑他要扳倒你。真实世界的法律思维要考虑利益,但信任意味着你要兼顾对方的利益,意味着你不能利用信息不完备欺诈对手,欺诈法官。

✦ 法律是普遍规则,它的对错针对普遍人,但是,在真实世界,你不仅要考虑普遍意义的得失,还要考虑与自己、与身边人的信任关系,有时你必须在遵守法律和维系亲情、法律与人性(情)之间做抉择。真实世界的法律思维要求不能坚持单一的原则,要懂得容纳矛盾,但是,信任要求社会有统一可信的原则。

✦ 人要信任法律,但法律毕竟不是人,法律不仅在维系人与人的信任关系上有局限,而且在维系人与自己的信任关系方面也有局限,如果因为过多地遵循法律而违背自己的欲望,我们有可能会对自己失去某些信心。在书本世界,法律与信任基本上是和谐的,而在真实世界,你会看到法律与信任的激烈冲突,需要你从中作出选择。

✦ 法律固然重要,公民有遵守法律的义务,但是,在真实世界,除了法律还有很多,亲人之间的信任有时是法律无法顾及的,法律调节之下的行为和在伦理要求之下的行为有时存在冲突,这让你不得不在法律与亲情之中作选择。

✦ 当身边的爱人和亲人都可能是你的检举者时,这个世界还有什么信任可言?对犯罪分子,亲属间的背叛极可能导致犯罪分子心灵绝望,不利于犯罪分子的改造。当他们感到这个世界没有信任可言时,可能是新的社会危机的开始。

如何对待法律与人情呢?这就要回到人情的内涵本身。人情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基本的人伦常情,法律规范的主要就是这一范畴的人情;二是个人善变的感情喜好,这常常在法律之外,有的不为法律规范,有的直接违背了法律。法律也是一种人情,人遵守法律其实也是追求情感的满足。法律之外的感情也有值得追求之处,不过,要注意的是,那些违背法律的感情喜好常常是善变的,有的是不值得追求的满足。

法律考虑的是长久的秩序,在婚姻问题上,它更想鼓励人们去维系那些需要长期经营的婚姻关系;在社会方面,它更想保护那些能维系社会长久运转的秩序。法律与人情的冲突,有的是因为法律本身的局限无法照顾到各种人情,有的则是因为某些一时的个人喜好并不值得法律照顾,法律甚至还要限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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