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的犯罪(进口并转售商品侵犯商标权吗)

最高法公报案例(2013年第12期)原告:VICTORIA’S SECRET STORES BRAND MANAGEMENT,INC.,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侵害商标权的犯罪?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侵害商标权的犯罪(进口并转售商品侵犯商标权吗)

侵害商标权的犯罪

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锦天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最高法公报案例(2013年第12期)

原告:VICTORIA’S SECRET STORES BRAND MANAGEMENT,INC.

被告:上海锦天服饰有限公司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国外某品牌拥有者在国内就该品牌注册了商标,但又在国外将该品牌商品授权他人处分,国内经销商通过正规渠道从该被授权人处进口该品牌正牌商品并在国内转售的,根据商标权利用尽原则,该进口并转售的正牌商品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所售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不构成商标侵权。

  原告诉称:原告在中国注册了多个“维多利亚的秘密”、“VICTORIA’S SECRET”商标,在本案中原告要求保护“维多利亚的秘密”(第35类和第25类)、“VICTORIA’S SECRET”(第25类)和“VICTORIA’S SECRET PINK”(第35类)共四个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涉案注册商标)。原告将上述商标使用在内衣、化妆品等商品及商店招牌、橱窗设计、广告宣传上,通过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并达到驰名程度。原告发现,被告锦天公司未经授权对外宣称其为原告的总经销商,在中国以直营或特许加盟形式开展经营活动,并在上述经营活动中使用原告的“维多利亚的秘密”、“VICTORIA’S SECRET”商标和企业名称对外销售商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 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其中包括合理费用人民币233323元。

  被告辩称:被告销售的商品来源于原告维多利亚的秘密公司的母公司案外人有限品牌有限公司(Limited Brands,Inc)(以下简称LBI公司),即被告销售的是正牌商品。其整个购买经过是:2007年,经案外人American Fashion Brands,LLC(以下简称AFB公司)介绍,LBI公司与被告达成出售LBI公司价值约510万美元“VICTORIA’S SECRET”品牌内衣商品的交易,并于2007年当年实际履行完毕。在该笔交易履行过程中,被告委托案外人宁波亿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亿泰公司)于2007年10月和11月,先后开具信用证付款给LBI公司200万美元和约310万美元,后LBI公司于2007年11月和12月委托运输将相应商品由美国加州运至中国宁波港。因此,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利已经用尽,被告有权再行出售上述商品并进行必要宣传,并不构成商标侵权;由于原告在中国境内没有经营零售业务,被告作为LBI公司“VICTORIA’S SECRET”品牌的经销商,事实上也确实是中国大陆境内唯一的经销商,被告自称总经销商并无不可,故被告不存在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被告锦天公司从原告维多利亚的秘密公司的母公司LBI公司处购进维多利亚的秘密品牌正牌内衣商品后,以批发销售的方式向多家零售商销售商品的行为确实有违其与LBI公司“转售只能(非目录或因特网)传统零售”的约定,但被告销售的商品是从LBI公司处购买并通过正规渠道进口的正牌商品,而非假冒商品,被告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在商品吊牌、衣架、包装袋、宣传册上使用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行为属于销售行为的一部分,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因此,在本案中,被告向零售商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不构成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