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后向债务人主张抵消(债务人可以主张与债权受让人相互抵销债务吗)
以案说“典”
条文 案例 解读,让民法典从法律文本走向你我他
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后,债务人的抵销权
(债务人可以主张与债权受让人相互抵销债务)
法言俗语
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且给付种类相同的情形,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相对人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比如,小张欠小王2万元到期没还,小王也欠小张3万元到期没还,这时候在2万元的范围内,双方就可以抵销了,小王只需要还小张1万元就行了。但是,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只有两种情况下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可以主张抵销:一是互负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的;二是债务人对债权转让人享有的债权与被转让的债权相比要早于或者同时到期。
以案释法
2020年5月1日,张某与王某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向王某供货苹果1万斤,价款30000元,付款时间为2020年6月1日;合同还约定,2020年10月1日,张某应当返还王某定额5000元作为残次品的赔偿款。2020年5月20日,张某将该30000元债权转让给李某并履行了通知义务。2020年6月1日,李某要求王某履行30000元的付款责任,此时,王某能主张用其对张某享有的5000元的债权来抵销部分支付义务吗?答案是不能,因为王某对张某享有的5000元债权虽然与被张某转让的30000元的债权系同一合同产生,但是晚于该债权到期,其不能向李某主张抵销。
法官说法
本条规定了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抵销权可以向受让人行使。既然受让人接受了让与人的债权,那么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不受侵害,受让人对于让与人基于同一债权而应该承担的义务也应当承受,包括债务人的清偿抵销权。由于合同权利的转让只是发生债权人的变更,而不涉及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内容的改变,因此并不影响债务人的合同权利。债务人在原债权人转让其权利后,可以向受让人即新的债权人主张抵销。通过抵销,节省给付的交换,降低交易成本,同时确保债务人的债权。《民法典》中新增了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可以抵销的规定,因基于同一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相互抵销,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确保合同的正常履行。
《民法典》条文
第五百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债权转让增加履行费用的承担
(债权转让不能加重债务人的负担)
法言俗语
日常生活中,债权转让有可能会造成加重债务人的负担,如向不同的债权人履行债务有可能会增加物流成本或者劳动成本等。这些增加的成本不是债务人的原因造成的,不应当由债务人来负担,应当由原来的债权人来负担。
以案释法
原债权人小张和债务人小王都在上海。按照小张和小王之间买卖合同的约定,小王需要向小张提供钢材1万吨。之后,小张将其债权转让给居住在海南的受让人小李,那么,在债权转让后,小王就需要将货物从上海运送至海南履行债务,这就必然会增加了物流成本等履行费用,增加的这部分履行费用应由小张承担。
法官说法
债权让与通知一经送达债务人,原债权人就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即原有的债权消灭。那么受让人就成为新的债权人,他与债务人构成了一个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虽然对于债务人来说,实质上他的地位没有发生任何改变,唯一改变的就是他履行的主体指向发生了变化。对于受让人来说,他当然地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此时,如果双方对履行引起的费用事先没有约定,或者事实根本没有或不可能约定的情形下,就必须要解决费用的实际承担者问题。而因为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的原因在于原债权人,因此,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让与人承担。
《民法典》条文
第五百五十条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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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必新、张甲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 (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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