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普法教育标题(线上普法展注意)
为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持续走深走实,深化“检察为民办实事”,5月份以来,云浮市检察院组织全市检察官走进乡村、学校、企业,为广大群众送上专题普法及法律服务。为方便广大群众学法用法,我们推出“线上普法展”专栏,群众足不出户,就能看到跟普法活动现场一模一样的内容了。
近年来
占用农用地、盗采河砂、滥伐林木
等行为屡屡发生
对我国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
造成了极大破坏
今天我们就来看看
在日常生活中
哪些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千万不可以做~
随意改变土地用途造成植被破坏的行为犯法
——陈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17年1月至12月间,陈某在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指挥人员非法占用位于新兴县簕竹镇良洞村委老虎坑山、出水坑山,新兴县车岗镇云洞村委双巷村屋背山等地的林地,用于堆放余泥或作削坡、填平,造成上述林地的原有地形地貌改变、植被灭失、土壤及林业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
经新兴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认定,上述被非法占用的林地共计21.79亩,其中公益林面积18.66亩,商品林面积3.13亩。陈某因上述行为被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刑罚。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触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严禁非法偷采水中“软黄金”
——严某、陈某等人非法采矿案
2017年7月,严某、陈某等人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获取暴利,商议合股购买平板船改装后到郁南县都城镇某村偷采河砂。以此方法在2017年10月至12月间,偷采并销售非法河砂4275立方米,经鉴定被偷采的河砂总价值为256500元。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非法采砂罪对严某等人提起公诉,法院对严某、陈某等人判处刑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但未取得,或者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触犯非法采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犯非法采矿罪,最高可被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无证伐林 触犯刑法
——李某滥伐林木案
李某在2018年10月以26000元的山根款向黄某购买了某山场的林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8年11月、2019年5月两次雇请卢某、曹某等人砍伐该山场林木。
经郁南县林业产权服务中心鉴定:李某所砍伐林木面积达13.92亩,林种为用材林,采伐树种为桉树,砍伐林木立木蓄积52.54立方米。李某因上述行为被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滥伐林木罪提起公诉,并被法院判处刑罚。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触犯滥伐林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第二款规定,滥伐林木的,可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滥伐属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来源:云浮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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