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的对象重新拘留的条件(监视居住如何监视)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执行机关怎么能做到监视呢?嫌疑人会不会逃跑呢?上次给大家讲解了关于行政拘留的一些内容,今天再来跟大家一起来分享关于监视居住的一些知识。那么,什么是监视居住呢?监视居住的这个词我们并不陌生,但具体什么意思,怎么执行,大家想必并不清楚。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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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章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还有要暂扣身份证、出入境证件、驾驶证等。
被监视居住的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这里的"他人"是指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如果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了这些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被监视居住人如果要会见他人,必须经过执行机关批准方能会见,还要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更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对于公安机关来说,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必须有续侦材料,且有侦查的实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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