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ft平台合作模式(NFT平台的格式条款)
差别在于有的写得相对简单、平和,权责分配上相对友好,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nft平台合作模式?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nft平台合作模式
最近几乎每周都有新的“数字藏品”——也就是国产“NFT”平台面世。服务条款和用户协议一般都会写道:- 只为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服务。
- 只能用人民币购买。
- 禁止商用
- 用户发生违规行为,平台处置。
差别在于有的写得相对简单、平和,权责分配上相对友好。
有的写得非常严格,尤其是在“禁止商用”、“用户市场行为”、“知识产权有限许可”方面,严格程度不亚于我们熟悉的网络游戏格式条款。
个别平台的违规处理措施中甚至包含“下架、销毁数字藏品”。
举例来说:“收藏家不得出于商业目的使用数字藏品。目前数字藏品只能在XXX平台交易。后续XXX平台会陆续打通与其它交易平台合作的联合售卖形式。但收藏家不得对数字藏品进行“商业用途”,包括例如出售数字藏品的副本、出售数字藏品的使用权、利用数字藏品内容、出售数字藏品的衍生作品,或以其他方式在商业上利用数字藏品。 ”
“……均不涉及侵犯第三方肖像、隐私、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否则XXX平台有权随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删除发布在平台上的信息、下架、销毁数字藏品或对您的账号进行限制等措施。”
我们看看网络游戏厂商如何设计这类条款,用户违规被处罚时,引起的纠纷如何处理。毕竟都是合法“虚拟商品”和平台经营行为,有参考价值。2018 天涯明月刀
2018年03月,南山法院审结一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玩家vs腾讯)。
玩家先后用两个QQ号注册了两个“天涯明月刀”的游戏账号,一个月不到就因为“违反游戏协议”被封号了,遂诉至法院,要求厂商解封账号,保留和恢复游戏账号里的道具和游戏币。
她违反了什么条款呢?01 《腾讯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第6.5条规定:
玩家发生违规行为时,厂商有权采取封号、删除游戏账号和游戏数据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违规行为包括“……(7)私自进行游戏账户交易;(8)私自进行游戏虚拟货币、游戏装备、游戏币及其他游戏道具等交易”。
02 《<天涯明月刀>网络游戏用户协议》第9.5条规定:
用户不得进行损害厂商及其合作单位,或者其他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侵权行为第(5)项是“进行任何诸如发布广告、销售商品的商业行为,或者进行任何非法的侵害被告利益的行为,如贩卖QQ卡(即Q币)、QQ秀、点数、金币、点券、外挂、游戏道具、游戏装备等。”
如果用户违反9.5,厂商有权根据10.1、10.2的规定,采取暂时封号等措施,即暂时封停游戏账号。
现在再回来看玩家为何被封号。玩家经营了一个淘宝店,做游戏代刷积分、售卖道具、赠送点券业务,也私自进行游戏虚拟货币交易,她承认有这个淘宝店铺,但说这个是家人的,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
法院如何处理?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在安装《天涯明月刀》游戏前同意接受《<天涯明月刀>网络游戏用户协议》,该协议是原、被告之间关于网络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的约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厂商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淘宝店铺“XXXX”有从事代刷积分、赠送点券、代购道具等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天涯明月刀>网络游戏用户协议》。店铺中的账号都是玩家的个人账号,据此可认定她是淘宝店铺的经营者,她有从事代刷积分等违反《用户协议》的行为。
同时,厂商提交的后台聊天记录及拍卖行交易记录等证据,可相互印证玩家存在利用涉案两游戏账号进行虚拟货币和道具交易的行为。
法院认为游戏厂商封停账号的处理,符合双方约定,没有违约。最终驳回玩家的诉讼请求。2021 梦幻西游
2021年6月,河南许昌中院二审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玩家vs玩家)。
2020年8月21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虚拟财产转让合同》,约定戚某向陈某购买游戏角色里的物品和召唤兽。陈某当天把游戏账号和密码交给戚某(便于戚某自己登陆账号,转移物品和召唤兽),戚某一次性支付31000元合同款。
随后,戚某把买来的部分游戏装备放在“藏宝阁”寄售(这是网易官方网上交易平台),并且卖出去了一部分。
9天后,戚某寄售物品的游戏账号突然收到网易的处罚通知,措施是“扣除藏宝阁道具交易款项”。他立刻联系陈某询问此事。陈某把游戏账号密码(当时卖虚拟物品的那个账号)发给他,让他自己登陆查看。
戚某登陆后发现这个账号发出“被盗申请”并被客服受理。客服受理后,追查锁定了他在“藏宝阁”中寄售的明月珰、毗舍童子(3只)、水晶帽、乾坤大罡履、兽王腰带、灵犀神剑、芙蓉戒、乾坤帽、明月珰、相思染、逸云佩、花映月等物品。
戚某认为这是陈某故意先卖掉装备、召唤兽,再以自己被盗为由,投诉到官方客户,要求找回,遂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返还交易款项31000元并赔偿违约金。一审法院认为游戏厂商的格式合同有效,双方私下交易虚拟物品的合同无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梦幻西游《服务条款》第三条规定:
- 游戏道具(或称虚拟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游戏币、装备、武器、坐骑、宠物、召唤兽等,其所有权归网易公司所有,
- 用户只能在合乎法律规定和游戏规则的情况下使用。
梦幻西游《玩家守则》第八条“游戏虚拟物品买卖规则”规定:
- “网易公司不认可在非网易公司提供或认可的交易平台所产生的交易结果,玩家从非网易公司提供或认可的交易平台所获得的游戏虚拟物品将被认定为来源不符合游戏规则。”
- “网易公司有权对该交易行为涉及的游戏虚拟物品、游戏角色与网易邮箱账号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收回游戏虚拟物品、对网易邮箱账号进行倒扣数值、暂时隔离、永久隔离、强制离线、封停账号、删除档案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网易公司保留追究用户法律责任的权利。”
一审法院认为上述条款有效,原被告双方私下交易的行为,“属于原、被告恶意串通损害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利益的行为”,合同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游戏厂商的格式条款,排除了玩家的合法权利,不能作为判定线下合同无效的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 游戏玩家对账号内的游戏装备享有财产权,
- 玩家自愿处分虚拟财产以获取收益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 平台限制玩家之间单独进行线下交易的行为,排除了玩家的合法权利,不能作为否定线下交易行为效力的理由。
- 陈某已按约向戚某交付了游戏装备,戚某亦向陈某支付了对价,并对部分游戏装备进行了二次出售,合同内容已实际履行。
- 戚某主张因陈某的原因导致游戏装备被回收,但没有证据证明,而且发生纠纷时,陈某提供了账号密码(配合戚某调查),不存在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的情况。
- 被回收的游戏装备价值多少(而且戚某已经出售了一部分,这部分没被追回),是否由陈某实际控制也缺乏证据证明。
再看“数字藏品”平台条款
看完两个案例,再回头看“数字平台”的格式条款,会发现国内外的NFT完全是两个不同的物种,这不是技术差异的问题,不是上某个链的问题,也不是能不能用法币之外的“币”购买的问题。
集体更名“数字财产”的NFT,和QQ秀、王者荣耀的皮肤、游戏里的武器装备召唤兽、数字文创产品一样,在我国的金融监管环境下,只能是“虚拟商品”,不能是金融衍生品,也没有二级交易市场。
除了不会因为游戏停服就消失,理论上可以“链在数字资产在”,它和已有的网络虚拟财产,在法律属性、裁判规则方面没有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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