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构成著作权侵权(这些行为都侵犯了著作权)

为集中展示我省著作权保护工作成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山东省版权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选定了“2021年度山东省著作权保护十大案件”,现予发布,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什么情况下可以构成著作权侵权?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什么情况下可以构成著作权侵权(这些行为都侵犯了著作权)

什么情况下可以构成著作权侵权

为集中展示我省著作权保护工作成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山东省版权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选定了“2021年度山东省著作权保护十大案件”,现予发布。

1.咪咕音乐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手机彩铃”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经授权对《美丽的草原我的家》等82首音乐作品进行集体管理。咪咕音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咪咕公司)通过其网站“彩铃包月”业务,将音著协管理的82首音乐作品作为彩铃提供给手机用户订购,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济南分公司)参与了彩铃业务的收费及办理。音著协认为咪咕公司、移动济南分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咪咕公司、移动济南分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认为,当彩铃订购人设置该彩铃后,可以被拨打人听到,该彩铃订购人实际上已经通过彩铃业务提供方将涉案歌曲公之于众,该传播方式系“交互式传播”,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咪咕公司和移动济南分公司合作运营的彩铃业务侵害了涉案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咪咕公司、移动济南分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6.4万元。咪咕公司、移动济南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12月7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语:音乐公司、通信公司合作运营的手机彩铃业务未经许可使用权利人音乐作品的行为,侵害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上海好记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平板电脑侵害著作权案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外研社)系《新标准英语》(小学、中学)教材的著作权人。上海好记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记星公司)生产好记星平板电脑并通过线上、线下方式销售,消费者利用好记星平板电脑通过联网和输入验证码可下载外研社《新标准英语》教材的电子版本及对应音频资料。外研社认为好记星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图书作品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好记星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平板电脑中加载的图书作品文字版本等内容均与涉案图书作品文字内容相同,好记星公司以出售的平板电脑为载体向公众提供涉案图书作品的复制件,侵犯了涉案图书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判决好记星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好记星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8月1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语:本案被诉侵权人以出售平板电脑并提供下载作品的方式向公众提供权利作品的复制件,系以新的载体和方式实施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应予制止。

3.威海常青高尔夫练习场有限公司安装使用盗版软件案

GOLFZON CO.,LTD系从事高尔夫运动练习软件开发、设计及商业运用的高尔夫运动软件企业,其开发并设计了VISION软件并广泛适用于室内高尔夫、高尔夫教学和练习场等商业领域。威海常青高尔夫练习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青公司)为专门从事高尔夫练习、高尔夫模拟器销售及高尔夫用品批发及零售的企业。GOLFZON CO.,LTD发现常青公司未经其授权许可,擅自复制、安装VISION软件并在其经营的室内高尔夫练习场进行商业使用。GOLFZON CO.,LTD认为常青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常青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将被诉侵权软件与正版软件进行比对,两者在画面设定、背景音乐、声优等多个方面均相同。法院对处于常青公司控制下的被诉侵权软件进行证据保全时,常青公司存在举证妨碍行为,导致保全证据不完整无法进行软件源代码比对。常青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被诉侵权软件具有合法来源。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常青公司侵害了GOLFZON CO.,LTD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于2021年4月25日判决常青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45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评语:本案的裁判,通过准确把握计算机软件侵权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切实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对破解“举证难”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同时平等保护了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树立了山东省著作权司法保护良好国际形象。

4.济南一品书苑图书有限公司销售侵权盗版图书案

2020年7月14日,济南一品书苑图书有限公司因涉嫌发行盗版中小学教科书被济南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查处并移交。2020年7月15日,济南市济阳区公安分局以侵犯著作权罪立案,主犯张某等8名犯罪嫌疑人相继被抓获。

2021年4月29日,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张某等8名被告人犯侵犯著作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1年9月6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语:对涉及销售盗版教科书的著作权刑事犯罪施以刑事制裁,有力维护出版行业市场秩序、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警示盗版违法犯罪。

5.聊城“11·16”侵犯著作权案

2020年11月16日,根据北京反盗版联盟提供的线索,聊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在东昌府区闫寺办事处韩庄村聊临路公路边一印刷黑窝点发现涉嫌侵权盗版出版物65852册,市文化和旅游局将达到追诉标准的案件进行移交。

2021年11月6日,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付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黄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评语:政府部门坚决查处盗版出版物并与司法部门有力配合,打击不法分子侵权盗版行为,维护正版市场秩序。

6.滨州“4·20”发行侵权盗版图书案

2020年4月20日,滨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接到举报,对4处7个仓库内存放的《海底小纵队探险记》(长江少年儿童出版社)、《钢铁是怎样炼成的》 (人民教育出版社)和《神奇校车•桥梁板》(贵州人民出版社)等大量涉嫌侵权盗版图书进行查封,共计涉案图书180余万册。

2020年5月9日,无棣县公安局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立案侦查。2021年10月29日,该案件由无棣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贾某某、李某、崔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被判处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被判处金额不等的罚金。

评语:执法部门从严查办,保护著作权人权益,有效维护青少年身心健康。

7.威海飞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向公众提供他人游戏作品案

2021年1月,执法人员通过网络巡查发现,“游戏年轮”网站向公众大量提供他人的游戏作品。1月12日立案调查。经查,涉案网站由威海飞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办,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自办网站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游戏作品,非法经营额100690元,违法所得17660元。因案情复杂,采取了中止调查和延长办案期限的措施。

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于2021年6月7日对威海飞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7660元,罚款100690元,当事人按时缴纳罚没款合计118350元。

评语:该案维护网络游戏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能促进游戏行业的发展繁荣。

8.陈某某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发行、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案

根据相关案源线索,青岛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于2021年9月28日进行立案调查,经查,陈某某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免费获取电视剧《爱情公寓5》的视频,利用视频剪辑软件进行删减切条、改编合集,制作成短视频,上传至某网络视频平台进行传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51元;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评语:一批视频剪辑账号擅自对享有著作权的影视作品进行删减、改编并进行发布,从而吸引流量变现,这是侵犯著作权的“搭便车”行为,应予从严处罚抵制。

9.步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案

2021年2月22日,执法人员在网络巡查中发现,步某某以获取粉丝和广告收益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你好,李焕英》《唐人街探案3》《侍神令》等多部国家版权局重点保护的院线热播影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删除侵权作品,并给予步某某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6.56元,删除侵权影片,没收用于侵权的手机1部,罚款人民币12000元整。

评语:打击侵权行为,不仅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效加强了院线电影的版权保护,进一步净化了院线电影版权生态。

10.刘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案

根据权利人举报,2021年4月25日,潍坊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寒亭大队对刘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案立案调查。经查,刘某某未经授权在淘宝网店铺“招财猫的储钱罐”以“高中英语40篇短文搞定3500词记忆本打印版发快递3500单词背诵本”为商品链接标题名称销售的印刷品中的40篇英语短文及中文译文,与举报人编写的《高中英语单词串记法》中的英文、中文短文基本相同,且未标明作者信息,构成侵犯权利人对其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获取报酬权。

在潍坊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寒亭大队主持下,权利人与刘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刘某某向权利人赔偿32万元人民币,弥补因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维权所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2021年5月26日,潍坊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寒亭大队对刘某某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评语:执法人员简化程序,开展调解,促成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及时高效化解侵权纠纷,同时通过适当的行政处罚,提升了当事人的法律意识。

(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赵琳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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