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可能承担什么责任(这个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真的不能叫)

你是否在手机上追过韩剧?你是否在手机上看过各类韩国热播综艺节目?那“韩剧TV”肯定是你绕不开的“下饭”APP。但这次“韩剧TV”突然冲上热搜第一名,不是因为又有哪部大热的韩剧开播了,而是“5名韩剧TV相关负责人获刑”的新闻空降到热搜榜单上。根据江苏高院发布消息,一起侵犯著作权案在江苏江阴法院一审宣判,更让大众头晕的是该案件的主角“韩剧TV”竟然还是个山寨货。因为事发突然,并且受到极大关注,正版“韩剧TV”也在官方媒体上公布了辟谣声明。

侵犯著作权可能承担什么责任(这个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真的不能叫)(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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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至2020年8月,案涉“韩剧TV”APP在华为、OPPO、小米、VIVO等手机应用市场上线,非法复制韩剧795集、韩国综艺节目2127集供人观看,从中收取广告费,共计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221万余元。日前,江阴法院对熊某等5人犯侵犯著作权罪一案宣判,熊某、李某、黄某、张某、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共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影视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判处熊某等5人三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119万元至13万元不等的罚金、没收全部违法所得。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为何熊某、李某等人的行为会被判处刑罚?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近几年有怎样的变化?此类犯罪及其行为人有哪些特点?如何认定情节严重?哪些行为会引发侵犯著作权罪?本文将通过大数据分析引领大家一探究竟。

2019-2021年侵犯著作权案大数据分析

检索条件与特别说明

数据分析来源自法意——法学大数据实证研究平台

筛选策略:全案判决主罪名属于“侵犯著作权罪”

裁判日期:2019-2021年

案件数量:255件

被告人数量:357人

数据采集时间:2022年11月11日

有效百分比:频次数量占所有有效样本的百分比

数据来源: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各地法院官方网站发布的案例以及出版机构公开出版案例。

样本说明:(1)本文是基于大样本(非全样本)的大数据分析;(2)本文通过智能算法抽取各项分析维度的提全率和提准率约为95%-98%。

1.裁判年份-侵犯知识产权

(有效数量:5954,百分比: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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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显示,2019-2021三年时间法院裁判5954起侵犯知识产权类的刑事案件,其中2019年产生24988件,2020年产生2462件,2021年产生994件。

2.裁判年份-侵犯著作权罪

(有效数量:255,百分比: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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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显示,2019-2021三年时间法院裁判255起侵犯著作权的刑事案件,其中2019年产生77件,2020年产生122件,2021年产生56件。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开始正式实施,此次刑法修正案不仅提高了知识产权类犯罪的量刑起点,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的刑罚处罚更加严厉,也加强了网络著作权、商业秘密等保护。从两组案件数量的年份图上来看,从2021年开始,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案件数量对比之前出现了大幅度的下降。

3.审理法院所在省市

(有效数量:255,百分比: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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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截取排名前十的省份)

数据显示,2019-2021年发生侵犯著作权案件数量最多的是广东省,有效占比为18.43%,第二名北京市的有效占比为12.16%,第三名河南省的有效占比为10.59%,而本次发生侵犯著作权案件的江苏省的案件数量为18件,有效占比为7.06%。从数据表格中可以看出,排名前列的省市或是经济比较发达,或是人口大省,此类地区的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及维权观念更强。

4.犯罪人文化程度

(有效数量:379,百分比:8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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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期全部刑事犯罪案件犯罪人文化程度)

数据显示,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人里,初中学历的有效占比为44.59%,大专以上和高中分别为27.70%和19.53%。对比同时期全部刑事犯罪数据可看出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人在学历上明显更高,尤其体现在大专以上学历的有效占比上。通常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作品、图书、录音、录像制品等,这些内容往往伴随着文学、艺术、科学等各方面的智力成果,而这也在犯罪人的学历上进行了反映。

5.审理程序分布

(有效数量:255,百分比: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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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显示,对2019-2021年发生侵犯著作权案件进行程序分类后有219件一审案件,有效占比为85.88%,36件二审案件,有效占比为14.12%,从二审的有效占比来看此类案件的上诉率着实不低了。

6.是否有律师参与诉讼

(有效数量:255,百分比: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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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显示,2019-2021年发生侵犯著作权案件中78.43%的案件有律师参与,与同时间段内整体刑事案件律师参与诉讼率23.44%相比,侵犯著作权案件的律师参与率要高出了近3.5倍之多。可见此类案件的被告人在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上的需求更加迫切,这也可能是此类案件涉及的因素较多,法律问题较复杂并且专业性较高所致。

7.情节严重程度

(有效数量:457,百分比:9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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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显示,2019-2021年发生侵犯著作权案件中情节一般的占71.33%,情节严重的占16.63%,情节特别严重的占12.04%。此类犯罪情节严重和特别严重的合计占到28.67%。如果对比同时间段内的全部刑事犯罪的数据情况,犯罪情节严重的仅占7.96%,特别严重的占到1.07%,合计为9.03%,仅为侵犯著作权案件的1/3。

通常在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是区分侵犯著作权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主要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此次“韩剧TV”的案件中,犯罪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共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影视作品,共计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221万余元,已属情节特别严重。

8.是否共同犯罪

(有效数量:419,百分比:9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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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案件是否都像本案一样为多人共同犯罪呢?数据显示,涉及多人共同犯罪的数量为148,有效占比为35.32%,从数据上看并未支持此说法,在非法利益的引诱下,个人作案的有效占比还是占有更多比例的。

山寨怎能占了正版的坑?

在此次案情通报中有这样一句话:2019年7月至2020年8月,案涉“韩剧TV”APP在华为、OPPO、小米、VIVO等手机应用市场上线。这款明目张胆侵犯知识产权的APP,是如何通过各大应用市场的审核并且上线了一年之久的?显然应用市场在审核流程方面显然有不可忽视的缺陷。往往手机应用市场都是各类手机APP在移动端的主要下载平台,APP的经营者为了APP的分发、下载和营销等环节通常会在多个手机应用市场上投入了大量资金来换取流量。部分应用市场为了营收可能会对有问题的APP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坐享红利的同时却没有尽到应有的审核义务,如果APP出现了问题,应用市场也不可能独善其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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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可能承担什么责任(这个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真的不能叫)(12)

在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对申请上架和更新的应用程序进行审核,发现应用程序名称、图标、简介存在违法和不良信息,与注册主体真实身份信息不相符,业务类型存在违法违规等情况的,不得为其提供服务。并且要求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置醒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健全受理、处置、反馈等机制,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短视频红海下的侵权雷区

中国互联网络中心(CNNIC)在2022年8月31日发布第5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6月,我国短视频用户增长规模达到了9.62亿,预计今年短视频市场领域规模可达3768.2亿。“几分钟看完一部电影”“某某带你看电视剧”等短视频在各个网络平台野蛮生长着。“注意看,这个男人叫小帅”,“大壮、小帅、小美、小卡乐咪”等耳熟能详的角色想必都给过你“一炮子”。影视作品的“剪刀手”和“搬运工”把影视作品剪辑、切条后搬运到短视频平台,逐渐成为了当下速食时代追剧人的“电子榨菜”满足了网络环境碎片化时间的娱乐需求。但这种行为不仅涉嫌侵犯著作权,而且严重的可能已经构成刑事犯罪。

侵犯著作权可能承担什么责任(这个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真的不能叫)(13)

那这类经过加工的“二创短视频”如何界定是否侵权呢?

第一,如果二创短视频的使用属于营利性使用,通常只要将二创短视频置于网络环境中,可供公众随时获取,不再具体要求其使用二创短视频的行为有直接营利表现,如收费观看、插入广告、带货等,就可以认为创作者的使用目的是营利性的,起码具有潜在营利可能,应该认为该二创短视频的使用构成侵权。

第二,如果二创短视频的使用属于非营利性使用,同时二创短视频引用在先视频的比例合理,不会对在先视频的产生替代效果,因此,应认为二创短视频对在先视频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我国《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了“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12种情形。“合理使用”是指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当出现侵权行为短视频平台就能独善其身不负责任么?

短视频平台如果故意对非常明显的侵权行为视而不见,或者在收到侵权通知函后未能在合理时间内删除,是要承担帮助他人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如果后果严重,则可能成为直接侵权的共同被告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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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1年12月15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的《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2021)上,也对短视频服务的网络平台以及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的标准进行规范,并针对泛娱乐化、低俗庸俗媚俗问题的新表现、违规传播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片段等问题进行了修订。弥补了网络视听领域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是《著作权法》1990年颁布实施以来,相关部门对影视作品著作权,第一次做出如此细致而明晰的规定。

这几年热播影视剧的主战场从电视转向了各大网络视频平台,导致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不断增加,一方面体现了影音创作行业的繁荣与传播载体的变革,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相关从业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不断增强。内容生产能力在网络时代依旧是影音产业发展的基石和根本,鼓励创作、打击侵权、维护内容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必然是我国影音作品内容监管的发展导向。无论是去年开始实施的新版《著作权法》,还是各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针对性的准则规定,都反映出在知识产权经济价值日益凸显的背景下,国家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决心和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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