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知识竞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内容)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知识竞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内容)(1)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知识竞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内容)(2)

有关扫黑除恶重要批示

2017年11月8日,在中办《文摘》(第160期)上作出重要批示:要开展一轮新的扫黑专项斗争,重点在农村,城市也要抓,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行业和领域,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依法重点整治。扫黑除恶要与反腐结合起来,与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既抓涉黑组织,也抓后面的“保护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务必把这个基层夯实筑牢。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年目标:

2018年:部署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迅速收网一批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斗争,保持高压态势,在全社会形成对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氛围。

2019年:对尚未攻克的重点案件、重点问题、重点地区集中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彻底铲除黑恶势力赖以滋生的土壤,使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2020年:建立健全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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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两个一律”:

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

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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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案三查”: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持“一案三查”,既要查办黑恶势力犯罪,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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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恶势力解释:

黑势力具备以下四个特征:

一是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是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黑”护商,以“商”养黑);三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是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或者纵容(保护伞),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内或者行业内(行霸、村霸、区霸),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恶劣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发展秩序以及百姓生活,造成一定的社会恐惧感。

恶势力具备以下4个特征:

一是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人数较多(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有相对明确的组织者或者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是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一般为5起或5起以上)以暴力、威胁、干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组织容留妇女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和暴力性;三是严重扰乱一定区域或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四是一般无合法经济来源,经济实力较弱,没有大的经济实体,保护伞和关系网不明确,层次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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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基本原则:

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

重点打击的黑恶现象:

  1. 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 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 利用家庭、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 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医患纠纷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的黑恶势力。
  5. 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物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 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 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 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 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 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1. 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2. 以上行业、场所、地域、人群中易于滋生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人员。
  13. 其他带有黑恶性质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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