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退役运动员创业培训(退役运动员进校担任教练员)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布《关于全区大中小学校设置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岗位的实施办法》。《办法》指出,十四五期间,广西将实施“万名教练员培养计划”,多渠道培养10000名教练员,有效解决各级各类学校体育专业人才不足,拓宽优秀运动队退役运动员职业转型发展通道。办法附后,先划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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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全区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以及幼儿体育基地示范园增设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岗位选招退役运动员。
2、全区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以及幼儿体育基地示范园根据学校体育工作需要,原则上至少设置1个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岗位。
3、高等院校按照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学校体育教练员岗位。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统筹制定学校体育教练员岗位设置方案,将学校体育教练员纳入学校人事制度统一管理。
4、学校体育教练员职称纳入体育专业人员职称系列,学校体育教练员职称层级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
5、聘用退役运动员所需编制,在聘用单位核定教职工编制总量内统筹解决。
6、支持设有体育师范专业的高等院校加大对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运动员的招生力度,为优秀运动队运动员获取教师资格积极创造条件。
关于全区大中小学校设置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岗位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体教融合,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有效解决各级各类学校体育专业人才不足,拓宽我区优秀运动队退役运动员(以下简称退役运动员)职业转型发展通道,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0〕36号)和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体发〔2020〕1号)以及自治区体育局、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深化体教融合 促进广西青少年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桂体发〔2021〕9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高等院校以及自治区幼儿体育基地示范园。
第三条 退役运动员是指纳入我区机构编制部门管理,按程序选招到我区体育局系统内优秀运动队,专业从事某项体育运动训练和参加比赛取得良好运动成绩或运动技术等级,并已办理停训退役手续的运动员。
第二章 岗位设置范围与数量
第四条 在全区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以及自治区幼儿体育基地示范园增设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岗位。
第五条 全区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以及自治区幼儿体育基地示范园根据学校体育工作需要,原则上至少设置1个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岗位。对自治区级以上体育传统特色学校、实施体教融合学校、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学校、联办共建县级以上高水平运动队学校,以及具有高水平运动员和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资格的高等院校,可根据发展需要适当增加岗位设置数量。
第三章 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第六条 学校体育教练员主要承担学生体育运动专项技能、体能训练和优秀体育后备人才选育工作,承担学校运动队训练管理、运动损伤防护康复、训练疲劳恢复等知识技能传授,以及各级各类体育赛事组织、校园体育社团活动指导、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建设、优秀运动队共建等工作。
第七条 任职学校体育教练员应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个人品德,爱岗敬业,勤于奉献,热爱体育教育事业;退役时年龄在20至40岁之间,特殊项目年龄可适当放宽;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自治区级以上优秀运动队、职业体育俱乐部运动队、高等院校高水平运动队、设区市级以上体校等三年以上专业运动训练经历,且经自治区级体育教练员任职岗前培训合格。任职相应学校体育教练员,还应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1.任职高等院校体育教练员,应获得过全国成年单项比赛或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前八名或青年(大学生)单项赛事前三名以上成绩,或取得运动健将及以上等级称号。
2.任职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体育教练员,应获得过全国青少年(中学生)比赛前八名或自治区级单项赛事冠军或区运会(区学生运动会)前三名以上成绩,或取得一级运动员及以上等级称号。
3.任职小学学校体育教练员,应获得过自治区级单项赛事前六名或区运会(区学生运动会)规程规定的录取名次以上成绩,或取得一级运动员及以上等级称号。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八条 高等院校按照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学校体育教练员岗位。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自治区幼儿体育基地示范园的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统筹制定学校体育教练员岗位设置方案,将学校体育教练员纳入学校人事制度统一管理。
第九条 学校体育教练员职称纳入体育专业人员职称系列,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初级教练、中级教练、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另行制定。学校体育教练员职称层级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条 加大对退役运动员担任体育教练员的招聘和培养力度。
1.学校招聘符合体育教练员岗位条件要求的退役运动员时,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322号)执行,可以实行单独考试、考核或工作调动的方式予以聘用。招聘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退役运动员可担任体育教师,已聘用的体育教练员在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后可转为体育教师。学校应为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体育教练员配备指导教师,指导体育教练员开展体育运动理论知识及技能培训等工作。
2.招聘退役运动员相关岗位的具体名称和等级,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在核定的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根据现行体育专业技术岗位有关规定确定。相关学校确需调整岗位设置方案的,可按规定动态调整。聘用退役运动员所需编制,在聘用单位核定教职工编制总量内统筹解决。
3.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优秀运动员选拔培养与奖励评估机制。支持自治区级体育训练单位与高等院校、市县体校与中小学、学校与学校之间,在运动员不改变身份、不改变学籍、不影响学业教育等情况下,依据竞技能力培养和运动队伍组建需要,对高水平运动员跨单位、跨层级实施协同训练管理,联合组队参加体育和教育系统各类比赛。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共同认定相关单位联合培养运动员名单,比赛成绩双方互认共享,按规定分别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一条 加大学校体育教练员与体育教师资源整合力度。
1.任职学校体育教练员的,应在职业转换过渡期内参加自治区级体育教练员任职岗前培训。自治区体育局制定岗前培训大纲,岗前培训由自治区教育厅、体育局负责组织实施,组织学习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教育基础知识及教育实践课程,提升教学能力水平和教育综合素质,建立选拔机制,突出择优原则。
2.支持鼓励学校从事体育教学、体育训练人员,同时具备学校体育教练员和体育教师职称,取得教师资格的学校体育教练员可聘任体育教师岗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体育教师可聘任体育教练员岗位。
3.各类体育学校(含加挂体育学校牌子的中小学)在编体育教练员,取得教师资格并聘任在体育教师岗位上的可享受中小学教师同等待遇。
第十二条 加大自治区优秀运动队退役运动员入职学校力度。
1.对愿意从事学校体育教练员、体育教师工作的退役运动员,由输送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性安置到当地公办学校。积极探索建立自治区优秀运动队退役运动员全区学校统筹安置、单位个人双向选择的工作机制。
2.支持设有体育师范专业的高等院校加大对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运动员的招生力度。加大培养培训力度,为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运动员获取教师资格积极创造条件。
3.各设区市、县(市、区)体校(体育训练单位)和认定为自治区级体育传统特色学校的中小学校,接收安置曾获得奥运会前六名或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年终总排名、总积分)、亚运会前三名(上述赛事均为奥运会或全运会项目)或全运会冠军的退役优秀运动员所需编制,在核定的编制内统筹解决,已经满编的可按规定申请增加编制,在当地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
支持和鼓励各地根据学校统筹发展需要,严格标准条件和程序,因地制宜、分类管理,研究确定将取得优异成绩的退役优秀运动员纳入市县回流引进人才安置等政策范围。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学校体育教练员人才队伍建设,事关全区青少年身心健康全面发展和竞技体育优秀后备人才培养成效,各级机构编制、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体育等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职责,分工协作、联合督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类情况和问题,确保“十四五”期间学校体育教练员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逐步到位。
第十四条 各设区市可依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先行先试、统筹推进,不断完善学校体育工作机制和考核评价体系。对未按规定配置学校体育教练员岗位、未组建高水平运动队的,视情况取消或建议取消体育传统特色学校称号、高等院校体育单独招生或高水平运动员招收资格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自治区体育局、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记者:文昌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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