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出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即将落地)

作者:倪君部,本文系外部专家来稿作品,欢迎各位专家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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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工说法]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相关知识及解读——第一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基础知识》

笔者按:2022年2月23日住建部发布了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起草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2019年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精神,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压减工作,住建部制定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改革方案》经2020年11月11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20年11月30日公布。《改革方案》公布了合并压减后的资质种类、分级,并提到设置1年的过渡期,到期后即按照新旧资质对应关系直接换发新资质证书。

今住建部终于发布了新资质标准细则的征求意见稿,可见改革措施马上要准备落地。为此我们写了3篇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相关的文章以飨读者。

第一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基础知识》

第二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

第三篇《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对不同从业人员和企业的影响》

(此前我们发了第三篇,第二篇可关注公众号“建筑管理”进行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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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基础知识》

目 录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设立法律依据和分类

2、勘察、设计资质

3、建筑业企业资质(即施工资质)

4、工程监理资质

5、关于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的问题

6、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的资质核定

7、资质申报常见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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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和资质分类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资质分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

设立的法律依据: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设立。

1、《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3、《行政许可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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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资质

建设工程勘察活动: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包括: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岩土工程的勘察、设计、测试监测检测、咨询、岩土工程治理(含地质灾害治理等))、水文地质(水文地质测绘、勘探、测试与试验、成果整理等)、工程测量(平面、高程控制测量,白纸测图,航空、地面摄影测量,专业工程测量,制图等内容)、海洋工程勘察等。

建设工程设计活动:是指根据建设工程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包括:

(一)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线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消防、建筑智能化、安全、卫生、节能、防雷等的设计。

(二)从事民用建筑工程和一般工业建筑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室外工程设计、建筑物构筑物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上述建筑工程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

勘察、设计资质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部门规章);

《工程勘察资质标准》(2013年,部门规章);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2007年,部门规章)。

现有勘察资质分类: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分甲乙丙三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勘察资质改革后:1、保留综合资质(不分等级);2、将4类专业资质及劳务资质整合为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勘探测试等3类专业资质(压减为甲乙两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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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资质改革后:保留综合资质;将21类行业资质整合为14类行业资质;将151类专业资质、8类专项资质、3类事务所资质整合为70类专业和事务所资质。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等级;行业资质、专业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资质只设甲级)。

1.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是指涵盖所有行业、专业和事务所的工程设计资质。工程设计 综合资质不分类别、等级。

2.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是指涵盖某个行业中的全部专业的工程设计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设有 14 个类别,设有甲级、乙级(部分资质只设甲级)。

3.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是指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某个专业的工程设计资质,其中包括可在各行业内通用,且可独立进行技术设计的通用专业工程设计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设有 67 个类别,设有甲级、乙级(部分资质只设甲级)。

4.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是指由专业设计人员依法成立,从事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业务的工程设计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设有3个类别,不分等级。

设计行业变化情况:建筑行业;市政行业;公路行业;铁道行业;水运行业(改名为港口和航道行业);民航行业;水利行业;电力行业;核工业行业(并入电力行业);煤炭行业;冶金行业与建材行业合并为冶金建材行业;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石油天然气行业(并入化工石化医药行业);通信与广电行业合并为电子通信广电行业;机械与军工行业合并为机械军工行业;轻纺、农林、商物粮行业合并为轻纺农林商物粮行业;海洋行业(取消,已取得海洋行业和专业资质的企业,可直接换发水利、电力等相近行业的相应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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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即施工资质)

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护)、拆除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施工资质对应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施行,2018年修改,部门规章);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2015年施行,2016年修改,部门规章);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2015年施行,2020年修改,部门规章);

《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2007年,部门规章)。

现有施工资质分类:施工总承包资质(分特、一、二、三级)、专业承包资质(分一、二、三)、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和等级)三个序列。

施工资质改革后:调整为施工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 4 个序列。

1、将10类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调整为施工综合资质,可承担各行业各等级施工总承包业务;

2、保留12类施工总承包资质,将民航工程的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施工总承包资质,共计13类施工总承包资质;

3、将36类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18类;

4、将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改为专业作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综合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不分等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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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资质

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在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建设工期、费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实施监督的活动。

工程监理资质对应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2007年,部门规章)。

现有工程监理资质分类: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三个序列。

监理资质改革后:保留综合资质;取消专业资质中的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农林工程资质,保留其余10类专业资质;取消事务所资质。综合资质不分等级,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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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总承包”的资质问题

工程总承包:工程总承包是国际通行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实践中工程总承包模式多样:DB(设计-施工总承包);EP(设计-采购承包);PC(采购-施工总承包);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由EPC模式来的变种:EPCM(设计、采购、施工、管理总承包);EPCS(设计-采购-施工-监理总承包);EPCA(设计-采购-施工-咨询总承包)等。

目前在法律、行政法规层级,没有关于“工程总承包”的资质规定,不像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都是在法律层面做出了资质规定。实务中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观点1:认为总承包单位须同时具备设计和施工资质“双资质”

观点2:认为总承包单位只需具备设计和施工资质中的“单资质”即可。

2016年住建部的部门规章《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只要单资质即可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七)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基本条件。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者施工资质,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同时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和工程业绩】。

司法案例:唐山市丰南区**钢铁有限公司与浙江**联合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2015)冀民一终字第398号)中,法院认为承包商仅有“单资质”不影响工程总承包合同效力

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建设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并非同一概念,前者包含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而后者仅指整个工程的全部施工任务的承包

其次,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的单位必须具有施工资质,而我国法律并未要求从事建设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必须具备设计、施工等多项资质

二审法院认为:经咨询本院司法技术室并征询建设部门意见,相关部门答复称,西子公司资质证书中载明其具有电力行业(火力发电)专业乙级工程设计资质,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无须再另行申请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

2015年交通部出台的部门规章《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需要“双资质”。【第六条总承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要求:(一)同时具备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勘察设计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2020年住建部出台了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需要“双资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可见“双资质”是大的趋势,在本次《建筑法》的大修中,对工程总承包的资质问题应该会从法律层面给予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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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的资质核定

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资质证书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经审核注册资本金和注册人员等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直接进行证书变更。详见住建部的部门规章《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

实践中,A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B,或A分立成A、B、C等公司,在资质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A可申请将全部或部分资质转移到B、C。前提是A不存在失信、被执行信息,防止A损害A的债权人利益。

在破产过程中,就算A公司存在失信、被执行信息,也有可以进行资质分立的案例,前提是经债权人会议同意,且分立出的公司股权拍卖后的收益要纳入破产财产中,分配给A公司的债权人。《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种模式将无形资产(企业资质)价值最大化,提高了债权清偿率,保护了工人、材料商、分包商、银行、业主等所有债权人的利益,有利于社会稳定

但被人诟病的是,资质本来具有人身(企业)专属性,资质的基石是原企业的人员、业绩(企业的工作经验),拍卖后的无形资产,其实人员和企业的工作经验实际是带不走的,那么该资质究竟还能代表多少技术和经验?而且买家也不会承担原资质公司承建工程的主体和基础终身保修责任。

不过这一矛盾在理论上也是无解的,毕竟任何公司都是有破产可能,因此借鉴国外经验引入商业保险制度,立法推行“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可能是好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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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申报的常见问题

对于资质具体如何申报、向谁申报、怎么申报、申报前对资质标准中有疑问的问题,住建部的官网基本都已做出解答,也可以去各地申报窗口咨询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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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文主要观点和内容作者曾以“瑞工小编”为名发表过一次,本文做了修改与扩充。另外,本文内容(观点)仅供交流/参考,不对内容(含数据、图片)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作任何保证/承诺,不对相关内容的任何错误/遗漏负任何法律责任。如涉及作品版权及其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将在第一时间删除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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