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躲避小区自动门摔倒物业责任(新装感应门碰倒老太致其骨折)

为躲避小区自动门摔倒物业责任(新装感应门碰倒老太致其骨折)(1)

物业公司将小区大门换成了感应门,却未向业主广而告之,薛老太出小区时误将入口当出口,被感应门撞倒,造成粉碎性骨折。这起纠纷日前由南通如皋法院调解结案,物业公司对薛老太主张的赔偿费用承担60%的责任,赔偿15600元。

3月30日,薛老太到小区外检测核酸。这次她走了不常走的西门,也不知道物业十天前装了电动感应门,见外面有人进入、门已打开,赶紧通过。穿过时感应门正关闭,撞倒了薛老太。据法院查明,薛老太倒地后,门卫走出门卫室看了一眼,未过问伤情,也没有及时将感应门电源关闭,导致感应门多次碰撞薛老太腿部。家人闻讯后将薛老太送至医院,经诊断为右股骨粗隆粉碎性骨折,因年龄已高选择保守治疗,期间由儿子、儿媳护理。

由于协商赔偿不成,薛老太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计26000多元。物业公司辩称,是老太错将入口当出口,从感应门处通过,被自动关闭的感应门碰倒,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法院组织调解后,双方接受了调解建议。

法院表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服务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案中,物业在未装感应门之前未区分出口和入口,两边都可进出,装了感应门后未对业主广而告之,也未在门口张贴标识,以便业主区分进出口。虽然薛老太未尽审慎的观察和注意义务,错将入口当出口,从感应门处通过,但她年事已高,对刚装的感应门缺乏使用认知,而物业公司未尽充分提示、管理和维护的义务,且安保人员事发后未及时关闭电源,导致二次伤害,由物业公司对薛老太主张赔偿的费用承担60%的责任,其余由薛老太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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