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法律热点述评(法律研究资讯2022.8.22-2022.08.28)

2022年8月22日,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发布了《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8月31日,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2023法律热点述评?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2023法律热点述评(法律研究资讯2022.8.22-2022.08.28)

2023法律热点述评

新规动态01 上海发布《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2年8月22日,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发布了《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8月31日。

《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共五章二十五条,包括总则、管理机构及职责、示范运营申请与确认、示范运营管理、附则等内容,充分街接了现有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体系,为企业开展示范运营活动提供了操作指引。

来源:

上海交通委:《意见征求丨上海发布〈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明确智能出租示范应用要求》,载“大数据法律研究”微信公众号,2022年8月23日,mp.weixin.qq/s/oxgpECdyjnRFlvj6I-8olQ。

执法动态02 滴滴出行、高德、曹操出行、首汽约车等11家网约车平台公司被约谈

2022年8月22日,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滴滴出行、T3出行、高德等11家平台公司进行了提醒式约谈。

约谈要求,一是要深入排查整治各平台公司存在的稳定风险隐患,及时做好防范化解,确保行业稳定。二是要落实交通运输新业态平台企业“阳光行动”要求,提高经营策略的公开透明度,健全客服体系,维护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三是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经营,严把准入关,清退不合规车辆和人员。四是要加强运营安全管理,提升安全生产能力,完善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司机管理和教育培训。

来源:

交通运输部:《滴滴出行、T3出行、高德、曹操出行、首汽约车等11家平台公司被约谈》载“网络法实务圈” 微信公众号,2022年8月24日,mp.weixin.qq/s/RR5esIwORZVwR8QC7rqNgg。

03 工信部通报47款侵害用户权益App和SDK,神州专车、虎扑等在列

2022年8月26日,工信部发布关于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App通报。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电信条例》《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工信部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群众关注的酒店餐饮类、未成年人应用类等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及第三方软件开发工具包(SDK)进行检查,对发现存在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共227款App(SDK)提出整改要求。

截至目前,尚有47款App(SDK)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信部遂予以通报。工信部要求,涉案APP及SDK应在9月5日前完成整改落实工作。逾期不整改的,工信部将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相关处置工作。

来源:

数据合规权威平台:《工信部通报47款侵害用户权益APP和SDK(2022年第5批)》,载“数据法盟”微信公众号,2022年8月26日,mp.weixin.qq/s/tcQHMD_wQ5310O15YvWN8g。

司法动态04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当事人举证手册》

8月2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举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当事人举证手册》发布会。

宋鱼水副院长表示,自今年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施行,计算机软件合同案件将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案件的上诉法院调整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有鉴于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多年来审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中遇到的常见问题进行梳理,对形成的经验做法进行总结,以举证为抓手,以“请求-抗辩”为脉络,形成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当事人举证手册》。

来源

知产财经:《中英文PDF下载┃北知发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当事人举证手册》,载“知产财经”微信公众号,2022年8月26日,mp.weixin.qq/s/xelPHv1BIDVsrvXQwyX2iw。

05 杭州互联网法院就数据和算法、网络服务合同等主题发布典型案例

近期,杭州互联网法院就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网络不正当竞争、数据和算法等互联网相关前沿、热点问题发布了众多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覆盖面较广,既包括商业诋毁、拒绝交易等典型纠纷类型,也涵盖了数据权益界定、平台算法自动决策等新技术带来的纠纷类型,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问题导向,找准司法定位,保障公平健康、充满活力的数字经济秩序的作为和担当。

来源:

1. 杭州中院:《个人信息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杭州互联网法院5周年》,载“杭州中院”微信公众号,2022年8月19日,mp.weixin.qq/s/82rYeUUmNzCgehKjY4ifhA。

2. 杭州中院:《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杭州互联网法院5周年》,载“杭州中院”微信公众号,2022年8月22日,mp.weixin.qq/s/AZRHGYojD6_kj4jncdimFg。

3. 杭州中院:《网络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杭州互联网法院5周年》,载“杭州中院”微信公众号,2022年8月23日,mp.weixin.qq/s/SgUWg3tEK_hlaauX_kWOZA。

4. 杭州中院:《数据和算法十大典型案例|杭州互联网法院5周年》,载“杭州中院”微信公众号,2022年8月24日,mp.weixin.qq/s/w06mB72p9V_asia3Vijt5A。

06 装扮动漫形象进行表演、使用他人动漫形象拍摄电影行为的司法认定

原告圆谷制作株式会社系初代奥特曼角色形象的著作权人,被告广州蓝弧动画传媒有限公司等公司使用被诉奥特曼形象制作电影《钢铁飞龙之再见奥特曼》并进行放映,还组织演员身着奥特曼服饰进行表演。原告主张各被告侵犯其改编权、摄制权和表演权,诉请法院判令各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对奥特曼形象享有著作权,被诉奥特曼形象构成对原告奥特曼形象的复制,所有被诉行为均构成对原告复制权的侵犯,判决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费用50万元。原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被诉奥特曼形象系对初代奥特曼形象进行了改动,但主要特征未发生变化,构成对涉案作品的复制。被告使用被诉奥特曼形象拍摄电影构成对权利作品摄制权的侵犯;被告组织演员身着奥特曼服饰表演,仅是将奥特曼形象通过真人人体这一特殊载体进行了原样再现,并非演员通过其动作、声音或表情再现作品,不构成对作品表演权的侵犯,而是对复制权的侵犯。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范静波:《上知案例洞察 | 装扮动漫形象进行表演以及使用他人动漫形象拍摄电影侵犯具体著作权权利的司法认定》,载“知识产权那点事”微信公众号,2022年8月25日,mp.weixin.qq/s/kgIEZhhid-511oL-pYwEyA。

学术动态07 姚志伟:《平台能够审查过滤“黄暴反”,就要审查过滤版权吗?》

网络平台具有公法上的审查义务,但在私法上没有一般性的审查义务。由于立法上审查义务的二元秩序,目前网络平台在审查过滤的工作中,也形成了履行公法义务,对“黄暴恐”等内容进行过滤,对于涉及私人权利的内容,往往不需进行审查过滤的二元化的格局。

如果将审查过滤版权设定为法定义务,所有的网络平台都难以用合理的成本去履行该义务。因此,不能在没有考虑成本和代价的情况下为平台施加审查版权过滤义务。

就中国的网络平台侵权责任而言,中国法对所有的民事权利(益)是同等对待的,并未给版权以更高等级的保护。没有理由给版权比其他民事权利更高的保护,要求网络平台进行审查过滤。从技术难度来看,版权审查过滤并不比其他民事权利的审查过滤(如使用技术判定“在同一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侵权)更容易。因此作者认为,目前暂不应为网络平台设置版权过滤义务。

来源:

姚志伟:《平台能够审查过滤“黄暴反”,就要审查过滤版权吗?》,载“知产力”微信公众号,2022年8月25日,mp.weixin.qq/s/3zO-Vp81NIMSBKUI4RFImA。

08 戴昕:《数据界权的关系进路》

企业数据界权,要回答的问题是法律应为企业对数据获取的实际控制建构何种额外法律关系,可以符合数据的价值逻辑和分配公正的要求。

用户与企业数据法律关系有“三重授权”和“可携权”两种界权安排。“三重授权”的界权方案不仅未必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也难以促进数据流动。“可携权”是将“三重授权”变为“二重授权”:数据持有企业拒绝时,数据获取企业仍可直接基于用户授权获取数据。当持有企业意识到自身针对用户的负担加重时,其寻求与获取企业达成合作性数据共享安排的意愿会加强。企业间更多以合作形式处理数据,虽然可能意味着用户个体对其数据的事实控制能力会下降,但基于此企业可以进行服务改善,用户可以部分分享合作数据开发带来的新增价值。

企业数据界权对数据流动和共享的可能推动作用受限于主导企业控制数据资源的市场格局。无论是个人数据、企业数据还是公共数据,应逐步搭建并灵活调整多元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网络。

来源:

戴昕:《数据界权的关系进路》,载“数字法治”微信公众号,2022年4月17日,mp.weixin.qq/s/HhknyF8nLMHTLasbFILPBg。

09 李玲、黄莉玲:《吴汉东谈算法推荐与版权治理:让平台承担过滤义务有条件限制》

面对算法推荐,应当赋予平台有限制、有条件的治理责任。

关于平台是否应当承担主动进行版权过滤的义务,吴汉东认为,一般而言,不要求网络平台提供者对海量的信息内容进行主动审查,而是要求按照被侵权人的通知来进行处理。然而网络平台虽然没有收到通知,但是应该知道网络内容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需采取必要措施来减少侵害的发生,否则应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商在特定情况下可能负有主动的信息审查和过滤义务:第一是有主体限制的,不采取算法推荐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无须承担,但拥有算法技术条件的网络平台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是版权所有人需提供版权作品的数据库,以便于拥有版权算法过滤技术的平台进行审核。当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就可能要求网络平台承担有限的审查和过滤义务。例如,平台若对存在侵权之嫌的切条、混剪的短视频进行算法推荐可能扩大了侵权损害的程度和范围;但是一些含有说明和评论的短视频,也许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因此应当对公众使用作品的情况作区分。

来源:

李玲、黄莉玲:《吴汉东谈算法推荐与版权治理:让平台承担过滤义务有条件限制》,载“反垄断前沿”微信公众号,2022年8月27日,mp.weixin.qq/s/-y0cCVHpuQBu36pSNRkhpQ。

10 研讨综述:数字经济下知识产权与竞争司法保护研讨会

2022年8月19日,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办,北京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会协办的数字经济下知识产权与竞争司法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大学举行。与会专家、学者围绕“知识产权领域的网络平台治理责任”,“数字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与竞争法问题”以及“新领域、新业态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等议题深入探讨,各抒灼见。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李雨峰指出,互联网平台的产生提供了前置性的、用以预防侵权的新技术,使得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再局限于事后的纠纷解决,而是产生了主体多元、手段多元、信息多元的保护体系。在这一背景下,法律对平台责任的要求不宜过高,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判断算法推荐的注意义务与避风港原则中的必要措施,不宜进行笼统的责任配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吉豫认为,在数字时代,技术中立的观点势必要发生变革,数字向善、数字正义的实现成为进一步的发展要求。应当秉持价值目标与责任原则相统一、发展与安全相协调的基本原则,审慎考虑算法设计者的注意义务。

来源:

知产北京:《法治日报专稿报道:数字经济下知识产权与竞争司法保护研讨会举行》,载“知产北京”微信公众号,2022年8月24日,mp.weixin.qq/s/tRTpKRVkCjDYMOWfzbPnxA。

行业资讯11 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提出全面的人工智能风险管理框架

近日,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IST)公布了“AI风险管理框架”(AI RMF)的草案。AI RMF草案使用技术特征、社会技术特征、指导原则三类标准对AI进行分类,并相应列出了解决措施清单,以识别和减轻特定AI系统的相关风险。

AI RMF是具有自愿性质的文件,但其可以被采纳为普通法的注意标准(standard of care),从而有效地对AI系统的开发人员和用户施加法律义务。日后,法院可能会通过AI RMF来确定应该采取何种措施以处理AI造成的损害。

注意标准:侵权法中对负有注意义务的主体所要求的注意程度。

来源:

文猛:《英特尔披露绿色数据中心技术框架,推出开放通用服务器平台OCSP》,载新浪科技官网,2022年8月26日,finance.sina/tech/internet/2022-08-26/doc-imizmscv7821846.shtml。

12 Twitch将解除排他性协议,允许合作主播在其他平台直播

2022年8月23日,直播平台Twitch在一份电邮声明中表示,该直播平台正在解除长期以来的排他性协议,不再拒绝主播在其他平台上直播。Twitch在声明中称,“从今天开始,主播可以在其他平台上直播”。此举将给予主播更大的灵活性,使他们在Twitch平台外积累观众,并向Twitch引流。

不过,Twitch对主播在多个“类似Twitch”的平台上的同步直播作出了限制,不允许主播在YouTube或Facebook等平台上长时间同步直播。但是,仍将允许在TikTok和Instagram Live等手机平台同步直播。

来源:

The verge:《Twitch将解除排他性协议,允许合作主播在其他平台上传流媒体》,载新浪科技官网,2022年8月23日,finance.sina/tech/internet/2022-08-23/doc-imizirav9405431.shtml。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