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休妻有什么规定(古代规定前贫贱后富贵)
自从有了互联网,以往“家丑不可外扬”的一些家庭矛盾,或者是家人在道德品质上的瑕疵,时不时地被人在网上传播究竟是时代变了,观念变了,还是生活方式的变化导致出现诸如此类的现象?其实,古代也有人不惜将配偶的不当行为报官,由于封建社会的法规对妇女保护较弱,因此“报官”者以妇女居多,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古人休妻有什么规定?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古人休妻有什么规定
自从有了互联网,以往“家丑不可外扬”的一些家庭矛盾,或者是家人在道德品质上的瑕疵,时不时地被人在网上传播。究竟是时代变了,观念变了,还是生活方式的变化导致出现诸如此类的现象?其实,古代也有人不惜将配偶的不当行为报官,由于封建社会的法规对妇女保护较弱,因此“报官”者以妇女居多。
彩漆喜酒坛,光绪大婚时浙江进献 故宫博物院藏
假如古代有网络
古代没有互联网,更加没有论坛、微博之类能让个别对婚姻不满者向大众曝光配偶不当行为的平台,但也有古人“冲冠一怒”,想尽办法讨个公道,而且不惜毁掉配偶的事业和前途。
《宋史·陈烈传》记载,福州侯官(今闽侯县南通镇陈厝村)人陈烈生性耿介,恪守古礼,其为人被欧阳修、司马光等人推崇,仁宗时任福州州学教授。如今的教授是高等教育体系下的一种职称,而在宋代,教授作为一种官称、职衔长期存在。比如在北宋太宗至道元年(995年)正月时,为了体现皇太子、皇子、皇侄、皇孙等近支皇族间的地位差别,中书门下(政事堂)提议将教授皇侄、皇孙的学官教师的职务,定名为“皇侄、皇孙教授”。
陈烈品行端正,动静皆依古礼,即使对待童仆亦如宾客。乡里人都尊敬他,每教训子女必以陈烈言行为楷模,凡民间办理婚、冠、丧、祭诸典,都要向他请教,博学如陈襄、刘彝等也都向他求教。其门下学生常常有数百人之多,与陈襄、郑穆、周希孟被时人称为“海滨四先生”。放在现代,陈烈的公众形象也是大众的道德楷模。但是,陈烈的妻子偏偏就向官府告状,要求朝廷免去他的官职。
事发于嘉祐三年(1058年),翰林学士欧阳修上奏夸奖一番陈烈的才学和品行,然后说让陈烈在当地教学,实在是屈才了,而且也不足以展现朝廷宏扬贤德之风。皇上一听,如此才富五斗、品行高洁之人,应该调到朝廷任职,于是就任命陈烈到国子监任直讲。国子监直讲是官名,宋初为国子监讲书,太宗淳化五年(994年)改为国子监直讲。
此时,福建提刑王陶提出了不同意见,他上书说,陈烈的妻子林氏因为夫妻不和而告到官府,要求免去陈烈的官职。把家庭矛盾闹到官府,还要毁去丈夫的前途,这和当今一些人利用网络自曝家丑有共同点。若是古代有互联网,估计林氏也不屑于跑到官府递状子了,直接发网文控诉丈夫是假道学就行了。
那么陈烈究竟做出什么事,让妻子不惜告官呢?王陶说:“烈以妻林氏疫病瘦丑,遣归其家,十年不视,为林所讼,乞夺所受恩。”用白话文说,就是陈烈嫌弃妻子染病后又瘦又丑,把妻子送回老家,10年都未见面。
林氏控诉陈烈一事发生于宋代,陈烈不用面对互联网时代网民铺天盖地的斥责,官家也不用面临社会舆论压力,事情也就能在小范围内解决。司马光上书说,陈烈确实是守节之士,应该加以保护,如果夫妻之间不和谐,让他们协议离婚就行了,没有必要因为这点事儿就为难陈烈。陈烈一生清廉,任教授职时,凡乡里赠送,一律退回不受,家有余财,还拿出来救济贫穷者。因此,朝廷也没有因为林氏的告状而为难陈烈。
唐代规定可“和离”
像林氏这样到官府告状,要求罢免丈夫官职的,在古代是凤毛麟角。封建社会男女并不平等,女性的合法权益并不像现代一样有完善的法律来保护,就连婚姻也是如此。古代法规中涉及婚姻的条款,对女性的保护相对比男性要弱。
《孔雀东南飞》中,庐江府小吏焦仲卿的妻子刘氏,被仲卿的母亲驱赶回娘家,她发誓不再改嫁。但她娘家的人一直逼着她再嫁,她只好投水自尽。焦仲卿听到妻子的死讯后,也吊死在自己家里庭院的树上。这一悲剧中,焦母逼儿子休妻的依据就是汉朝著名的“七弃三不去”原则。
“七弃”出自汉代《大戴礼记》,是男子休妻的标准,“三不去”则是不能休妻的情况。“七弃”指的是: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盗窃。焦母逼迫儿子休妻,就是她认为儿媳“不讲礼节,一举一动全凭自己的意思”,也就是不顺父母。
至于“三不去”,则属于对妇女的保护,包括: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其中“有所娶无所归”指的是结婚时女方父母健在,休妻时已去世,原来的大家庭已不存在,休妻等于是让女方无家可归;“与更三年丧”指的是女方和丈夫一起为父亲或母亲守孝三年,这样的妇女不能被休;“前贫贱后富贵”指的是男方娶妻的时候没权没钱、家境贫寒,后来才发达了、富贵了,就不能休妻。从“七弃三不去”可以看出,封建社会在婚姻方面的规定对女性极为不利,但也有其值得肯定的一面,比如“前贫贱后富贵”。当然并不能说古代的规定比现代好,别忘了古代可以纳妾,所以“前贫贱后富贵不可休妻”只是保护了原配的地位。
相较于汉朝,唐代法律中出现“和离”的条款。《唐律·户婚》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疏议》对其解释为:“若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当然,《唐律》也沿袭了汉朝的“七弃三不去”,只不过“七弃”改称“七出”。
“和离”规定的“彼此情不相得”,更类似现在的“夫妻感情不和”。“和离”的后果是“两愿离者,不坐”,这证明唐朝还是限制离婚的,因为从这句话可以看出,如果不是“两愿离者”,那么有一方可能要“坐”,也就是要坐牢了。《唐律》中规定,“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意思为女方无“七出或义绝”的行为而男方休妻,男方要被判刑一年半。
宋朝的法律也有保护妇女的规定。比如“夫出外三年不归,听妻改嫁”,指的是丈夫离家三年了还没消息,妻子有权利改嫁。《宋刑统》还规定:“夫妻不相安谐和离者,不坐。”在宋代,离婚、再嫁现象比以前增多不少。
明朝《大明律》和清代《大清律例》都规定了“和离”的条款。古代“和离”的后果与现在有相同的也有不同的,相同的是双方婚姻关系解除,都可以合法再婚。不同的有两处:一是子女由父亲承担抚养义务,从父姓,归入父宗;二是家庭财产一般归男方所有,“和离”也不得分割财产,但清代规定“凡夫与妻不和离异者,其女现在之衣饰嫁妆,凭中给还”,也就是说妻子可带走嫁妆。
“一别两宽”显体面
宋代释普济所著《五灯会元》云:“僧问:‘化城鉴如何是各尚家风?’曰:‘不欲说。’曰:‘为甚如此?’曰:‘家丑不外扬。’”明朝冯梦龙所著《醒世恒言》卷八:“家丑不可外扬,倘若传互外边,被人耻笑,事已至此,且再作区处。”
古代名人也有婚变,比如宋代女词人李清照。绍兴二年(1132年),李清照到达杭州,孤独无依之中,再嫁张汝舟。张汝舟早就觊觎她的珍贵收藏,当婚后发现李清照并无多少财物时,便大失所望,随即不断口角,进而谩骂,甚至拳脚相加。张汝舟的野蛮行径,使李清照难以容忍。后发现张汝舟还有营私舞弊、虚报举数骗取官职的罪行。李清照便报官告发了张汝舟,并要求离婚。经查属实,张汝舟被除名。李清照虽被获准离婚,但宋代法律规定,妻告夫要判处2年徒刑,经翰林学士綦崇礼等亲友的大力营救,李清照被关押9日之后获释。
家丑不可外扬,广而告之的毕竟是个别,也是被逼得走投无路了。与古代相比,现代的婚姻自由显得如此珍贵。有人在离婚时各自表达对对方的祝福,一个说“一别两宽”,另一个说“各生欢喜”,表现了各自的气度。
“一别两宽,各生欢喜”出自古人手笔。敦煌莫高窟出土的唐代《放妻书》云:
盖说夫妻之缘,伉俪情深,恩深义重。论谈共被之因,幽怀合卺之欢。凡为夫妻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夫妇。夫妻相对,恰似鸳鸯,双飞并膝,花颜共坐;两德之美,恩爱极重,二体一心。三载结缘,则夫妇相和;三年有怨,则来仇隙。若结缘不合,想是前世怨家。反目生怨,故来相对。妻则一言数口,夫则反目生嫌。似猫鼠相憎,如狼羊一处。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以求一别,物色书之,各还本道。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扫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弄影庭前,美效琴瑟合韵之态。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三年衣粮,便献柔仪。
类似的《放妻书》,敦煌出土了十二份。上边的这份《放妻书》不但对妻子送上祝福,还奉上三年的花费。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夫妻之间的是是非非,只有当事人知晓。为对方送上一份祝福,自己的人生也更为豁达。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