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合同效力(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
肖某(男)与张某(女)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购置了两套房屋,其中一套房屋一直闲置无人居住。
后来,丈夫肖某将身份证、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结婚证、配偶同意出售证明(张某的名字是肖某找人代签的)一并出示给购房者齐某审查,齐某并不知情,核查所有原件后,便与肖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款项结清后,肖某向齐某交付了房屋钥匙,双方一同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
妻子张某得知后,向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提出异议,理由是自己与肖某系夫妻关系,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卖房未经自己同意,要求要回房屋。
图文无关
律师意见肖某与张某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购置了两套房屋,两套房屋因是双方婚后购买,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因此,肖某在出卖其中一套房屋时,应征得张某的同意。
在本案中,丈夫肖某在房屋买卖的过程中,已将身份证、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结婚证、配偶同意出售证明等一并出示给购房者齐某审查,齐某审查材料后认为出卖该房屋是肖某和张某的共同意思表示,这才与肖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因此,齐某在整个购买房屋的过程中,并不知道张某对此不知情,也不知道丈夫肖某无权处分该房屋,而且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齐某不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款,而且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故为了维护交易安全,齐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其合法利益应予保护,法院对于张某要求齐某返还房屋的要求不予支持。
图文无关
关于肖某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对于张某所造成的损害,张某可以通过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肖某赔偿其损失。如张某并不愿意离婚,则在其与肖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要求肖某对其赔偿,因为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夫妻双方婚后所得的时产在夫妻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均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因此,插赔偿对于一方的经济补偿丧失了原本的意义,而且要求出类用屋的一方进行婚内赔偿也将伤害双方的感情。
因此,张某是无法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要求肖某赔偿其损失的,但是,根据夫妻共同财产制,张某对肖某卖房所得的购房故享有决同所有权。
了解更多相关事件关注我,此文章摘抄自—-《爱的法则》·杜志红(侵权删)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