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抽检多批次不合格大米(安徽检出多批次)

近日安徽公布多批次,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安徽抽检多批次不合格大米?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安徽抽检多批次不合格大米(安徽检出多批次)

安徽抽检多批次不合格大米

近日

安徽公布多批次

大米抽检不合格

全部因含镉量超标

资料图片,图文无关

合肥

一企业销售含重金属大米被罚

近日,包河区市场监管局在公布一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到一批大米抽样不合格。

这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合肥海关技术中心于2020年7月29日,通过流通网购在安徽采瑞昕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抽样检检大米,检验项目:铅(以Pb记),镉(以Cd计),无机砷(以As记)等四项。经抽样检验,大米中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0年7月30日,当事人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由安徽省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花园大道17号互联网产业园1号楼5层509室变更至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月山镇月山西大道13号。2020年10月14日包河区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抽样检验同批次的大米。经该公司负责人确认,该批次大米无存货。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检,未对检验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提出异议。

经查,涉案大米为当事人于2020年7月22日从某电商平台金土地食品专营店购进,共计购进4袋(5kg/袋),单价为25.9元/袋,购进总价共计101.6元。上述购进批次大米已全部于2020年7月22日以55.98元/袋销售至检验机构合肥海关技术中心,销售总价共计223.92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共计122.32元。当事人购进时未查验金土地食品专营店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包河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因为镉属于重金属,当事人经营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的大米,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22.32元;3、罚款5000元。

芜湖

2批次大米检出重金属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共抽检食品86批次,其中粮食加工品47批次,检出2批次不合格。

不合格样品具体信息如下:

1、芜湖坤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虾田香米,镉(以Cd计)║0.3║≤0.2║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芜湖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2、芜湖县湾沚镇三元春兴粮油加工厂生产的沚津香米,镉(以Cd计)║0.4║≤0.2║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芜湖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毒大米”是指镉超标

选购大米要慎重

其实,这种含有重金属的“毒大米”并非第一次出现。早在2011年,湖南就有大米存在“镉超标”问题,2013年,广东检出大米中的“镉”超标,2019年,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出“镉超标大米”。

那么,“镉”究竟是什么?它的摄入对身体有哪些危害呢?

据了解,镉是一种重金属元素,大米被其污染,主要是由环境(水源、土壤)造成的,镉元素通过废水排到环境中,然后经过灌溉进入了水稻等食物。镉元素进入身体后,会诱发身体出现“慢性镉中毒”,影响骨骼中钙元素的释放,导致骨质疏松、骨软化等问题,对肾脏也会产生较强的毒性。

那么大米中的“镉”会危害身体吗?其实,任何物质都有可耐受最高摄入量,如果抛开量谈“中毒”意义不大。“镉”同样如此。我国制定的大米中镉元素的限定标准是每公斤0.2毫克。如果我们吃到的是正常大米,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限量标准计算,也就是说对于一个60公斤的人来说,每天食用镉含量为0.2毫克/公斤的大米可以达到250克,就算长年食用也不会给身体带来伤害。因此,所谓的“镉大米中毒”,是由于长期食用镉超标大米所导致的。

安徽省市场监管部门

提示广大消费者

↓↓↓

● 到正规场所购买大米并留好购物小票。

● 建议经常更换大米品种,避免长期食用同一个品牌、同一个产地的大米,增加安全系数。

● 拒绝贪图便宜,购买劣质、过期等存在问题的大米。

● 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等信息,查看真空包装是否漏气涨袋、有没有变质;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

● 在购买袋装大米时,要重点关注包装袋上的“国家标准信息”,目前大米执行的国家标准是“GB/T1354—2018 大米”。

● 日常生活中,不要过分依赖大米,可以餐食多样化,例如搭配一些粗粮,增加燕麦、荞麦、玉米、杂豆等粗杂粮主食的进餐量。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来源: 合肥晚报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