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诈知识科普讲解(这场直播干货满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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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诈知识科普讲解(这场直播干货满满)

反诈知识科普讲解

原标题:教你反诈 这场直播干货满满

“公益律师进社区”携南昌市青山湖区开展“服务大局,普法行”系列主题活动

11月3日,本报与省律师协会联合举办的第701期“公益律师进社区”活动,携手南昌市青山湖区普法办、青山湖区司法局开展“提高反诈意识提升防诈能力”——南昌市青山湖区“服务大局,普法行”系列主题活动。

  活动特别邀请了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南昌县分所执行主任张海宝律师,通过网络直播的形式为大家授课。直播中,张海宝就近年来诈骗违法行为常见类型和特点进行了分析,并普及了涉诈骗相关法规,最后解读诈骗案例,为大家敲响防范诈骗的警钟,提升大家反诈能力。短短一个小时,共有3000余人次观看了直播授课。直播间内互动不断,大家纷纷表示,这样的防骗宣讲既丰富有趣又贴近生活,希望以后能看到更多的网络防骗宣讲。

  高发多发诈骗主要有十种类型

  张海宝指出,近年来,高发、多发的诈骗主要有十种类型,分别为冒充亲友求助骗钱、路边拾物平分诈骗、花钱“消灾”诈骗老人、冒充国家相关工作人员调查唬人,以及利用钓鱼网站、虚构中奖、网络招工、代购骗局、微信诈骗征婚交友、虚假信息贷款诈骗。

  冒充亲友求助骗钱,犯罪分子事先获取受害人朋友家庭情况或个人信息,然后打电话或发短信冒充受害人朋友与受害人交流,获取受害人信任,再伺机编造被打伤求医、被派出所拘留、在异地犯罪要借钱疏通、在异地出车祸等紧急情况向受害人求助,诈骗受害人财物。有的犯罪分子通过网络技术破解受害人QQ空间信息,再截取受害人朋友视频资料,冒充受害人朋友与受害人聊天,进而实施诈骗。此外,犯罪分子以钱包被偷为由向人求助,通过借手机、银行卡转账等形式进行诈骗的情形时有发生。

  花钱“消灾”诈骗老人案件多发于老旧居民小区、菜市场附近。受害人多为老人,他们比较迷信且很少接触外界信息。嫌疑人先以找人、问路等方式与老人搭讪,获取老人家庭信息,然后由同伙称受害人家中有人“遭灾”“生病”,透露附近有“神医”或“神相”,诱使受害人去“防灾治病”,进而实施诈骗。受害人对“神医”的判断信以为真,将随身财物拿来做法事祈福消灾或治病。

  张海宝通过深入浅出的讲解,让观看直播的网友们直观地认识到了种类繁多的诈骗手法,并提醒大家要牢记“三不一多”原则,拒绝被骗:未知链接不点击、陌生来电不听信、个人信息不透露,转账汇款多核实。

  普及诈骗相关法律规定

  张海宝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对诈骗罪进行了详细的阐述。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构成的一般公式为:不法侵害人实施了欺骗行为→受害人产生了或者维持了认识错误→受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了财物→不法侵害人取得了财物→受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诈骗有哪些特点?张海宝表示,诈骗的蔓延性比较大,发展很迅速。诈骗者往往利用人们趋利避害的心理,通过编造虚假电话、短信广泛发布虚假信息,侵害面很大,所以造成的损失面也很广。与此同时,诈骗手段翻新速度很快,一开始只是用很少的钱买一个设备发短信,发展到利用网上的任意显号软件、显号电台等,成了一种新型诈骗。

  现在的诈骗一般是团伙作案,采取远程的、非接触式的诈骗,团伙组织严密,分工很细,有的负责购买手机,有的负责开银行账户,有的负责拨打电话,有的负责转账,下一道工序不知道上一道工序的情况,反侦查能力非常强。跨境诈骗比较突出,有的人在境内发布虚假信息骗境外的人,也有的在境外发布虚假信息骗境内的群众。

  “诈骗涉及的罪名不仅仅是诈骗罪”,张海宝表示,诈骗犯罪包括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

  以案释法剖析网络诈骗案例

  张海报表示,电信网络诈骗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表现形式,是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微信、QQ和手机短信等通信工具,采取远程、非接触的方式,通过编造虚假信息、虚构事实诱使受害人往指定的账户打款或转账,骗取他人财物的一种犯罪行为。行为人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行为构成何罪,需要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适用具体的罪名。

  直播中,张海宝还选取了典型的诈骗案例进行解读。

  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陈某等人交叉结伙,通过网络购买学生信息和公民购房信息,租赁房屋作为诈骗场所,分别冒充教育、财政、房产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发放贫困学生助学金、购房补贴为名,将高考学生作为主要诈骗对象,拨打诈骗电话2.3万余次,骗取他人钱款共计56万余元,并造成被害人徐玉玉死亡。

  此案舆论反应强烈,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再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为加大打击惩处力度,2016年12月,“两高一部”共同制定出台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对诈骗造成被害人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诈骗在校学生财物的,要酌情从重处罚。张海宝表示,此案可以说是适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审理的第一例大要案,法院最终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短短一个小时的直播,直播间内互动不断,大家纷纷在评论区留言点赞。有网友在后台留言称,“这样的防骗宣讲既丰富有趣又贴近生活,坐在家中就可以接受防诈骗知识,希望以后能看到更多的网络防骗宣讲。”“公益律师的授课非常必要,为大家揭开了诈骗的面纱,以后可得留个心眼。”

  普法小课堂

  实施电诈要担哪些法律责任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骗得财物的,以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1)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5000次以上的。

  利用网络诈骗财物如何量刑

  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网络诈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诈骗所得财物怎么处理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用诈骗财物还债可否追缴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1)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4)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电诈犯罪地包括哪些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地,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外,还包括:(一)用于犯罪活动的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开立地、销售地、转移地、藏匿地;(二)用于犯罪活动的信用卡的开立地、销售地、转移地、藏匿地、使用地以及资金交易对手资金交付和汇出地;(三)用于犯罪活动的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的开立地、销售地、使用地以及资金交易对手资金交付和汇出地;(四)用于犯罪活动的即时通讯信息、广告推广信息的发送地、接受地、到达地;(五)用于犯罪活动的“猫池”(Modem Pool)、GOIP设备、多卡宝等硬件设备的销售地、入网地、藏匿地;(六)用于犯罪活动的互联网账号的销售地、登录地。

内容来源:新法制报(文/图 首席记者方维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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