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方宝剑历史上有什么用(尚方宝剑这柄可以)
文 | 江隐龙
《封神演义》中,元始天尊曾命南极仙翁赐予姜子牙一道“打神鞭”,凡封神榜上有名者皆可打之,而姜子牙也借此利器一路辅助周武王姬发伐纣灭商,成就了千秋伟业。《封神演义》中的怪力乱神本为虚构,鞭笞三山五岳、四渎八荒众神的“打神鞭”自然更是“又向荒唐演大荒”式的文学创作。然而在中国法制史中,有一样现实存在的器物却的确有着“打神鞭”一般的权威——那就是号称能“上斩昏君、下斩佞臣”的尚方宝剑。
姜子牙和他的宝物们
尚方宝剑一直是古往今来小说、戏曲、影视作品中传奇般的存在。如果说“击鼓鸣冤”尚只是为了让冤情直达天听,那尚方宝剑本身就代表了皇权,持此剑者可以行先斩后奏之事,很多主人公也是借助于尚方宝剑除暴安良才沉冤得雪。在文学创作的叙事中,尚方宝剑成为传统社会对抗森严等级的最后武器,尚方宝剑的持有者也成为无辜百姓实现公平正义的超级英雄。
早在元朝关汉卿的杂剧《望江亭》第三折中,便出现了杨衙内向皇帝请赐“势剑金牌”以斩白士中首级的情节。此处“势剑”即是尚方宝剑在戏曲中的代称,而在《望江亭》的京剧唱词中,也的确将“势剑”改成了“尚方宝剑”,并且借剧中人之口明确其“先斩后奏”的权力。无辜主人公为奸人所害,最后借尚方宝剑申冤的桥段广泛存在于传统公案小说中,并一直影响到后世的影视剧创作,如在1994年周星驰主演的电影《九品芝麻官之白面包青天》和2000年出品的电视剧《尚方宝剑》中,尚方宝剑分别与“上斩昏君、下斩佞臣”和“先斩后奏”之权联系在了一起,并成为正直官员所试图倚仗的权威。
八贤王与凹面金锏
然而,仅从这一系列作品的架构中也能看出不合理之处:尚方宝剑源于皇帝亲授,能“先斩后奏”、能“下斩佞臣”皆为合理,但怎么可能“上斩昏君”?试问又有哪个皇帝能承认自己是昏君,并将斩杀自己的大权授予他人?与此相对,戏曲、小说中关于宋朝八贤王所持凹面金锏的传说就相对合理地解释了其由来:宋太祖赵匡胤将帝位传给了其弟宋太宗赵光义,同时赐予其子赵德芳(亦有作品称“赵德昭”)凹面金锏(亦有伤口称为赵光义赐),可以“上打昏君,下打谗臣”。在评书《回龙传》中,这一凹面金锏极富仪式感:“上有一龙三凤一百单八孔。杀一个皇上摘一个龙,灭一个娘娘去一个凤,斩一个奸臣填一个孔。”赵光义继位大统向有“烛影斧声”的疑案,后世民间传说中出现“八贤王”的传说有其历史基础。一朝天子一朝臣,虽然凹面金锏在历史上依然不可能出现,但相比于尚方宝剑“上斩昏君”的设定还是显然逻辑自洽。
那么,历史上的尚方宝剑是否存在,如果存在到底是什么样子?所谓的“上斩昏君、下斩佞臣”和“先斩后奏”,有几分真几分假?如果尚方宝剑本不特别,那为何以会在林林总总的文学作品中成为君权与正义的化身呢?
包青天与尚方剑
朱云:尚方斩马剑的缘起
“尚方宝剑”中的“宝”本为修饰词,所以尚方宝剑其实便是尚方剑——解析尚方剑的由来,首先要从“尚方”二字开始。
尚方事实上官职名,为少府的属官之一。少府创制于秦,汉朝时与太常、光禄、鸿胪等同列为九卿。《汉书·百官公卿表》中言“少府,秦官,掌山海池泽之税以给供养”,此处的“供养”如颜师古所言“少府以养天子也”,当特指供养皇帝,故少府的职司主要是征课山海池泽之税,并负责宫廷衣食起居、游猎玩好等需求。少府职能广泛,尚方作为少府的属官专门负责制作“御刀剑诸好器物”,蔡伦便曾兼任尚令,并在其任上“监作秘剑及诸器械,因其精良,为后世法”。
所谓“尚方剑”,便是由尚方督造之剑;因其御用,又有“御剑”之名。推而广之,皇帝所赐之剑,无论为赏还是为罚,均可以视为尚方剑或御剑。御用之物,除皇帝外自然不能擅用,西汉名臣韩延寿治罪时,其中一项重要罪名便是“铸作刀剑钩镡,放效尚方事”,可见尚方剑天然与皇权挂钩,他人擅用就是“上僭不道”。
蔡伦便曾兼任尚令
尚方剑虽由皇室专用,但在其铸造之初并无专杀的权力,真正将尚方剑与“上斩昏君下斩佞臣”的文化含义相连,源于《汉书·朱云传》中所载的朱云弹劾张禹一案:“(朱)云曰:‘今朝廷大臣上不能匡主,下亡以益民,皆尸位素餐。臣愿赐尚方斩马剑,断佞臣一人以厉其余。’上问:‘谁也?’对曰:‘安昌侯张禹。’上大怒,曰:‘小臣居下讪上,廷辱师傅,罪死不赦。’御史将云下,云攀殿槛,槛折。”
张禹是当朝丞相,亦是汉成帝刘骜的老师。朱云当廷弹劾张禹祸国,并向皇帝请赐尚方斩马剑以诛杀,引得皇帝震怒,之后朱云据理力争,紧抱殿前栏杆以至于栏杆折断。朱云虽然险些丧命,但却由此缔造出“朱云折槛”这一典故,成为万世诤臣的楷模。
此处朱云所请的尚方斩马剑正是尚方剑。至于为何中间有“斩马”二字,颜师古注曰:“斩马剑,剑利可以斩马也。”秦汉一向有以牛马试剑锋之利的传统,如《尸子》中的“水试断鹄雁,陆试断牛马,所以观良剑也”或是东方朔《答骠骑难》中的“干将莫邪,天下之利剑也,水断鹄雁,陆断马牛”所言皆为此类。
《折槛图》中的汉成帝
因尚方剑并无专杀权,故朱云请剑亦为朝臣首创,可以推出朱云是以尚方剑为喻,而在这一语境中,御用的尚方剑则带有两层含义:至高皇权与公平正义。以“尚方”喻皇帝权威是再自然不过,但尚方器械众多,为何独以“剑”为喻,而非刀枪、斧钺等物?这就不得不考察剑本身的文化内涵了。
剑,最迟在先秦时期就已经成为等级的标志。《考式记·桃氏》记载:“身长五其茎长,重九锊,谓之上制,上士服之。身长四其茎长,重七锊,谓之中制,中士服之。身长三其茎长,重五锊,谓之下制,下士服之。”可见春秋时期,通过不同形制的佩剑大致就能区分出上、中、下士的区别。《史记》中有“春秋官吏各得带剑”的记载,同时提到秦国“简公六年,令吏初带剑”“简公七年,百姓初带剑”,可以推出春秋时期佩剑为官吏特权,直到后来才因时代更易而拓展至百姓,剑与身份的关联,不言而喻。
秦朝统一后推行“销锋镝”政策尽收天下之兵“铸以为金人十二”,佩剑再次成为官吏特权。汉高祖刘邦以三尺剑取天下,遂“舍三代之佩玉而佩秦之剑”并有所发展,以至孕育出“剑履上殿”制度。
《英雄》剧照
依秦汉之制,“群臣侍殿上者,不得持尺寸之兵”,刘邦建国后论功封赏以萧何第一,故赐予萧何“剑履上殿,入朝不趋”之礼——在一众手无寸铁的臣僚中唯萧何可以佩剑,此等尊荣可想而知。两汉及之后的三国时期能得“剑履上殿”殊荣者寥寥,如梁冀、董卓、曹操,及曹真、曹爽、司马师、诸葛恪等人,均称得上位极人臣。
剑自古与身份相关,在汉朝又经过了“剑履上殿”制度的加权,其指代意义自然非常明显。与此同时,两汉出于重威、怀柔的考虑亦有赐剑之举,针对内臣如赐予邓冯石、应奉的驳犀具剑和驳犀方具剑;针对外藩如赐予广陵王刘胥、匈奴单于的宝剑和玉具剑;在战争时期,君主甚至会赐剑于领军大将,如刘秀曾赐彭宠以“服剑”、赐冯异以“七尺具剑”;有甚者如卫绾有“先帝赐臣剑凡六”,汉朝赐剑之风不可谓不盛行。虽然此处仅仅代表了君王恩宠的而与专杀权无关,但也足以看出朱云以剑为喻的制度背景。
不过,剑与身份、君恩的勾连只能解释尚方剑的至高皇权之意,对于公平正义,剑还有另外一层文化脉络——剑自先秦始,便沾染上了浓浓的侠义色彩。春秋战国时期有冯谖弹铗、毛遂按剑逼楚之举,屈原有“带长铗之陆离兮”之叹,《史记·刺客列传》中更多对剑的大书特书。时至汉朝,作为开国皇帝的刘邦对其“提三尺取天下”的武功依然津津乐道。如《后汉书》所言,有汉一朝“武夫勃兴”“轻死重气”,如司马相如、东方朔等名臣文豪少时均学过击剑之术,剑与侠的联系,自然也会涉及朝堂之上。
东方朔亦是剑客
从这几个角度出发,就不难理解朱云为何在没有制度先例的情况下会请赐尚方剑行专杀之事。对于皇帝而言,尚方剑代表了至高无上的身份;对于丞相及太子师而言,尚方剑又代表了“力折公侯”的侠气,这两者混合形成的文化内涵成为朱云请赐尚方剑的逻辑起点,也让朱云有了试图在森严的官秩等级下撕出一个缺口的勇气。
朱云弹劾张禹并未成功,但朱云折槛和尚方剑的典故却流传于世,成为后世尚方剑制度遥远的起源。
《折槛图》
专杀: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
“剑履上殿”制度虽然渐渐消亡,但佩剑制度却在汉朝之后得以保留和发展。《晋书·舆服志》载:“汉制,自天子至于百官,无不佩剑,其后惟朝带剑。晋世始代之以木,贵者犹用玉首,贱者亦用蚌、金银、玳瑁为雕饰。”可见晋朝因袭了汉制,同时通过玉、蚌、金银、玳瑁等材质的不同区分持有者的贵贱。
隋朝舆服制度进一步细化,出现了依官员品级分别佩带玉具剑、金装剑、银装剑、象剑的规定。唐朝依然如此,岑参《奉和中书舍人贾至早朝大明宫》诗云:“鸡鸣紫陌曙光寒,莺啭皇州春色阑。金阙晓钟开万户,玉阶仙仗拥千官。花迎剑珮星初落,柳拂旌旗露未干。独有凤凰池上客,阳春一曲和皆难。”这里的“花迎剑珮星初落”一句,将唐朝朝堂之上的剑佩锵锵描绘得淋漓尽致。
与此同时,尚方剑的典故也开始为臣工所引用。《晋书·段灼传》中载段灼止疏提及“朱云抗节求尚方斩马剑,欲以斩禹,以戒其余,可谓忠矣”;狄仁杰与张光辅争执时直接说出“如得尚方斩马剑加于君颈,虽死如归”这的犀利言辞;王翰《飞燕篇》中言“古来贤圣叹狐裘,一国荒淫万国羞。安得上方断马剑,斩取朱门公子头”,尚方斩马剑已经成为这位边塞诗人心中明析的意象。
“剑履上殿”制度
由此可见,尚方剑制度虽然未在律法意义上建立,但在士大夫心中,文化意义上的尚方剑形象已经随着朱云折槛的典故成型。同时也当看到,晋人段灼的引典以朱云为主,进而提及尚方剑;而至狄仁杰、王翰时期,尚方剑已经能够脱离朱云单独成典,这在尚方剑文化流变中是个不小的进步。
与汉朝相仿,以武立国的唐朝同样也有赐剑制度,且这一制度相较于前进颇有耐人寻味之处。《旧唐书·裴度传》中载:“上欲尽诛元济旧将,封二剑以授梁守谦,使往蔡州。度回至郾城遇之,乃复与守谦入蔡州,量罪加刑,不尽如诏。守谦固以诏止,度先以疏陈,乃径赴阙下。”此则故事中,梁守谦被皇帝授予尚方剑,同时也拥有了“尽诛元济旧将”的权力,那是不是意味着唐朝的的尚方剑至少有了“下斩佞臣”的专杀权呢?
并非如此。“专杀”之权,主要在“专”而不在“杀”。梁守谦在授剑之后,只有“杀”权而无“不杀”之权,所以当裴度未以死刑处置元济旧将时,梁守谦认为“不尽如诏”并“固以诏止”。可见,此处梁守谦完全没有任何便宜从事的决策权,他手中的尚方剑与专杀权并无关系。
狄仁杰影视形象
直到宋朝,尚方剑终于在一定范围内与便宜从事的专杀权有了联系。北宋曾公亮和丁度所著的《武经总要》中载:“本朝之制,大将每出讨皆给御剑自随,有犯令者听其专杀。”《宋史·李重贵传》中亦有实例:“以重贵为麟府州浊轮寨路都部署……太宗善之,出御剑以赐,又累遣使抚劳。”可见依宋制,将领出征前有赐尚方剑这一制度,且执尚方剑者拥有专杀权。《宋史·田敏传》中更进一步明确了尚方剑与便宜从事权之间的关系:“田敏自鱼台北悉驱南徙,凡七百余户,送定州。迁北平寨总管,赐御剑,听以便宜从事。”
《武经总要》虽指出“有犯令者听其专杀”,但这一专杀权应当有所限制。北宋庆历年间,权御史中丞贾昌朝上备边六事,提及“驭将帅”时,举曹彬、李汉琼讨江南为例,言:“太祖召彬至前,立汉琼等于后,授以剑曰:‘副将以下,不用命者得专戮之。’”贾昌朝所推的“便宜从事”,局限于“偏禆有不听令者以军法论”,这与“‘副将以下,不用命者得专戮之”相符,也就是说宋朝的尚方剑专杀权有限,仅在战时针对副将以下低阶军官有效。
与两宋相对,辽、金两朝甚至之后的元朝亦效宋制建立了赐剑专杀之制。《辽史》中有“复遣东京留守耶律抹只以大军继进,赐剑专杀”“仁先为西北路招讨使,赐鹰纽印及剑。上谕曰:‘卿去朝廷远,每俟奏行,恐失机会,可便宜从事’”的记载;《金史》中有“上将御船,赐白撒剑,得便宜从事,决东平之策”的记载;《元史》中的记载更具情节性:“面赐锦衣、玉带,弘范不受,以剑甲为请。帝出武库剑甲,听其自择,且谕之曰:‘剑,汝之副也,不用令者,以此处之。’”
宋张弘范灭宋于此
从赐剑专杀的角度来看,宋、辽、金、元诸朝之制的确相似;但从尚方剑的角度来看却又是另一番景象。自秦朝以降,汉人王朝均以皇帝所用御剑为尚方剑,所以可以默认皇帝赐剑均为尚方剑;而辽、金、元作为少数民族王朝则不宜如此定义。至于元朝张弘范“以剑甲为请”之后,皇帝直接“出武库剑甲,听其自择”,此处的剑虽然有专杀权,但决不适合归类于尚方剑。而且,纵然是两宋时期皇帝所赐、持有将领在军中享有一专杀权的尚方剑,也与文化层面中的尚方剑决然不同。
李重贵、田敏、曹彬、李汉琼诸将所持的尚方剑,解决的是将领在战时“去朝廷远,每俟奏行,恐失机会”的问题,是“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的“兵法之剑”。而自朱云以后历代臣工尤其是文臣所请的尚方剑,是为斩奸除恶以正朝纲的“律法之剑”。虽然两者均为尚方剑,但宋人却区分的非常明白:南宋淳佑十年(1250年)太学生刘黻上书所言的“异时虽借尚方剑以砺其首,尚何救于国事之万一哉”,或是开庆元年(1259年)国子监主簿徐宗仁所言的“至有欲借尚方剑为陛下除恶”中所提的尚方剑,均是朱云请赐以诛重臣的“律法之剑”,与战场上将领赖以专杀的尚方剑截然不同。
为什么宋人心里,尚方剑的意象会有如此明显的两分呢?因为宋朝作为将领专杀权代表的尚方剑其实有另一个渊源,那就是节钺。《礼记》言:“赐斧钺然后专杀。”隋唐之前,将领在军中行使专杀权的器物一直是节与钺,节钺制度经历汉晋,至南朝时已经非常完善,沈约《宋书》中言“使持节为上,持节次之,假节为下。使持节得杀二千石以下;持节杀无官位者,若军事得与使持节同;假节唯军事得杀犯军令者”,同时“假黄钺,则专戮节将”,可见宋朝的尚方剑完全是节钺的再现。
不禁发出钺一般的微笑
节钺制度于隋唐时期渐渐式微,赵匡胤通过兵变立国,惩节将割据之弊,将之前的节钺架空。然而从军事角度来看,将领的专杀权与便宜从事权又有其必然性,于是尚方剑就成了节钺的替代品。
那为什么节钺的“重任”又落到了剑身上呢?这也是历史的偶然。宋朝之初有带御器械之职,《宋史·职官志六》载:“宋初,选三班以上武干亲信者佩櫜鞬、御剑,或以内臣为之,止名‘御带’。”此处可见带御器械者均为亲信内臣,而这一部分人又与带兵将领高度重叠,于是将领“假禁近之名,为军旅之重”而带御器械出征的情况也逐渐增多。在节钺空缺的情况下,宋朝皇帝以御剑作为替代,也便顺理成章。
由此,尚方剑在两宋已经完全孕育出了两张面孔:从文化层面来看,它是朝臣心中借皇帝之威以整顿吏治、严明律法的精神寄托;从历史层面来看,它是将领树立军威、便宜从事的实在器物。宋朝还没有孕育出真正的尚方剑制度,但已经为尚方剑制度的诞生准备好了一切。
宋太祖也是武夫出身
明亡:昙花一现的尚方剑制度
宋元易代之后,尚方剑的迎来了一个特别的出场。元朝初年,道教领袖张留孙深得元世祖忽必烈器重,又兼以道法治愈皇后疾病,于是“诏尚方作玉具剑,刻文曰:‘大元皇帝赐张上卿佩之’”。
忽必烈赐予张留孙的玉具剑是名符其实的尚方剑,与张弘范“以剑甲为请”而后自择的专杀之剑完全不同。不过,虽然张留孙所持尚方剑与天师的尊贵地位相联系,且有隆重的授剑仪式,但这一柄尚方剑仅为地位象征而无实权,其制与汉朝赐剑相似,可谓“礼法之剑”,与朱云所请的尚方剑相去甚远。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元朝对于将领专杀权的授予相对为小心,至元七年(1270年),四川、陕西发生叛乱,中书“省臣患之,请专戮其尤者以止盗,朝议将从之”。这时,翰林学士、侍御史高鸣上奏云:“制令天下上死囚,必待论报,所以重用刑、惜民生也。今从其请,是开天下擅杀之路,害仁政甚大。”而忽必烈也最终没有授予将领以专杀权。结合张弘范“以剑甲为请”时“帝出武库剑甲,听其自择”的随意性来论,元朝军中的尚方剑不能与两宋相提并论。
天师所用桃木剑
时至元朝,尚方剑虽然已经有了“兵法之剑”“律法之剑”“礼法之剑”三重身份,但毕竟没有真正诞生出尚方剑制度。至明朝,尚方剑制度终于成型,但尚方剑的身份并没有得到真正的改变。
《明史》中尚方剑始见于“万历三大征”之一的宁夏之役。万历二十年(1592年),宁夏哱拜叛乱,明神宗朱翊钧“用尚书(石)星言,赐(总督陕西、延、宁、甘肃军务魏)学曾尚方剑督战”。因魏学曾授剑后“惑于招抚”,朱翊钧又以甘肃巡抚叶梦熊代魏学曾,“亦赐尚方剑”。叶梦熊持尚方剑督战后很快“尽诛拜党及降人二千”,哱拜之子被绑赴京师,明廷赐尚方剑之制由此频繁起来。
明朝赐剑多与战争尤其是辽东战事紧密相联,如李化龙、杨镐、熊廷弼、袁应泰、孙承宗、马世龙等人授赐尚方剑。崇祯年间,明朝已然风雨飘摇,明思宗朱由检在内忧外患之中,尤为重视尚方剑的授予,也因此在贵州、川陕、辽东等处的战场上,几乎都有尚方剑的身影。在崇祯一朝,赐尚方剑的制度日渐完善,持尚方剑的将领如有升迁之事,还可能引发再赐、三赐之礼,如卢象升竟蒙三赐尚方剑。
万历皇帝
然而,尚方剑制度在完善的过程也是其瓦解的过程。关于尚方剑,最著名者莫过于袁崇焕斩杀毛文龙之案。崇祯元年(1628年),袁崇焕督师蓟辽,兼督登、莱、天津军务,朱由检赐尚方剑,“假之便宜”,并“赐崇焕酒馔而出”。至辽东后不久,袁崇焕便因东江总兵毛文龙违令而将其斩首。
袁崇焕斩杀毛文龙,是明朝自万历年间尚方剑制度确立以降最特殊的一个案例。正如宋朝尚方剑只能专杀副将以下不用命者,明朝尚方剑的专杀权也有明确的限制,如《明史·杨嗣昌传》中载:“巡抚不用命,立解其兵柄,简一监司代之;总兵不用命,立夺其帅印,简一副将代之;监司、副将以下,悉以尚方剑从事。”《明史·杨镐传》中同样写道:“诏赐镐尚方剑,得斩总兵以下官。”
可见,明朝尚方剑的专杀权最高至总兵以下,而毛文龙早已是总兵,按诏袁崇焕只能压其帅印,而无专杀之权。更为重要的是,毛文龙本身“累加至左都督,挂将军印,赐尚方剑”,也就是说毛文龙的便宜从事权并不在袁崇焕之下,用尚方剑斩杀拥有尚方剑的将领,显然已经超出了尚方剑的授权。所以,袁崇焕斩杀毛文龙与其说是凸显了尚方剑的权威,更不如说是宣告了尚方剑制度的死亡。
袁崇焕影视形象
而到了崇祯十七年(1644年),尚方剑几乎徒具形式。面对李自成大顺军的攻势,东阁大学士李建泰提出以“私财饷军,不烦官帑,请提师以西”。此时已是明亡前最后一年,重压之下的朱由检命李建泰督师山西,加兵部尚书,赐尚方剑,便宜从事。
《明史·李建泰传》中详细记载了这一次前无古人亦后无来者的授剑仪式:“帝御正阳门楼,卫士东西列,自午门抵城外,旌旗甲仗甚设。内阁五府六部都察院掌印官及京营文武大臣侍立,鸿胪赞礼,御史纠仪。建泰前致辞,帝奖劳有加,赐之宴。御席居中,诸臣陪侍,酒七行,帝手金卮亲酌建泰者三,即以赐之,乃出手敕曰‘代朕亲征’。宴毕,内臣为披红簪花,用鼓乐导尚方剑而出。建泰顿首谢,且辞行,帝目送之。”
这一次授剑与其说是为李建泰践行,更不如说是为明朝祭奠。麾下只有五百人的李建泰持尚方剑“西征”,很快家“赀尽没,惊怛而病。日行三十里,士卒多道亡”,明朝这最后一柄尚方剑,连一兵一卒也调用不动了。明亡之后,南明朝廷继续沿用尚方剑制度,然而此时的尚方剑更已随着国家的破败而失去了威信。明清易代之后,清朝未承袭此制,尚方剑制度也经过明朝的昙花一现后,悄然消失。
尚方剑制度虽于明朝“集于大成”,但其制依然承袭着宋朝的尚方剑,有着浓浓的节钺色彩,马世龙授尚方剑时拜行授钺礼,李建秦授赐尚方剑后邵宗元称其“仗钺西征”,均可作为佐证。由此而言,明朝的尚方剑依然是“兵法之剑”,而非朱云所请的“律法之剑”。相反,这种文化层面上的尚方剑也依然在明朝臣工的言论中频频出现,如刘基《赠周宗道六十四韵》中有“先封尚方剑,按法诛奸赃”之句,张差梃击案中,何士晋亦有“借剑尚方,请自臣始”之语。何士晋是万历二十六年(1598年)进士,其时已距宁夏之役多年,何士晋仍然能说出“借剑尚方,请自臣始”八个字,可见魏学曾、叶梦熊所授的尚方剑,并不是其心中所思的尚方剑。
大明1644
结语
尚方剑自秦汉始,至宋元成制,至明朝完善,最终在清朝终结。在其千余年的发展流变中,一直有着“兵法之剑”“律法之剑”“礼法之剑”的三重身份,而这三重身份从来没有融为一体。广泛而论,尚方剑能代表皇帝权威,有部分专杀或者说是先斩后奏之权,但这些权力都非常有限,甚至是在尚方剑最为盛行的明朝崇祯年间,御史詹尔选也认为赐尚方剑一事“未蒙皇上大处分,与未赐何异”。与此相对应的是,三授尚方剑的卢象升“示尝戮一偏禆”,兵部侍郎张凤翼“以畏法死”,总督蔡复一持尚方剑却“节制不行于境外”——效仿使用尚方剑尚有如此多的掣肘,若以其“上斩昏君下斩佞臣”,更是痴人说梦。
小说、戏曲、影视作品中的尚方宝剑,与朱云以降历朝臣式诗文、奏章中的尚方剑一样,从未真正地存在过;而历史上真正存在的尚方剑,又实在一言难尽。值得一提的是,电影《九品芝麻官之白面包青天》中提及主人翁的尚方宝剑为前朝崇祯皇帝所赐,而剧中李公公直言“大清开国以来,从没听说过有什么尚方宝剑”,倒也与历史相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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