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龄女子的称呼(声色)
人们对贵州苗族的认识,大多处于道听途说的阶段,特别是有关苗族女性在婚姻中的角色,人们大体上仅有一个“苗女奔放”的刻板印象,而这种印象的由来,也与苗族风俗中的“跳月”习俗有关,这一习俗在清代的文献中,被描绘的极为“香艳”。通过文献的梳理,概括起来,在以下几个方面表现的特别突出:
一、衣着暴露
清代读书人对参加跳月女子的外貌形象有比较具体描写,并有刻画女子衣着暴露的特点,甚至还进一步渲染女性裸露身体的行为。例如杨文莹《黔阳杂咏》就以“仲家女儿皙且修”来赞扬妇女的美貌,余上泗在《蛮峒竹枝词》也说“青仲家女子白皙聪慧”。而贝青乔的《苗妓诗》描写的更为具体:
异样烟花亦惹愁,岑云孖雨结绸缪。
宛从魔母窥淫室,却在夭家问野楼。
锦带缠胸交十字,银环押耳妥双钩。
鬼竿影里呵交去,赢得槟榔一笑投。
诗注云:苗妇锦服短衫,系双带于背胸前,刺绣一方,饰以金钱。以予所见,双带斜作十字形,交于双乳间,背缀小锦一方,负物则横贯其中以为纽。耳环大如钩,下垂至肩,富者多布以珠贝,累累如璎珞。春时立木于野,男女旋舞以为乐。
《百苗图》中的苗女衣着
这样,苗妇衣着打扮得到了细致的勾勒,尤其是短衫和双乳间的双带,点出了苗妇衣着奔放的特点。他继续写道:“桶裙低露双趺雪,鬃髢松堆半笠云。”短裙露出雪白的大腿之情景一览无余。除此之外,苗妇还常常在山谷水涧中裸露自己的身体。例如贝青乔在《苗妓诗》就记述说“苗女亦饶姿色”,每到“六月六日,群女裸浴于溪涧中,人或薄而观之。”他亦曾在“焦溪㵲溪间,每见苗女三五成群,栉沐于清流急湍之上”。
很显然,这种富有诗意想象与小说笔调的外貌刻画,带有较为明显的猎艳色彩。但对于外界的阅读者来说,这不仅能引起阅读的兴趣,而且也是他们获得有关苗女知识的开始。更为重要的是,这种“身在衣外”的衣着打扮,本身是一种不符合“礼”的典型代表,而应是礼制整饬的重要对象。
二、“野合”地点与行为的出现
在文献里,人们强调婚姻缔结之前的性行为,并且逐渐加入了野合处所的书写。所谓“婚姻皆以苟合始”与“马郎房”成为最为常见的描述。例如舒位《黔竹枝词》中有关黑苗的一首记载道:“马郎房底好姻缘,偻指佳期又几年。插遍青山黄竹子,哝哝还索鬼头钱。”又如田榕《黔苗竹枝词》记云:“阳洞罗汉苗,野外构水楼,月夕,女辄登之,谓之‘坐月’,男子挟被往就私焉。”再如余上泗《蛮峒竹枝词》说男女“夜则共马郎宿,父母知而不禁”。另外,也有指明女性在十三四岁就开始修建竹楼的。例如舒位《夭苗二首》中的一首曰:
豆蔻梢头月似钩,山花开近女郎楼。
不知谁擫青芦管,一夜春情散不收。
词注云:“女子年近十三四,即构竹楼野外处之,闻歌而合,此较黑苗之马郎房更奇”。
马郎房
这都说明有一个类似“水楼”和“马郎房”的地方,为男女私会之地。事实上,在野外草丛中、旷野里的野合更为时人所注意。例如陈浩《百苗图》记“西溪苗”道:“未婚男子携笙,女子携饁,相聚戏谑,所欢者约饮于旷野,歌舞苟合,随而奔之”。又如清人贝青乔在《苗妓诗》写得更为直白:
孟春合男女于野以择偶,名曰跳月,即马郎房、麻栏杆而合成一会,此苗俗大礼也。跳月之期,男吹芦笙于前,女牵带从之,绕场三匝。相携入丛箐间,先为野合,名曰拉阳。然必有娠而后得嫁,否则越岁复游牝于牧矣。
很显然,这种跳月的习俗,是男女在春天里择偶的一种方式。然而在这种“苗俗大礼”中,男女可以进行“名曰拉阳”的野合行为,即“相携入丛箐间,先为野合”,并且要等到怀孕之后,才能嫁娶。反之,则第二年又可以重新参加跳月活动,再次进行这种野合行为。另外,虽然作者提到了“马郎房”,但野合地点却是在“丛箐间”进行。这种“孟春会男女于野,每宿于山谷中”的行为,无疑提高了跳月习俗的香艳性。
《百苗图》中有关野外歌舞野合的描写
事实上,这种“野合”的例子,早已有之,例如“纥与颜氏女野合而生孔子”这样的记载就已在《史记》中出现,“野合”一直被书写,显然是其“不合礼仪”的特点,正是朱熹所谓“嘉礼不野合,野合则秕稗也”。而这种行为,当然亦非贵州苗人社会所独有,检索古籍,俯拾皆是,只是一般的野合事例多为个体行为,而苗人社会里的跳月之后的野合之所以为人们所津津乐道,是因为它成为了一种婚姻结合的群体行为。
三、私会男人
女性跳月之后,即便成婚,但在生子之前,可以自由地和其他男人私会。例如舒位《黔苗竹技词》就吟唱道:
浅草春开跳月场,聘钱先乞紫校榔。
来年一咲占归妹,抱得新儿认旧郎。
词注曰:每岁孟春,会男女于平野,曰跳月地,曰月场。各为歌唱,合意则以摈榔投赠,遂为夫妇。而昏成三日,妇即别求他男与合,非生子不能归也。
这里说得很清楚,跳月合意成为夫妇在一起三日之后,妇女即可以离开,“别求他男与合”,要等到生子以后才回来。至于她私会了多少男人,这里没有交代。于此,贝青乔在《苗妓诗》中有详细记录,兹引两段相关材料如下:
六月六日为换带之期,群女裸浴于溪涧中,人或薄而观之,赠以裙带,则尤喜。嗤者或不得带归,而父母以为耻,野老亦以多为荣。私一男,则髻上蒙红巾一方,斜叠若巾,愈高而愈自得。有积至数十层者,同伴咸啧啧称羡云。
女在室,蒸报旁通,淫奔无忌,即跳月后,许有家矣,亦必结好数人,名曰野老。聘夫就之,强相合而已。有子始告知聘夫,延师巫结花楼礼圣母。圣母,女娲氏也。亲族男妇歌饮二日,名曰作星。自是有犯,夫遂得以兵刃从事矣。
《百苗图》中的私会跳月
这两段记录说明,在苗人群体里,女人在未生育之前,即便“许有家、亦必结好数人”,甚至越多越好,以此为荣。然而,迨至她们证明了生殖能力,落入夫家居住之后,这种自由私会男人的权利就会失去,因为“自是有犯,夫遂得以兵刃从事”,也就是说,其夫可以强行干涉她的私会权利了。
四、貌美价更高
跳月之后的婚姻缔结,财礼为以牛马充之,并且有以颜值论财礼的特点,即貌美者,其聘礼更高。嘉靖《贵州通志》就说苗人婚聘“以马牛为财礼”,而以美貌为标准的财礼衡量,明人田汝成在《炎徼纪闻》亦有记录,他说苗人“论妍媸为聘赀嬴缩,贫而逋者,递岁索之,即发种种长子孙不贷也”。进而甚至还出现了“丑者终身无所耦”的说法。清代的记录,进一步说明了这种现象的持续,财礼也比明代更加明确,即有具体的数量。例如贵阳、安顺等处的仲家苗,《皇清职贡图》就记载说:“聘用牛,视妍丑为多寡,有至三五十头者。”又如平越、都匀、南笼等处,乾隆《贵州通志》记为“以姿色定聘,资多至牛三五十头”。而一些竹枝词更生动形象地描述了这种现象,例如《蛮峒竹枝词》吟唱道:
婚姻仍复倩媒求,不管花巾月下酬。
颜色自夸阿妹好,聘牛多索两三头。
词注曰:仲家称女子为阿妹,男女情隐然后,议婚以女之颜色为聘,牛之多寡有要至二三十头者。
又如孔昭虔的一首《跳月词》曰:
情丝宛转结花球,一掷东风花满头。
如问聘钱消几许,迢迢天上有牵牛。
词注云:仲家苗以采编圆球如瓜掷所欢,谓之花球。诸苗皆以牛为聘,色美者,索至四五十头犹未足。
这里既交代了“诸苗皆以牛为聘”的特点,并着重强调了“色美者”聘礼极高,有要到四五十头者,这显然超出了一般人家的承受能力。但何以还要特别强调以女性美色与聘礼之间的关系,其因主要是通过渲染苗人婚姻聘礼过高的事实,为整饬苗人婚俗做舆论准备,因为乾隆以后,贵州尤其是黔东南地区兴起了整顿苗族婚俗之风,财礼过高成为整治的重点对象。
美貌的苗族姑娘
通过上述各项特征的刻画,跳月香艳的特点一一展现。虽然有学者指出:明清文人的旅行书写中,对异族的描述出现了一种“异化”的现象,即尽可能地把他们描绘成田园般的原始状态。同样,风俗张冠李戴的错位现象也早已为人们所熟知。但对于儒学文人来说,少数民族违背“礼”的社会生活,才是他们目光聚焦所在,所以,经过清代文人的渲染,“苗女奔放”的印象,也就逐渐传播开来了。
《百苗图》中违礼的生活
笔者本科期间就读于南粤某大学,当时很多广东同学知道我是来自贵州的苗族人,就来看西洋景,打听苗女服饰、婚姻、放蛊等事情,我回答说,你们小说、电视看多了。这种被人追问的经历,也是我从事苗族妇女史研究的原因之一,我想弄清楚,是什么原因让外界对贵州苗族女性形成了这样的刻板印象,原因当然就在上述的历史书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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