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在哪里有规定(如何确定是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在哪里有规定(如何确定是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等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由于单位的性质和构成不同,发生火灾的危险性和危害性有较大的差别,为有效预防群死群伤等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消防安全管理对社会单位分为一般单位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一般单位,是指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单位。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确定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范围,提出了比其他单位更为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实行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是多年以来消防工作行之有效的做法。

  为了正确实施公安部61号令,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安部《关于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1]97号)进一步提出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

01 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饭店);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02 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03 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3、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

  4、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的办事机关。

04 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1、广播电台、电视台;

  2、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05 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候车厅、侯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2、民用机场。

06 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博物馆、档案馆;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07 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08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

  5、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6、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其界定标准,以及其他需要界定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质的单位及其标准,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09 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10 重要的科研单位

  界定标准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1 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2、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3、国家储备粮库、总储备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4、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5、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6、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7、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2 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界定标准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注:以上内容参考公通字〔2001〕97号公安部关于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仅供交流,依据以上内容所做的任何决策、作为或不作为,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

附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修正)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附录2:关于第10、12条 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1.国家和省级科研单位;

  2.负责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科研单位;

  3.设备价值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科研单位;

  4.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达500公斤以上的科研单位。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1.固定资产价值在1亿元以上的电子、汽车、钢铁、造船、烟草、航天、铁路、纺织、造纸等企业;

  2.营业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交易场所;

  3.支行级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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