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上车后补票不被允许(三易其身遭质疑)

来源:经济参考报在河北省邯郸市,背靠央企的建筑企业新兴铸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新兴建工”),与民营企业邯郸市中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中道地产”)之间,发生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合同之争这起看似简单的合同之争背后,却曝出这家施工方虚构央企参股企业新兴铸管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新兴国际”)揽项目,“先上车后补票”、甚至被指用假证据参与诉讼等一连串问题,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先上车后补票不被允许?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先上车后补票不被允许(三易其身遭质疑)

先上车后补票不被允许

来源:经济参考报

在河北省邯郸市,背靠央企的建筑企业新兴铸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新兴建工”),与民营企业邯郸市中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中道地产”)之间,发生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合同之争。这起看似简单的合同之争背后,却曝出这家施工方虚构央企参股企业新兴铸管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新兴国际”)揽项目,“先上车后补票”、甚至被指用假证据参与诉讼等一连串问题。

接到相关反映后,《经济参考报》记者到河北省邯郸市、石家庄市等地进行了追踪调查。

先上车后补票 涉嫌违规揽项目

据中道地产负责人介绍,早在2010年初,中道地产拟选取大型国有建筑企业建设中道广场等项目,自然人徐建利获悉后便与中道地产联系,自称央企新兴际华集团旗下的公司新兴国际的法人代表,希望承接工程。

2010年5月上旬左右,中道地产(甲方)与新兴国际(乙方)签订了《邯郸“中道广场”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书》。该协议书上,徐建利作为新兴国际法定代表人签了字。耐人寻味的是,时任新兴际华集团全资子公司新兴铸管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现改名为:新兴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发展集团”)副总经理吴法正也参加了当日的签约仪式。

《经济参考报》记者联系到吴法正,想了解当时的签约背景以及细节,但吴在听到记者的采访意图后,就挂断了电话。

该协议约定,乙方负责承建甲方中道大厦和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广场的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其中中道大厦建筑面积为75867平方米,总价为1.5亿元;红星美凯龙广场建筑面积为170114.52平方米,总价为1.9563亿元。协议同时约定,工程量以实际面积为准,总价以最终双方审定的结算价为准。

此后,新兴国际迅速进场施工。但中道地产反映,他们发现新兴国际无法提供可供汇款的银行账号,为此多次催问徐建利。中道地产有关人士介绍,徐建利此后承认新兴国际并不存在,并提出以北京苏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苏坛建安”)的名义,签订一份仅供办理银行账户使用的协议。记者也从市场监管部门查询获悉,新兴国际并未注册。在苏坛建安已实际进场施工的状况下,中道地产对本报记者表示,公司无奈之下,又于2010年6月7日与苏坛建安签订了《邯郸“中道广场”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内容和此前双方签订的协议完全相同,但双方特别约定“本合同仅用于办理银行账户”。

记者从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查询获悉,苏坛建安原股东为:徐建利出资6477万元,持股99.65%,万天成出资23万元,持股0.35%;2010年5月19日,苏坛建安引入了国企股东新兴发展集团,新兴发展集团出资2470万元,持股38%,徐建利出资2405万元,持股37%,刘建出资1625万元,持股25%;苏坛建安变成了一家国有参股企业,名称也变更为“新兴铸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即新兴建工;此后,新兴建工股权再次发生变更,新兴发展集团虽依然是持股38%为第一大股东,但是徐建利控制的两家企业控制其余的62%的股权。

随后,中道地产又与新兴建工签订了《邯郸“中道广场”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书》,协议内容和此前与新兴国际、苏坛建安签订的合同基本相同。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手续,双方后来补走了招标程序。本报记者从邯郸市建设局获悉,在2010年11月15日、2011年3月23日,中道地产向新兴建工分别下发了红星美凯龙广场和中道大厦两项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根据监管部门要求,2011年9月19日、2011年7月16日,双方又分别签订了这两项工程的《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合同约定委托河北安祥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祥咨询”)负责工程造价咨询。

记者联系到徐建利,徐建利以“因为身体原因,我都退休好多年了”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据了解,红星美凯龙广场工程实际进场时间为2010年5月左右,次年12月左右竣工验收;中道大厦实际开工于2010年10月18日,次年11月左右主体结构封顶。2011年9月左右,中道地产与新兴建工之间因工程款支付问题等发生争议,一场旷日持久的合同之争由此展开。

市政府出面协调审计 新兴建工不接受

据统计,自2010年6月至2011年9月,中道地产累计支付给新兴建工约1.7亿元工程款。争议发生后,中道地产依据双方备案合同约定方式,选择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安祥咨询进行工程结算。2011年10月21日,该机构作出《建设工程结算书》、《建设工程预算书》分别认定,新兴建工施工的红星美凯龙广场的工程造价为16176.71802万元、中道大厦的工程造价为8555.123366万元,两项工程合计造价约2.47亿元。

但是,新兴建工对安祥咨询的工程造价鉴定并不认可。据了解,自2011年底起,两项工程便处于实际停工状态,导致中道地产销售回款延迟,造成巨大损失。直到2012年8月10日,在邯郸市建设局的见证下,中道地产与新兴建工再次签订了《红星美凯龙广场和中道大厦工程协议书》,约定工程款总价暂定为3.0035亿元,中道地产继续支付1亿多元的工程尾款,同时争取年前完成两项工程的结算。此后,中道地产于2012年8月中旬向新兴建工支付了9035万元工程款,于2013年2月5日向新兴建工支付了1000万元资金占用费。从2010年至2013年,中道地产累计向新兴建工支付工程款合计约2.77亿元。

与此同时,在邯郸市有关领导的协调下,邯郸市审计局于2012年9月至11月对前述两项工程进行了审计。邯郸市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显示,红星美凯龙广场项目审计认定工程造价额度为16576.90万元,中道大厦项目审计认定工程造价额度为9203.44万元,两项工程合计约2.58亿元。

无论是安祥咨询出具的合计约2.47亿元的造价结论,还是政府机构邯郸市审计局出具的合计约2.58亿元的审计结论,中道地产均表示可以接受,但新兴建工均不接受。

业主中道地产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整个项目过程中,施工企业从不存在的新兴国际、到仅办理银行账户使用的苏坛建安、再到央企参股的新兴建工,徐建利掌控的新兴建工之后又不接受第三方和政府机构审计,双方最终被迫诉诸法院。

施工企业被指出具伪证

2013年5月10日,新兴建工诉中道地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新兴建工诉讼要求是,除中道地产累计向其支付的约2.77亿元工程款外,中道地产应向其继续支付红星美凯龙广场工程款及财务费用等合计约1.90亿元,向其继续支付中道大厦工程款等约0.77亿元。也就是说,新兴建工方面认为,两项工程的总价款约5.44亿元。

进入诉讼程序后,河北省高院于2015年4月20日指令双方限时两个月各自核对实际工程量,后又延长至4个月。中道地产按时提交了工程量相关数据,但新兴建工迟迟未提交。后在河北省高院合议庭一再催促下,新兴建工仅提交了未加盖公司印章的工程量数据。

中道地产负责人告诉记者,在核对工程量过程中,新兴建工提供给法院的部分工程量证据涉嫌伪造,其中第二批证据中证据三“月产值进度表”和证据八“月形象进度应付工程款表”均系伪造,涉及工程款金额高达1.89亿元。

《经济参考报》记者看到的资料显示,河北鸿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及其监理工程师常应勤均出具书面说明材料,指证新兴建工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三、证据八”是假证据。在开庭期间,中道地产提出如果新兴建工继续使用假证据参与庭审,将请求法庭移交公安处理,在此情况下,2013年12月30日,新兴建工在庭审时当庭承认,证据三、证据八存在日期倒签问题。

关于庭审过程中提供证据引发质疑一事,记者联系到新兴建工董事刘志权。刘志权对记者表示:“现在我们不接受采访”。

工程量及工程造价是此案的核心和关键,因双方不能对造价方法、金额协商一致,河北省高院从相关系统中公开摇号产生具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甲级资质企业——河北筑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业咨询”)作为造价咨询单位,并对前述两项工程进行了造价鉴定。2016年12月26日,经过近一年之久的造价鉴定,筑业咨询出具了《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认为中道大厦工程造价金额为95787316.33元。红星美凯龙广场工程造价金额为173761802.29元,合计2.6954911862亿元。

对此,业内人士认为,针对前述两项工程,安祥咨询出具的造价结论为约2.47亿元,政府机构邯郸市审计局出具的审计结论为约2.58亿元,筑业咨询出具的造价鉴定意见为约2.70亿元,三家单位造价结论的误差均在合理范围之内。

2017年9月5日,河北省高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后因计算数据问题,2017年9月20日河北省高院以(2013)冀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判定:中道地产于判决生效后15日给付新兴建工工程欠款691.976162万元,工期奖励510.10965万元,共计1202.085812万元及利息。同时,驳回了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此后,原告新兴建工与被告中道公司均提出上诉。新兴建工在上诉中再次使用了上述被指为伪造的部分证据。记者了解到,在二审中,该案在审判长没有参加的情况下开了庭,并作出了二审判决。

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李铎良律师表示,《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裁判,共同对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因此,合议庭是民事审判活动的责任主体,审判长是合议庭行使审判职权的主导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五条规定“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对此,多位法学专家认为,审判长没有参加此案件开庭庭审的情况下,二审合议庭涉嫌违反审判程序,此案理应依法处置。

本报记者将对此事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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