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在我墙上装监控头合法吗(村里装监控探头为啥正对我家门)

“村委会安装的摄像头正对着我的家门,这算什么意思?”1月6日,安徽宿州泗县的袁玉平接受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采访时,摄像头已于10天前撤走,但他仍坚持认为,这样做涉嫌侵犯他的个人隐私,要求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夜里出门小便被拍?

村民称摄像头正对着家门侵犯个人隐私

袁玉平是泗县长沟镇邵庄村的村民,他提供现场视频称,“去年6月底,村委会在我们家门口装摄像头,正对着俺家。”

村里在我墙上装监控头合法吗(村里装监控探头为啥正对我家门)(1)

袁先生称摄像头安装在邻居家门口3.5米高的电线杆上,摄像头对着东西向村路北

袁玉平介绍,“这个固定摄像头直接照着,不是旋转的那种,是安装在我们邻居家门口3.5米高的电线杆上,摄像头是对着东西向村路北,路北就是我家门口,摄像头正对着我的家门。”

袁玉平认为自己和家人的隐私受到侵犯,“刚开始我也不知道,夜里我和我家属出来小便的时候还没往地下一蹲,啪啪那个摄像头就照了,我们吓了一跳,我们不知道怎么回事,还怀疑是我们邻居家的摄像头。”

“我家离村委会直线距离有3里路,步行有5里路。我家里困难也穷,连个院墙都没砌,这个监控摄像头离我家距离是12米,我家的门没有大门,距离14米就到我家里了。”

>>>摄像头应该对村路

承认有矛盾“他是为了监控我一举一动”

袁玉平告诉记者,摄像头是村支书张某拍板安装的,“按规定应该报到长沟派出所,要有相应的依据手续。他是为了监控我个人隐私,我一举一动,我上哪儿去,他们随时可以看到,通知我。”

袁玉平质疑道:“他监控我,目的是为了他个人私利,这样做是违规违法的。安装这个监控的时候,他只能代表他个人。我问他了,为啥要安装,他说是为了村里的治安管理。我说既然是治安管理,应该安装在十字路口,而且监摄像头应该对着路,对着我的家门算什么意思?”

“我家门口有棵柳树,正常情况下摄像头通过柳树根本就照不到路。我的树是早就栽了多少年了,树的旁边也是不适合装监控的地方。他的目的其实就是想监控我的个人隐私。”

袁玉平承认和张某有矛盾,“但生活中不管矛盾大小,都不能这样安装摄像头去监控。如果是按照公安系统安装的摄像头,首先应该是对着村路,但这个摄像头是对着我的家门的。”

袁玉平说“村支书张某把派出所的教导员叫来,又通过派出所到镇里,后来张某叫装监控的人调整了方向,让监控镜头从照着我的家门调整到照着路。”

记者希望袁玉平提供被侵犯隐私的视频证据,他表示:“摄像头是在他们手里。我的个人隐私时刻被他们监控着。”

>>>村民报案要求追责

“10天前摄像头挪走,但对村支书没有做出处理”

“我是1962年出生,我今年60岁,我是司法学校毕业,参加过安徽大学自学考试。”袁玉平表示自己学过法律,懂法。“国家有法律法规,包括《行政强制执行法》、《刑法》和《民法》中都有相关的规定。”

袁玉平表示:“按照现行《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0条规定,这属于涉嫌窃取我个人的隐私。《刑法》第253条第一款规定,他(张某)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理。”

6日,袁玉平告诉记者,发现村里安装了摄像头自己曾报案,“去年7月20日我报警以后,摄像头一直不移走,我报警以后,他们就应当撤走摄像头的,我反复去过有关部门反映,在2022年12月27号,摄像头才挪走了,但到现在,对张某没有处理。”

袁玉平提供了泗县公安局长沟派出所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我报案以后,派出所不予立案。前天(1月4日),我到泗县公安局反映我的个人请求,县公安局工作人员说,他们正在研究,我现在就等他们的答复。”

袁玉平说:“我在去年8月、9月、10月就向县公安局反映过这个问题,一直没有个处理结果。12月20日,我又给长沟派出所打电话,答复我说,张某这样做不属于违法犯罪。”

>>>村支书称对公不对私

“我们对着十字路口,没对着他家房子”

袁玉平介绍,张某40多岁,从2021年下半年起开始担任村支书。

1月6日,记者联系长沟镇邵庄村村支书张某,他表示安装监控主要是为了村民人身财产的安全。

“那是我们村的治安探头,村里临水的路段,在十字路口那边有沟,视线也不好,还有往北去村里的水泥路车辆比较多,那里没有治安探头,我们村里才在那里装了一个。另外夏天禁烧期间,老有人烧垃圾造成污染,我们装监控也是为了震慑,而且时间段有人从这儿走,我们也有依据。”

张某解释说:“也不是说在他(袁玉平)家门口,是在他邻居家门口电线杆上安装的,正好对着十字路口。因为他邻居家有电信网络,别人家的网距离比较远,清晰度不行,拍不到十字路口。”

张某澄清,监控视频中没有袁玉平及其家人所谓方便的画面,“我们对着的是十字路口,没有对着他家房子,怎么可能对着农户的隐私?如果是在十字路口方便,肯定能看得见,但谁会站在路口方便?”

“他说我们妨碍他隐私,根据这个我们又换了一个角度,不在他家这个地方。我们就把这个探头给取了,换成了别的角度,以前是东西向的,现在换成南北向的。”

张某坦言摄像头挪走的时间不长,“很多百姓还找来说,这里的监控怎么没了,对个人财产还有疑问。”

同时,张某也向记者证实,长沟派出所民警实地查看了监控角度并进行取证。

张某认为监控探头并不涉及袁玉平个人隐私,“安装监控不是针对他个人,现在是法治社会,侵犯个人隐私的事不能做,我们是站在对公的角度,对着公共的十字路口,不是对着某一个人。从村委会来说,我们是对公不对人,他家门口就有公共卫生间,我们角度是对着十字路口的。”

“我们村里安装这个还要报备吗?”张某表示,安装监控是村委会集体决定,因为村民有这个需求,村委会是为村民服务,自行采购安装,“村民有需求我们就得落实,不是我说怎么着就怎么着。”张某称袁玉平只是一面之词,他认为村委会做这个决定是正确的。

>>>警方回应不属管辖范围

已实地勘察取证报批,可行政复议或诉讼

泗县公安局长沟派出所2022年12月23日出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称,袁玉平当日向长沟派出所报称的长沟镇邵庄村民委员会在邻居家门口水泥路边电线杆安装的摄像头侵犯隐私权一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公安机关依法不予调查处理,请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投诉。

村里在我墙上装监控头合法吗(村里装监控探头为啥正对我家门)(2)

警方出具不予调查告知书

6日晚,长沟派出所一位负责人向记者证实,他们到村里实地勘察过。

“我们是现场勘察,现场照片都有,摄像头在那个位置我们已经看过了,我们留有证据,也都报到局里审批的。我们能出不予调查处理的手续,那肯定有证据能证实这个问题,如果复议诉讼,要是败诉,我们要承担责任的。”

这位负责人给出建议:“如果不服公安机关做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可以到我们泗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看我们做出的这个决定是对还是错。”

“关于他的隐私权的问题,如果说我们错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相关规定,上级可以改变我们的意见,我们可以追究对方的责任,同时还要追究我们承办人的责任。”

该负责人表示:“《民法》中也有对于隐私权的相关规定,他如果认为侵犯他的隐私,那属于民事要解决的问题,那是由法院去管,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

>>>向公检法反映诉求

不属于自诉案件,必须向公安机关报案

对于摄像头已挪走的结果,袁玉平仍表示不服,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诉求。“我到县公安局信访接待室反映,我认为应该对张某依法严惩。我是去年7月20号报的案,算算至今这都5个多月下去了。”

袁玉平较真地认为,应该追究张某安装监控侵犯他个人隐私的法律责任,应该对安装监控的人做出相应的党政纪处理。

袁玉平表达了自己的困惑:“因为这个事情我到县法院和县检察院都反映过,法院说虽然牵扯我个人隐私,但不属于自诉案件,必须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局得立案,但我去县公安机关找了几次,公安这边一直不予立案;检察院也说只能是公安机关受理。所以我希望通过媒体曝光,另外一方面,我再去督促公安机关立案。”

>>>公益律师以案说法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需达到“情节严重”程度

公安机关不立案 可提起侵犯隐私权民事之诉

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受访指出,一般情况下,安装监控,如果涉及到他人隐私,影响他人生活,或者需在公共场合(如马路)安装的,则需向派出所报备;如果在私人营业场所、个人家庭等安装,不涉及他人隐私的,则不需向派出所备案。

赵良善表示,所谓侵犯他人隐私权,是指未经他人同意,安装监控的摄像头正对着他人家门,侵犯了他人的生活空间。

赵良善指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需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情节严重’是指——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赵良善表示,只有达到上述任意一个条件时,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安机关才能立案。

赵良善介绍,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103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赵良善指出,如果认为隐私权受侵犯,袁先生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停止侵害、赔偿精神损失费等民事责任。

同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亦可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由警方给予治安处罚。

赵良善强调,如果村支书张某无主观恶意,并非基于与袁先生的私怨,只是为了村集体利益、为了村上治安安装的探头,探头对着十字路口,或者对袁先生的个人隐私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那么村支书张某不需担责。

赵良善建议,如果经多级公安机关调查,仍认为张某不构成犯罪,不予立案,袁先生可向法院提起侵犯隐私权民事之诉,由法院根据相关证据,依法裁判。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李华 编辑 杨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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