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飞和于谦的关系(才是岳飞以莫须有)

在君主时代,期望真正的依法治国只能是梦想。因为,帝王就是可以超越法制的那个人,说到底帝王的意愿才是最大的法。

岳飞和于谦的关系(才是岳飞以莫须有)(1)

岳飞雕像

历朝历代,杀功臣者有之,不需要理由和罪名,如刘邦、吕后杀韩信,因为韩信见疑于他们;网罗罪名杀人者有之,只是为了某种政治目的,如武则天利用周兴、来俊臣兴大狱以陷良善;逼反臣子者有之,没有理由就制造一个理由,如康熙帝逼反三藩,因为康熙帝主观认定“撤亦反,不撤亦反”。

岳飞和于谦的关系(才是岳飞以莫须有)(2)

于谦墓

为什么岳飞以“莫须有”、于谦以 “意欲”的罪名冤死,天下人不服?因为,天下人认为岳飞、于谦是有大功于国家的英雄,不该得到如此悲惨下场。因此,提起臭名昭著的“冤案”,前有宋朝秦桧冤杀岳飞的“莫须有”,后有明朝徐有贞冤杀于谦的“意欲”。为什么秦桧、徐有贞们能够得逞?因为他们的作为正中帝王的下怀。

岳飞和于谦的关系(才是岳飞以莫须有)(3)

商鞅

其实,类似“莫须有” “意欲”的罪名,可以追溯到更早的年代。比如商鞅之死,就可能是最早的著名冤案。因为“公子虔之徒告商君欲反”,于是,秦惠文王“发吏捕商君”,最后“车裂商君”。所以,“作法自毙”作为成语,真正的意思不能理解为因为商君制定的法律,使得自己无法入住酒店,管到了商君自己身上,而应当是商君制定的法律集权于君王,使得君王可以超越法律处死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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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1:“莫须有”(也有史书记载为“必须有”)

《宋史•岳飞传》:

狱之将上也,韩世忠不平,诣桧诘其实,桧曰:“飞子云与张宪书虽不明,其事体莫须有。”世忠曰:“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

注释2:“意有之”“意欲”

《明史•于谦传》:

景泰八年正月壬午,亨与吉祥、有贞等既迎上皇复位,宣谕朝臣毕,即执谦与大学士王文下狱。诬谦等与黄竑构邪议,更立东宫;又与太监王诚、舒良、张永、王勤等谋迎立襄王子。亨等主其议,嗾言官上之。都御史萧惟祯定谳。坐以谋逆,处极刑。奏上,英宗尚犹豫曰:“于谦实有功。”有贞进曰:“不杀于谦,此举为无名。”帝意遂决。丙戌改元天顺,丁亥弃谦市。

《明史纪事本末•卷三十五》:

上之复辟也,有贞嗾言官以迎立外藩议,劾王文,且诬谦,下狱。所司勘之无验,金牌符檄见在禁中。有贞曰:“虽无显迹,意有之。”法司萧维桢等阿亨辈,乃以“意欲”二字成狱。

注释3:“欲反”

《史记•商君列传》:後五月而秦孝公卒,太子立。公子虔之徒告商君欲反,发吏捕商君。商君亡至关下,欲舍客舍。客人不知其是商君也,曰:“商君之法,舍人无验者坐之。”商君喟然叹曰:“嗟乎,为法之敝一至此哉!”去之魏。魏人怨其欺公子卬而破魏师,弗受。商君欲之他国。魏人曰:“商君,秦之贼。秦彊而贼入魏,弗归,不可。”遂内秦。商君既复入秦,走商邑,与其徒属发邑兵北出击郑。秦发兵攻商君,杀之於郑黾池。秦惠王车裂商君以徇,曰:“莫如商鞅反者!”遂灭商君之家。

作者:花开时节当读史。坚持原创,独立思考;反思历史,启示未来。喜欢的,请点赞、关注、转发;有感想、有异议的,请写下你的评论,参与讨论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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