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和cif最大区别(FOBCIF和CFR你真的了解吗)
现在国际上通用的贸易方法一般分为离岸价(FOB)、到岸价(CIF)和保税区价(CIP)。离岸价(FOB)指的是货物越过船舷后,卖方就有根据合同约定向对方索取货款的权利。而对于到岸价(CIF)来说,你必须把货物安全的送到对方指定的港口后,你才能够享有以上的权利。其中间费用有卖方负担。
以到岸价报关的货物,退税时计算免、抵税应该按以下公式:免、抵税额=(成交金额-海运费-保险费-国外银行及其他扣费)×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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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佣金计算公式:
⑴含佣价=净价 单位佣金
⑵ 单位佣金=含佣价×佣金率
⑶ 含佣价=净价 (含佣价×佣金率) =净价/(1-佣金率)
二、折扣计算公式:
⑴ 折实售价=原价×(1-折扣率)
⑵ 折扣金额=原价×折扣率
三、三种贸易术语及其含佣价间的换算公式
1、以FOB价换算为其他价格
⑴CFR=FOB F
⑵CFRC=FOB F /( 1-佣金率)
⑶CIF=FOB F /( 1-保险费率×投保加成 )(投保加成=1 投保加成率)
⑷CIFC=FOB F / (1-保险费率×投保加成-佣金率 )
2、以CFR换算为其他价格
⑴FOB=CFR - F
⑵CFRC= CFR / (1-佣金率)
⑶CIF=CFR / (1-保险费率×投保加成)
⑷CIFC= CFR / (1-保险费率×投保加成 - 佣金率)
3、以CFRC价换算为其他价格
⑴FOB=[ CFRC× (1-佣金率)] - F
⑵CFR=CFRC× (1-佣金率)
⑶CIF=[CFRC× (1-佣金率)] / (1-保险费费率×投保加成)
⑷CIFC= [CFRC× (1-佣金率)] / (1-保 险费率×投保加成-佣金率)
4、以CIF价换算为其他价格
⑴FOB= CIF× (1-保险费率×投保加成)- F
⑵ CFR= CIF× (1-保险费率×投保加成)
⑶CFRC= [CIF× (1-保险费率×投保加成)] /(1-佣金率)
5、以CIFC价换算成其他价格
⑴FOB= CIFC× (1-保险费率×投保加成-佣金率)- F
⑵CFR= CIFC × (1-保险费率×投保加成-佣金率)
⑶CFRC=[CIFC × (1-保险费率×投保加成-佣金率)] /(1-佣金率)
四、价格核算公式:
1、成本核算公式
⑴ 实际采购成本=含税成本(进货成本)-出口退税金额
⑵ 出口退税金额=含税成本×出口退税率÷(1+增值税率)
2、运费核算公式
⑴ 件杂货运费;基本运费+附加费
⑵ 集装箱运费;拼箱与件杂货运费一样计算 整箱运费=包厢费率+附加费
3、保险费核算公式
⑴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⑵ 保险金额=CIF价格×(1+保险加成率)
投保加成率一般为10%,保险金额以CIF(CIP)价格或发票金额为基础计算
4、利润核算公式
⑴ 销售价格=实际成本+利润额=实际成本+实际成本×利润率
⑵ 利润=实际成本×利润率
5、盈亏核算公式
⑴出口总成本=出口护骸篙缴蕻剂戈烯恭楼商品的进货价 国内费用 税金+利润
⑵出口销售外汇(美元)净收入=FOB总价 (美元)=CIF总价-国外运费-保险(美元)
⑶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 =出口销售外汇(美元)净收入 =FOB总价 (美元)×银行买入价 =[CIF总价-国外运费-保险费(美元)]× 银行买入价
⑷出口盈亏率=(出口盈亏额/出口总成本)×100%
出口盈亏额=出口人民币净收入-出口总成本
⑸出口商品换汇成本 =出口总成本(人民币)/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美元)
⑹出口创汇率 =(成品出口外汇净收入-原料外汇成本)/原料外汇成本 X100 %
离岸价:FOB--Free on Board (成本价)
也称为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条款。这是指当货物于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其交货义务。这意味着买方从此时起,应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及损坏的风险。也就是说在货物于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该货物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就转移给买方了。
(一)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按国际商会对FOB的解释,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起来,可作如下划分:
1、卖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在装运港,按照习惯方式将货物交到买方指
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内。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自负费用提供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讯,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所代替。
2.买方义务
(1)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及过境费;
(2)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的通知;
(3)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二)美国对FOB解释的差异
值得注意的是,《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与运用,同国际上的一般解释与运用有明显的差异,这主要表现在下列几方面:
1.把FOB笼统地解释为在某处某种运输工具上交货,其适用范围很广,因此,在同美国商定FOB进口合同时,除必须标明装运港名称外,还必须在 FOB后加上“船舶”(Vessel)字样。如果只定为“FOB San Francisco”而漏写“Vessel”字样,则卖方只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城内的任何处所,不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港口并交到船上。由于加拿大等也援引美国的惯例,因此,同加拿大等国商人签定FOB进口合同时,也应注意上述这个问题。
2.在风险划分上,不是以装运港舷为界,而是以船舱为界即卖方负担货物装到船舱为止所发生的一切丢失与残损。
3.在费用负担上,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以及出口税和因出口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到岸价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1、也称为成本加运保费(指定目的港)条款。是指卖方除负有在CFR条款下的同样义务外,还必须就运输中买方负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对货物保险。卖方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卖方的责任自货物越过在目的港的船舷时起转移给购买方。也就是说在货物于指定目的港越过船舷时,该货物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就转移给买方了。
2、这一价格术语习惯上又称为"到岸价格",按照国际贸易惯例的一般解释,在CIF条件下,买卖双方的责任如下:
卖方责任:
(1)负责租船或订舱,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通知买方;
(2)负责货物装上船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负责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4)负责办理出口手续,提供出口国政府或有关方面签发的证件;
(5)负责提供有关货运单据,包括正式的保险单据。
买方责任:
(1)负担货物装上船以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2)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货运单据,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3)办理在目的港收货的进口手续。
3、以到岸价报关的货物,退税时计算免、抵税应该按以下公式:免、抵税额=(成交金额-海运费-保险费-国外银行及其他扣费)×退税率
到岸价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1、也称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条款。这是指买方必须支付成本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需的运费,但货物交到船上以后的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因故而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则自货物越过装运港的船舷时起,卖方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就转移给买方了。
2、成本加运费是指卖方负责租船或订舱,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并支付运费。
3、CFR与CIF不同之处在于:CFR合同的卖方不负责办理保险手续和支付保险费,不提供保险单。除此之外,CFR和CIF合同买卖双方义务的划分基础是相同的。
按CFR术语订立合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装船通知问题。按国际贸易惯例,不论是FOB、CIF还是CFR合同的卖方,都必须于货物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但是,在CFR合同中,卖方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尤为重要,因为这关系到买方能否为进口货物及时办理保险的问题。有的国家的法律,如英国〈货物买卖法〉规定:如卖方未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对货物办理保险,那么,货物在海运途中的风险应被视为由卖方担负。所以,在出口贸易中,我方作为CFR合同的卖方,一般应用电传等快速通信方法,一俟了解配载船名后,立即发出装船通知。有些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受益人(卖方)必须提供装船通知的电报或电传副本。这种装船通知电报或电传的日期,往往还必须不晚于有关提单的日期。
CFR术语除了保险由买方自费办理外,其它方面买卖双方的义务与CIF术语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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