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力推碳中和(碳中和专题研究报告)
(报告出品方/作者:东吴证券,陈李)
核心观点:欧盟成为碳中和目标的引领者,研究欧盟碳中和进程极具意义:欧盟提 出的气候中和是更为进取且要求更高的目标。这促使他们采取更为积极 且全面的气候措施来引领全球碳中和的发展,体现了欧盟在气候方面的 领先优势。因此研究欧盟过往碳中和发展历史有较大的参考意义。
欧盟过往碳达峰主要有产业结构变动因素,中国需要更为激进的政策才 可在 2060 年实现碳中和:欧盟碳排放于 1979 年见顶,90 年代起从高 平台下行,这主要由于全球化分工的改变,欧洲的大量工业出现转移, 制造业和工业增加值占 GDP 的比重分别从 1991 年的 19.8%和 28.6% 下滑至 2019 年的 14.5%和 22.2%。而反观同一时期服务业增加值占 GDP 的比重保持持续上行,从 1991 年的 59%爬升至 2019 年的 65.5%。
欧盟在碳中和众多领域起了领导性作用:1)国际气候谈判:欧盟相比 其他发达国家更为积极,率先提出更为激进的 2030 目标。2)欧洲碳交 易所:2005 年欧洲碳交易所就开始试水,目前已经对电力和工业行业碳 排放有所约束。欧元在未来有望成为全球碳交易的结算货币。3)碳税: 欧洲碳税领先其他大陆 18 年推出,几乎所有欧洲国家碳税均实现了对 重排放行业的覆盖。4)碳边境税:碳边境税将有效限制碳泄露,保护欧 盟企业免遭不公平竞争,并加快全球碳中和的进程。
欧盟碳排放的收紧对工业品并无显著影响:1)钢铁:钢铁产量受政策 影响较小,在金融危机前后以外的时期产量基本保持稳定;而钢铁价格 的波动和碳交易收紧时间不相关。2)原油:自 90 年代起,伴随着欧洲 经济和能源结构的调整,原油产量持续下行,但在 2013 年碳交易大幅 收紧后,欧盟原油产量依然维持稳定。3)化工:作为欧洲主要基础化工 产品,丙烯及丁二烯过去 10 年产量保持稳定,在但 2003-2019 年期间 价格波动较大,价格出现大幅上扬后下降的情况。4)水泥、石灰及石 膏:欧元区水泥产量在 07 年之后大幅下滑,而对应水泥价格在 2013 年 碳交易所政策收紧时期的上行幅度远不及过往 08 年之前的上行幅度。
欧盟在电力、交通运输、建筑业等领域积极推进,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1)电力:欧洲对绿电政策的要求不断拔升,在 2030 年可再生能源发生 占比提升至 65%以上。电力部门或将成为欧洲最早脱碳的行业。2)交 运:欧盟政策规定 2030 年交运部门中可再生能源占比需要达到 24%。 “补贴 税收 积分”是欧洲交运部门脱碳的政策核心。政策的扶持下 2020 年欧洲电动车渗透率达到 8.7%,是中国的逾 1.5 倍,美国的近 3.7 倍。3)建筑业:能效提升为欧洲建筑行业脱碳政策核心。英国重视建筑 物能效提升,并设定建筑碳排的具体目标;德国更加细化的提出建筑物 内供暖、制冷及电力供应需转向可再生能源;法国则计划对建筑物的能 效改造投入大量资金。
欧盟碳中和进程对中国的启示:1)欧盟通过产业转移和经济结构调整 来降低碳排放的路径对我国并不适用,未来我国需要依托发展绿电和新 兴低碳技术实现碳中和。2)未来碳交易排放体系将重塑工业和能源结 构,我国需尽快发布和国际接轨的碳交易、碳排放核准等政策,助力人 民币实现国际化。3)参照过往欧盟政策体系框架,未来建筑业和农业 有望成为碳中和新的热点。4)供需才是决定工业品最重要的因素,碳 交易将不会对我国制造业产能和价格产生较大的影响。
1. 研究欧盟碳中和历史的意义欧盟成为碳中和目标的引领者:全球气候危机背景下,各国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出 相应的气候承诺,“碳中和”、“净零排放”以及“气候中和”为三种不同的表述形式。相 较于“碳中和”及“净零排放”,欧盟提出的“气候中和”是一个更为进取且要求更高的 目标。“碳中和”表示一段时期内人为二氧化碳排放量与人为二氧化碳移除量相抵消的 状态。“净零排放”与“碳中和”相对类似,但覆盖的气体范围更广,拓展到所有温室气 体。“气候中和”与前两者相比,更为进取且要求更高,它不仅需要实现“净零排放”, 且在此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到人类活动造成的其他影响。目前在所有正式提出气候承诺的 国家和地区中,“碳中和”承诺的约占 34%,“净零排放”的有 29%左右,“气候中和” 的约 37%。
在地区分布上,承诺“气候中和”的主体全都位于欧洲,且在欧洲所有正式提出气 候承诺的主体中,逾 82%以“气候中和”为目标。相较于其他地区,“气候中和”为欧 盟带来了更高的目标要求,促使他们采取更为积极、严格且全面的气候措施来引领全球 碳中和的发展,体现了欧盟在气候方面的领先优势。因此研究欧盟过往碳中和的发展历 史对我们有较大的参考意义。
2. 经济结构转型带来碳排放的差异我国碳排放量与经济增长密切相关,而欧盟经济增长已和碳排放脱勾。碳排放、能 源消费和经济增长三者互为因果关系,一方面,能源消费和碳排放促进经济快速增长, 另一方面,经济的快速增长,也导致了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的迅速增加。尤其我国在 2001- 2010 年期间二氧化碳和 GDP 之间存在明显的正向变动关系,GDP 的增长主要还是靠 着粗放型的资源消耗来带动,因此设立二氧化碳排放大幅降低的目标将对 GDP 带来较 大影响。而欧洲过去 15 年 GDP 的增长与二氧化碳排放量之间甚至出现了负向关联,这 是由于欧洲 GDP 增长主要通过消费、服务业以及科技创新所驱动。
欧盟过往碳达峰主要有产业结构变动因素,中国需要更为激进的政策才可在 2060 年实现碳中和:欧盟碳排放于 1979 年见顶,90 年代起从高平台下行,这主要由于全球 化分工的改变,欧洲的大量工业出现转移,制造业和工业增加值占 GDP 的比重分别从 1991 年的 19.8%和 28.6%下滑至 2019 年的 14.5%和 22.2%。而反观同一时期服务业增 加值占 GDP 的比重保持持续上行,从 1991 年的 59%爬升至 2019 年的 65.5%。
中国和欧盟数据产业对比。消费方面:从政府消费和居民消费合计占 GDP 的比重 角度来看:2019 年欧盟消费支出占 GDP 比重为 74.5%,而 2019 年中国消费支出占 GDP 比重仅为 56%。制造业方面:欧洲制造业增加值占 GDP 比重为 14.45%,尽管中国制造 业增加值占 GDP 比重持续下行,但目前制造业占 GDP 的比重仍有 26.77%,制造业带 来大量用电需求使得我国电力和工业的碳排放占全国碳排放的 40%和 38%左右。(2020 年清华大学气候变化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院预测数据)
经济结构的变化使得欧盟在上世纪 80-90 年代已经实现碳达峰,按照欧盟 2030 的 计划,碳达峰至气候中和之间拥有 40-50 年的时间来实现,而我国碳达峰至碳中和之中 仅有 30 年时间,预计需要推行相比欧盟更为激进的政策才可实现这一目标。
3. 欧盟碳中和推进政策3.1. 总体框架性政策
欧盟在国际性气候谈判方面起了领导性作用:
1)最早的全球性气候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于 1992 年通过,要求发达 国家限制自身的气候排放,并提供资金和技术给发展中国家,但也承认经济社会发展是 发展中国家的首要任务,发展中国家自身不承担法律约束的义务。但此协议只规定了基 本原则,各方都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温室气体。
2)1997 年《京都协议》出台,规定发达国家具有法律义务去做定量的温室减排, 发达国家 05 年起减排,发展中国家 12 年起减排,但因为协议将造成贸易波动、能源利 用下降影响发达国家和 OPEC 国家经济、能源密集型产业转移丧失竞争优势等原因,美 国、加拿大先后退出了协议,俄罗斯和日本也坚定反对协议的第二期,而欧盟则相比其 他有法律义务做温室减排的发达国家更为积极。
3)2015 年《巴黎协议》通过,其自下而上的减排方式回避了之前协议义务分配的 难题,每 5 年调整一次,长期目标是将全球平均气温较前工业化时期上升幅度控制在 2 摄氏度以内,并努力将温度上升幅度限制在 1.5 摄氏度以内。
在巴黎协议自下而上自愿减排的框架下,欧洲率先提出更为激进的 2030 目标:2014 年欧洲理事会就在巴黎协议达成一致之前,率先确定了 2030 年温室气体需在 1990 年的 基础上降低 40%的目标,在 2019 年欧洲绿色新政中更是提出将 2030 年温室气体相比 1990 年降低 50-55%这一更为激进的减排目标。
除此之外,欧盟还发布了诸多框架性的指导政策,包括 1)加大对绿色领域的投资 以此来支持清洁能源技术的发展。2)欧盟体制内气候立法,设定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目 标,欧盟及其成员国将就此目标在欧盟层面以及国家层面采取必要措施。3)在各个行业 细项领域提出针对性目标,如各个部门的排放量、各个行业可再生能源的渗透率、能源 利用效率等。
3.2. 欧盟碳交易所
目前欧盟碳交易所主要对电力、工业行业的碳排放有所约束,欧盟 ETS(Emissions Trading Scheme)主要包括电力部门、热能生产、能源密集型工业部门、航空部门(2023 年 12 月前仅限往返于欧盟、挪威和冰岛的航线)。这其中能源密集型工业部门,包括炼 油厂、钢铁厂以及铁、铝、金属、水泥、石灰、玻璃、陶瓷、纸浆、纸张、纸板、酸和 散装有机化学品的生产。碳交易已对电力和工业造成了较大的影响,按照现有的欧洲碳 价来看,煤电企业每生产一度电需要额外支付 0.2 元成本,每生产一吨钢需要 400 元左 右的碳交易成本。
未来欧盟碳交易所将对交通运输和建筑领域将进一步约束:2020 年 9 月欧盟委员 会公布的《2030 Climate Target Plan》将道路运输和建筑的排放纳入 ETS 管控范围;同 时考虑将欧洲内部海运也纳入 ETS。目前 ETS 监管的范围扩大还未立法,预计在 2021年 6 月,欧盟委员会可能将此纳入相关法律。
欧洲碳交易所特点各异,市场整合下平台数量减少。起初欧洲有欧洲气候交易所 (ECX)、欧洲能源交易所(EEX)、BlueNext 交易所、奥地利能源交易所(EXAA)、 Climex 联盟、北欧电力交易所(Nord Pool)、绿色交易所(CME-GreenX)以及意大利电 力交易所(IPEX)共八家主要场内碳交易所。但伴随着碳市场发展整合,目前仍在进行 碳排放限额标的交易的主要机构为欧洲气候交易所、欧洲能源交易所、Climex 联盟、绿 色交易所和被收购后的 Nord Pool。再加上伦敦能源经纪协会(LEBA)这一场外交易机 构,欧洲目前共有六个主要的碳交易平台。其中,北欧电力交易所是全球首个交易 EUAs 的平台,它与 BlueNext 交易所、欧洲能源交易所及奥地利能源交易所均以现货交易为 主,而欧洲气候交易所为目前市场交易规模最大的碳交易所。
欧元已成为碳交易的主要结算货币:全球主要的碳交易所中,逾一半位于欧洲,并 大部分以欧元为计价单位。2020 年欧盟碳交易所的成交金额占全球交易所的成交金额 的 88%(Refinitiv 数据),得益于欧洲碳交易所的先发性以及交易规模,在碳交易市场 中,欧元超越美元,成为主要计价货币,决定了欧洲在全球碳金融中的主导地位。
欧盟碳交易体系建立于 2005 年,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共分为四个阶段,随着时间 推进,减排要求更严格,覆盖的行业范围更广:
第一阶段(2005 年-2007 年):1)欧盟碳交易体制主要为了积累经验,不断对制度 进行优化,从而为第二阶段的运行做好充足的准备,以帮助各国履行《京都议定书》的 减排义务。2)第一阶段的行业只涉及电力及能源密集型工业(能源产业、内燃机功率在 20MW 以上的企业、石油冶炼业、钢铁行业、水泥行业、玻璃行业、陶瓷以及造纸业等), 约 95%的配额为免费发放。3)但由于缺乏可靠的排放数据导致预估出现偏差,以能源 部门为代表,市场上碳配额量供过于求,碳价大幅下跌,甚至在 2007 年出现价格近 0 的 情况。
第二阶段(2008 年-2012 年):第二阶段的交易制度在第一阶段的基础上进一步严 格。1)新纳入了航空行业,交易限额较 2005 年下降约 6.5%,免费发放配额下降至总配 额的 90%左右,违约罚款额较上一阶段提升 150%,碳配额发放量低于碳排放需求量。 (根据欧盟委员会数据)2)在更严格的制度推动下,欧盟碳价开始抬升。但是金融危机 使企业减排超出欧盟预期,导致碳配额发放出现盈余,欧洲碳价在短暂的上升后又开始 快速下行。
第三阶段(2013 年-2020 年):1)排放上限在 2008~2012 年配额总量年均分配基 础上每年以线性系数 1.74%递减。2)对特定产品生产的碳排也加以关注,并为其设定每 生产单位的排放上限,如钢铁、水泥等。3)拍卖成为配额分配的主要方式,份额将从 2013 年的 20%逐年上升。为了解决从 2009 年开始的排放配额供过于求的问题,欧委会 于 2014 年对拍卖法规进行短期改革,将约 9 亿份的限额拍卖推迟至 2019-2020 年,使 之后碳价基本维持稳定。4)2019 年开始,欧洲碳价高速爬升。新冠疫情时期,受市场 恐慌情绪冲击,碳价急剧下滑,但在市场稳定储备机制的支撑以及欧洲绿色复苏计划下, 随后很快便恢复到较高水平。市场稳定储备机制叠加逐年严格的排放限制,大幅推动了 欧洲碳价的上涨以及价格信号有效性的提升。高碳价背景下,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将进 一步促进该区域内的减排进展。
第四阶段(2021 年-2030 年):2018 年初修订了欧盟 ETS 第四阶段的立法框架,以 实现欧盟 2030 年减排目标,修订的重点:1)碳排放限额上限将以更快的速度递减,将碳 排放配额年度递减率自 2021 年起由 1.74%升至 2.2%(根据《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Directive》),并巩固市场稳定储备,以保证第四阶段的强碳价有效性。2)继续免费分配 配额,以保障具碳泄漏风险的工业部门的国际竞争力,同时确保配额免费分配的规则得 以强调并反映技术进步。3)通过多种低碳融资机制,帮助工业和电力部门应对低碳转型 的创新和投资挑战。
未来欧盟碳交易机制及减排目标将进一步严苛,碳价预计将继续抬升。据德国环境 署预测,2.2%的年度递减率无法帮助实现 2030 年气候目标,限额至少需要以 2.6%的速 度线性递减。因此,预计在第四阶段运行的过程中,欧盟将进一步加严限额递减方案, 市场供求矛盾可能再度锐化,欧盟碳市场价格可能将继续抬升。
3.3. 欧盟碳边境税
欧盟碳关税的落地将加速全球碳中和的进程:2021 年 3 月 10 日,欧盟议会投票通 过碳边境调节机制,对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下的所有商品来自其他国家的进口征收碳税, 或要求进口商购买碳排放配额。欧盟委员会将于今年 6 月公布其碳边界税提案,预计将 从 2023 年起开始实行该机制。
碳关税的落地目的:(1)限制碳泄漏,避免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减排会引起发展中 国家排放量的增长。;(2)避免碳交易而导致欧盟企业面临不公平价格竞争;(3)加速非 欧盟国家尽早实现碳中和。
碳关税实施的困境:然而实施碳边境调整机制存在诸多困难,比如 1)由于有的商 品是由许多国家共同完成制造,如何计算碳排放量仍然有待等待细则进一步的出台。2) 碳排放关税可能形成新一轮的贸易壁垒对发展中国家征税。3)若要求进口商购买碳排 放配额,如何定义碳价仍然有不确定性。
作为欧盟“气候中和”目标下的重要减排工具,以碳边界调整机制为代表的其他政 策也将对碳交易造成影响,进而推动欧洲碳交易体系的碳价上涨。对于碳交易覆盖下的 部分企业,该机制遏制了他们履行减排义务时的讨巧做法,提高了减排成本,刺激其对 碳排放限额的需求,支撑欧洲碳交易价格的升高。
3.4. 欧盟碳税
欧盟碳税起步早、机制全面,在全球处于领先地位。欧洲推行碳税的时间早于世界 其他地区。1990 年,芬兰成为全球第一个推出碳排放税的国家,随后波兰、瑞典、挪威、 丹麦等也都相继实施全国范围内的碳税。而加拿大的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于 2008 年正式 实施碳税,这是欧洲外第一个出台碳税的地区,比芬兰晚了 18 年。此外,在欧洲内部, 北欧对碳税的实施最为积极。在 20 世纪 90 年代推出碳税的欧洲国家中,北欧国家占了 三分之二。瑞典为目前世界上碳税税率最高的国家。除了起步早,欧洲碳税机制也相对 健全。几乎所有欧洲国家碳税均实现了对重排放行业的覆盖,部分国家对不同燃料来源 的排放实施不同税率。考虑到税赋对行业国际竞争力发展的影响,各国也对特定实体进 行一定程度的豁免。
欧洲碳税趋严,碳税价格上涨,豁免逐渐减少。从碳税出台至今,欧洲各国碳税整 体呈上升趋势。部分国家制定了碳税提升目标,以期通过税率提升来推动减排和低碳转 型。以拉脱维亚为例,其政府计划碳税税率在 2021 年达到每吨二氧化碳当量 12 欧元, 在 2022 年再次提升至每吨二氧化碳当量 15 欧元。近年来,欧洲各国对部分行业碳税免 征都有重新调整,相应地减少或取消豁免。瑞典为实现其 2045 年气候中和的目标,于 2019 年取消了部分实体的碳税豁免;挪威则计划在 2021-2024 年间以 25%的速率取消对 天然气及液化石油气某些工业流程的豁免。在欧洲 2050 年气候中和的目标下,预计未 来各国碳税力度将继续加大,作为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有力政策补充。
碳税驱动欧洲各国减排,而豁免政策限制了部分减排效果。部分国家在碳税推行后 减排效果显著提升。英国自 2013 年碳税实施后,2013-2014 年,排放下降 8.39%, 2019 年相比 2013 年降低了 22.59%的排放量,比 1990 年的碳排放量低近 35%。但碳税的实施 并未为所有国家带来减排效果。法国碳税实施之后,部分年份碳排放量反而小幅增加。 碳税作用有限可能由于各国存在豁免规定,其次部分国家碳税成本较低所导致。比如瑞 典对其碳税所涉及的燃料出口免征税;丹麦对国际航空、航运豁免;瑞士对于碳税负担 重、竞争风险高的行业中的纳税主体,只需承诺到 2020 年减少一定数量的碳排,也能 享受碳税免征。
4. 欧盟碳中和行业政策4.1. 电力行业
电力端脱碳是欧洲实现气候中和的重点,政策目标具体且密集:2030 年为欧洲气候 目标重要节点,许多电力行业脱碳政策均基于此年制定。2018 年 12 月,《Renewable Energy Directive》中要求到 2030 年欧盟可再生能源比例需要在最终能源消耗中达到至 少 32%,并实现 15%的电力和智能网络以及储能的互联互通。2020 年 9 月,欧盟委员 会在《2030 Climate Target Plan》中提出,到 2030 年,欧洲可再生能源发电占比至少应 提升至 65%。同年 11 月,《Offshore Renewable Energy Strategy》发布,提出到 2030 年, 欧洲海上风电装机容量至少达到 60 千兆瓦。同时,作为欧盟碳交易体系下的重点行业 之一,电力部门与其他 ETS 行业需在 2030 年前实现相比 2005 年水平 43%以上的减排。
绿电目标推动下,欧洲电力能源结构进一步优化,电力脱碳进程不断加快。从电力 供应角度来看, 2015-2019 年,欧洲核电发电量占比稳重下滑,可再生能源发电占比逐年 增加,2015 年至 2020 年可再生能源发电占比由 15.14%提升至 23.43%,6 年间提升了 8.29%,未来可再生能源将逐渐成为欧洲电力系统的重要支撑,电力部门或将成为欧洲 最早脱碳的行业。
4.2. 工业
能源密集型工业为重点关注对象,碳交易机制和能源政策共同助力脱碳。目前,欧 洲工业排放以能源密集型产业为主,具体脱碳政策引导可分为欧盟碳交易体系以及能源 政策。碳交易机制主要针对工业的终端减排目标,以缩减排放限额及提升排放成本来倒 逼欧洲工业加速脱碳。能源政策方面,2018 年的《Renewable Energy Directive》为欧洲 设定了 2030 年能源效率至少达到 32.5%的目标。2020 年的《Hydrogen Strategy》及《EU Industrial Strategy》则计划大力提升氢在能源结构中的份额,建立清洁氢联盟,在 工业部门数字化、现代化的同时加速脱碳,以提升欧洲工业的国际竞争力。
欧盟碳排放的收紧对欧盟工业品的产量和价格并无显著影响。
钢铁:钢铁产量受碳中和政策影响较小,在金融危机前后以外的时期欧盟钢铁的产 量基本保持稳定;而钢铁价格的波动和碳交易收紧时间不相符
原油:自 90 年代起,伴随着欧洲经济和能源结构的调整,原油产量持续下行,但 在 2013 年碳交易大幅收紧后,欧盟原油产量依然维持稳定。
化工:作为欧洲主要基础化工产品,丙烯及丁二烯过去 10 年产量保持稳定,在但 2003-2019 年期间价格波动较大,价格出现大幅上扬后下降的情况。
水泥、石灰及石膏:欧元区水泥产量在 07 年之后大幅下滑,而对应水泥价格在 2013 年碳交易所政策收紧时期的上行幅度远不及过往 08 年之前的上行幅度。
4.3. 交通运输
欧盟交通政策多重支持,全面推动脱碳进程。根据 2020 年 9 月发布的《2030 Climate Target Plan》,总体上,欧洲交通运输部门在 2030 年可再生能源份额需要达到 24%。欧 洲分别于 2019 年 4 月及同年 6 月出台《Regulation setting new CO2 emission standards for cars and vans》及《Regulation setting CO2 emission performance standards for new heavyduty vehicles》,设定减排及低排车辆渗透率目标。在政策支持方面,除资金支持外,“补 贴 税收 积分”是欧洲交运部门脱碳的政策核心。其中补贴既有针对个人的购车补贴, 也有针对以出租车公司为代表的公司激励。税收方面,优惠力度大、范围广,既包括购 置税、保有税,在一些国家也涉及进口关税。积分政策则能有效推动车企加大低排车辆 的生产与投放。
政策引导下欧洲新能源车发展迅猛,交通运输行业脱碳进程不断加快。在目标细化 推动以及相关政策激励下,2013-2020 年,欧洲新能源汽车销量持续上升,且增速逐渐 加快,在 2020 年电动车销量超越了中国。同时,欧洲新能源汽车渗透率也逐年加速递 增,在 2020 年达到 8.71%,是中国的逾 1.5 倍,美国的近 3.7 倍,在国际上占绝对领先 地位。在欧洲激进的交通政策背景下,交通运输行业的脱碳步伐预计将继续加快。
4.4. 建筑
能效提升为欧洲建筑行业脱碳政策核心:根据欧委会的数据,建筑约占欧洲总能源 消耗的 40%,能源碳排量的 36%。基于建筑行业的能效提升对欧洲降低碳排放至关重要。
无论是欧盟或是各国层面的建筑脱碳政策,均以能效提升作为中心目标。欧盟于 2018 年出台的《建筑物能源性能指令》建议旧建筑的翻新速率需达到 3%,新建筑物在出售、 出租、建造时应当配有能源性能证书(EPCs);2019 年《欧洲绿色新政》则再次强调建 筑物能效提升的重要性,并提出严格执行对建筑物能源性能的相关立法。在各国层面, 英国重视建筑物能效提升,并设定建筑碳排的具体目标;德国更加细化的提出建筑物内 供暖、制冷及电力供应需转向可再生能源;法国则计划对建筑物的能效改造投入大量资 金。
多层级能效政策下,欧洲建筑脱碳取得一定进展,预计未来将进一步加速。根据 EU Buildings Observatory 数据,从 2012 年起,欧盟近零能耗建筑占比不断上升,其中非住 宅零能耗建筑占比在 2012-2016 年间持续上升,而住宅零能耗建筑在 2014 年达到峰值 之后小幅下降,但仍维持在 0.23%的水平,总体来看近零能耗建筑的占比呈现上升趋势。 英国具有 A 级能源性能的住宅占比同样总体维持爬升的态势。欧洲对建筑的具体政策 在近年开始密集出台并实施,预计未来伴随着建筑能效提升的进一步加速,建筑行业脱 碳进程也将相应加快。
4.5. 农业碳汇
欧盟已承诺到 2030 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至少减少 40%,森林约占碳捕获的 10%。 为实现这一目标,欧盟早在 2018 年 5 月通过了欧盟《2030 气候与能源政策框架》,将土 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和吸收量纳入核算框架。该法规 首次规定,在 2021-2030 年期间,欧盟成员国有义务减少等量或以上的大气 CO2,来抵 消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欧盟委员会拟定了欧盟成员国在 2021-2025 年期间必须适用 的“森林参考水平”。该法规指出土地部门在实现缓解气候变化长期目标中的重要性。 为更好地指导森林管理,欧盟在 2020 年公布的《2030 年生物多样性战略》 的基础上,宣布将制定一项涵盖整个森林生命周期的新森林战略,它将以有效 的植树造林和森林保护与恢复为主要目标,要求到 2030 年,再种植至少 30 亿棵 树,以提高森林固碳能力,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等。
5. 对中国的启示5.1. 调整经济结构实现碳达峰并不适用于中国
欧洲碳达峰主要有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移的支撑:上世纪末起欧洲大量工业出现 转移,制造业和工业增加值占 GDP 的比重分别从 1991 年的 19.8%和 28.6%下滑至 2019 年的 14.5%和 22.2%。而反观同一时期服务业增加值占 GDP 的比重保持持续上行,从 1991 年的 59%爬升至 2019 年的 65.5%。
通过产业转移和经济结构调整来降低碳排放对我国并不适用:
1)高耗能产业转移困难:过往我国曾以一带一路的名义,试图实现产业转型升级 和绿色发展,将要素成本和能耗较高的产业转移,而被国际社会指责污染转移。随着《巴 黎协定》等国际条约达成,未来国际上将不会有管制政策相对宽松的地方。
2)制造业产业链的完备对我国至关重要:2020 年我国依靠齐备的工业体系实现了 经济复苏,工业体系完备是我国抗击疫情的法宝,也是我国面临纷繁复杂的国际环境的 必然要求。保持完整的工业体系是内循环最重要的部分之一。一切以替代进口为导向的 产能扩张,预计不会受到政策的干扰。因为保证内循环的战略意义远高于 10 年后的碳 达峰和 30 年后的碳中和。疫情让我们意识到,在国内保持适度的冗余产能是很有必要的。保留工业体系的完整、发展制造业在未来一段时间是非常重要的政策推动。
未来我国需要依托发展绿电和新兴低碳技术实现碳中和。目前我国为了确保产业链 的齐全以及避免被国际社会指责污染转移,使得我国势必无法走欧洲产业转移的道路, 未来伴随着欧盟和其他发达国家修改出更激进的气候目标,将对中国出口造成较大的压 力。因此我国需要在所有工业生产的源头:电力领域,以及各个行业的技术创新方面(如 技术节能减排)进行升级才可尽早实现碳中和。
5.2. 人民币国际化需要我国在碳中和领域的影响力
我国需尽快发布和国际接轨的碳交易和碳排放核准政策,助力人民币实现国际化。 欧洲受益于其经济结构的优势和受迫于自然地理环境的劣势,国际气候谈判之中欧洲是 最为积极的,碳交易和碳边境税制度都是由欧盟所引领,2020 年欧盟碳交易所的成交金 额占全球交易所的成交金额的 88%。过往美元依靠工业血液的石油实现国际化,未来碳 交易排放体系将重塑工业和能源结构,若全球性的碳交易体系得以实现,欧元有望取代 美元成为主要结算货币,这将对人民币国际化产生较大威胁。我国应加快推进碳交易方 面政策,在碳排放核准机制等领域掌握国际影响力。
5.3. 建筑业和农业有望成为未来碳中和新的热点
关注后续建筑、农业领域碳中和政策的出台:目前我国出台的碳中和政策主要集中 于电力、交通运输和工业行业,而建筑业和农业方面的减排政策却较为少见,从欧洲目 前实施的政策来看,主要在碳交易(目前针对电力、工业,未来将纳入建筑和交运)、电 力结构、电动车渗透率、建筑改造和森林碳汇等方面提出了较多的政策,政策的指引对 这些行业的基本面产生了较大的影响。预计我国未来也势必将出台类似的政策指引,目 前市场 PRICE IN 的主要是制造业、电力企业、光伏和电动车等行业碳中和发展的预期, 未来在建筑减排和农业方面都将出现较多的机会。
5.4. 碳交易将不会对制造业产能和价格产生较大的影响
供需才是决定工业品最重要的因素:通过回溯欧洲过往主要工业产品的产能和价格 情况,我们发现在欧洲碳交易显著收紧的时期,工业品的产能和价格并没有受到显著的 冲击。欧洲工业产品的产能和价格更多的是受到全球供求关系和事件性影响(如金融危 机和疫情冲击)。目前部分省市出台了工业品限产的指令,但这并不意味着全国都会出 台类似的政策。在未来如果工业品生产实现由煤转电的转变、电力实现绿电供应以及低碳技术的出台,工业产品的生产将不会受到碳交易和其他政策的限制。
详见报告原文。
(本文仅供参考,不代表我们的任何投资建议。如需使用相关信息,请参阅报告原文。)
精选报告来源:【未来智库官网】。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