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的裁判效力(你不知道的隐形裁判规则)

再审的目的,是为了在二审终审的前提下,进一步地纠正生效裁判、生效调解书的错误,确保结果的正确性和合法性。

再审,是一审、二审外,最有希望的一次机会,其余什么抗诉、检查监督、申诉,那更是遥遥无期。再审申请一旦通过,案件大翻盘的可能性就极大。所以能否再审申请通过,就是一个关键和首要问题。那么除了案件本身、裁判因素,还有一个因素至关重要,那就是再审案件的标的额相对改判风险来说,分量大小。

申请人申请再审,就是不满原来所有的裁判,不管之前经历了几次裁判,都是对此不服的。当然,最不服的就是最晚的这一次实体判决。那么,同理,再审启动,也是法院(一般是高级法院)对原所有法院裁判的大否定和大转弯,这就需要克服法院系统内部的层层压力,虽然是上级法院(但是法院系统上下级是监督关系,区别于检察院上下级的领导关系)。

一个再审通过,就要得罪很多人,如果再审最后改判了,那对之前的工作人员的业绩、考核更是影响,甚至追究责任、予以处分。所以这里面就会产生很多成本,一旦此成本大于了再审案件的标的额,那么再审通过的可能性就是微乎其微,就是这么现实。

综上所述,在事实和法律适用正确或者基本正确的前提下,如果案件标的额或者案件涉及到的相关因素的标的额(比如QT事件),没有大到不启动再审后续就很麻烦的地步,并且没有大于风险成本,那么再审是很难启动的。

再审的裁判效力(你不知道的隐形裁判规则)(1)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