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争取孩子抚养权需要三大条件(离婚时如何争夺子女抚养权)
法律知识要点:子女抚养权争夺是父母离婚时最让人头疼问题,实务中父母双方大多都是想争夺对子女的直接抚养,也有极少数父母双方均不想直接抚养的。律小编发现,在处理子女抚养的问题上不少父母均没有以子女的身心健康为前提,都是为了单纯的把子女控制在自己身边或基于其它的一些目的,子女完全成了获得利益的私人物品。
离婚诉讼
在此,律小编建议父母双方在离婚时应当理性对待子女的抚养问题,主要是因为法律对于父母离婚时涉及子女的抚养问题规定的比较明确,如果法律上规定情形恰好是对自己有利的,使用温和方式主张,法院上就会支持你的诉求;相反对自己不利的情形,争的头破血流也是用处不大,仅有子女在特定的年龄以及双方条件均等时,任何一方可以积极举证做必要的争取。
关于父母离婚时子女的抚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三款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但是在司法实务中,该条文是一个原则性的法律规定,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所以199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司法解释,该解释对父母离婚后对子女抚养的问题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根据这些条文的规定并结合司法实务,律小编总结了父母离婚时对子女的抚养问题规定主要规定有以下几个方面:
父母离婚时协商一致确定子女的抚养问题。
父母双方离婚时只要双方协商一致,无论哪一方抚养均可,只要不损害子女的利益,法律不予干涉,甚至双方可以协商轮流抚养。
父母离婚时就子女抚养问题无法协商一致的,哪一方有优势主要是根据子女的年龄。
一、父母离婚时年龄在两周岁以下子女。这种年龄段的子女在父母离婚时,原则上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可以随父方生活: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上述三种情形中,前两种比较容易理解,只要有表述的具体情形,男方可以要求子女由自己抚养,第三种属于兜底性的条款,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主张,由法院认定是否有必要由男方抚养。
二、父母离婚时年龄在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子女。子女在这个年龄段,只能由人民法院按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进行判决。实务中大多都是想争取对子女的抚养,所以有利的抚养条件是争取成功与否的关键。但同时又规定了一方可以优先取得抚养的情形,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3、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父母离婚时年龄在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由于年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通常有了一定的辨别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为了更好的说明关于涉及子女抚养的法律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问题,现在律小编给大家分享两则相关的案例供大家参考。
夫妻离婚
实务判例一:父母离婚时儿子不满两周岁,双方就抚养问题发生争议的,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儿子由女方直接抚养。
案情摘要:原告向法院起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自由恋爱,2012年3月23日登记结婚,2012年9月17日二人婚生一子张某乙。原、被告婚前、婚后一段时间感情尚可,后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于2013年正月十六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至今。2013年4月原告曾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予离婚。但原、被告仍未和好,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再次诉来本院,请求离婚。被告答辩称,其表示同意离婚,主张孩子跟随其生活,并称其无婚前个人财产;其与原告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无夫妻共同债务。
判决观点: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后未能很好地珍惜夫妻感情,双方均同意离婚,应予准许。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因原、被告婚生子现不到两周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的规定,且原、被告分居后孩子一直跟随原告生活至今,故目前跟随原告生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成长;被告现无固定工作和收入,根据现在的物价生活水平和城镇人均收入,被告每年给付孩子抚养费的数额应以6000元为宜。
据此,法院判决准予原告谢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以及原、被告婚生子张某乙跟随原告生活,自2014年6月1日起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被告每年支付孩子抚养费6000元,此款于每年的11月30日前和5月30日前各给付3000元。
实务判例二:父母离婚时女儿已年满十五周岁,双方就抚养问题发生争议,法院征询女儿的意见时其表示愿意同母亲一起生活,根据该意见法院依法判决女儿由女方直接抚养。
案情摘要:原告覃某向法院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相识,×年×月×日生育女儿张某乙,×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姻基础差,感情一直不融洽,被告经常用很难听的脏话辱骂原告,被告还有赌博的恶习,经常彻夜不归。2016年3月原告曾向某某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撤诉。之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好转,原告从被告处从未感受到尊重与尊严,只有恐惧。故原告再次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以及婚生女儿张某乙由原告携带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判决要点: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律依据。原告主张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虽不同意离婚,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在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之后,双方的夫妻关系有所改善。现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可见其离意坚决,宜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关于子女抚养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的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本案中,张某乙已年满十五周岁,由谁携带抚养应考虑其本人的意见。张某乙在法院征询其意见时,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原告生活,而且原告也具有抚养能力,故离婚后,由原告携带抚养女儿为宜。综合考虑本地生活水平、张某乙的实际生活需要和被告的经济能力,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的抚养费较为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决准许原告覃某与被告张某甲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后,原告覃某和被告张某甲的女儿张某乙由原告覃某直接抚养,被告张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张怡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律小编说案:上述判例一中,父母离婚时儿子不满两周岁,这种情形只要女方不放弃的,正常情况下法院都会判决由女方直接抚养,在实务中很多人会担心子女不是母乳喂养,这个种情况是不是没有优势了?从这个法律条文上看,律小编认为不用担心这个问题,法律规定两周岁以下原则上女方抚养并没有设置前提条件,所以即使没有母乳喂养也无须担心。上述的判决二中,女儿已年满十五周岁了,这种情况下子女的选择就是判决的依据。所以对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父母一方能不能争取到那要看子女的选择。
只有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子女,如果双方均想争取直接抚养的,需要提供自己具有抚养优势方面的证据。但是,这个年龄段又排除了许多可争取的情况,在实务中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帮忙照顾孩子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如果孩子一直是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照顾的,并且离婚时都愿意继续照顾孩子的,这也法院判决时优先考虑的条件,基本上不会出现意外。
从上面的分析来看,在排除大部分情况之后,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不能协商一致时,可以争取的范围其实是很小的。所以,律小编再建议父母双方在离婚时一定要以子女身心健康为核心,应尽量协商解决抚养问题,如果不能协商的也应当理性的对待,认真评估自己争取抚养是否具有优势,有优势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坚决主张,没有优势的情况下应当理智对待,千万不采取过激手段,防止对子女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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