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共有产权房需要哪些条件(想了解广州共有产权住房)
广州市住建局印发《广州市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供应配售实施细则》(简称《配售实施细则》)与《广州市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审查实施细则》(简称《审查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广州市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供应配售管理、申请受理、资格审核工作,这意味着广州首批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购销售工作越来越近了。记者从广州市住建局获悉,明年广州市计划推出首批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
若申购人选定房屋后不签约将被“禁购”3年
住保办发布共有产权住房配购公告后,申购人提出申购;相关部门对申购人资格进行联网审核;开发建设单位会同代持管理机构,根据参加摇号的申购人名单,依次对符合条件的优先申购人和普通申购人进行公开摇号,确定选房顺序号,随后申购人选房并签订合同。
若申购人选定房屋后,未按选房公告相关规定签订《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及《共有产权住房共有协议》的,其购房资格即时丧失,申购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购共有产权住房。
多部门联网审查缴纳社保情况等信息
根据《审查实施细则》,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申购人网上申请后,相关部门将对申购人的婚姻状况、学历、学位等情况,通过广州市政务信息平台进行数据比对联网审核。
其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对申购人是否属于广州市公布的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高技能人才和紧缺工种人员。同时审核申购人申购前是否在广州连续缴纳60个月基本养老保险,且中断、补缴时间累积不得超过6个月。
区住房保障部门,则需要审核申购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名下有无广州市的住宅、商铺、写字楼;是否享受过房改房、解困房、集资房等国家优惠性购房政策等信息。
有房夫妻离异满3年,无房一方才能申购共有产权住房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相关规定,有自有产权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需要在距办理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满3年,一方才能单独提出申购共有产权住房。
另外,夫妻双方共同申购的共有产权住房,在完成选房认购后至签订《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及《共有产权住房共有协议》前,办理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的,要在规定时间内,由双方协商确定符合申购条件的一方作为申购人,继续完成后续的购房手续,视为双方均已享受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或双方均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其本次购房资格丧失。
广州市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将有两家国企代持
根据《配售实施细则》,广州市住保办委托广州城投住房租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城投住房租赁公司”)、广州珠江住房租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珠江住房租赁公司”)作为代持管理机构,代表市政府持有和管理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的政府份额。其中,城投住房租赁公司为位于天河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的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的代持管理机构,珠江住房租赁公司为位于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白云区、花都区、从化区的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的代持管理机构。
房价根据房屋楼层朝向上下浮动比例不超过10%
共有产权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及代持管理机构,在向住保办申报定价方案前,需要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评估时点前6个月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同地段、同类型商品住宅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并出具市场评估价及市场价格咨询报告。
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经核准的销售均价或产权份额比例后,应当以销售均价为基础,结合房屋楼层、朝向等因素确定单套销售价格,上下浮动比例不超过10%。以单套销售价格计算的项目住房销售总额,应当与以销售均价计算的项目住房销售总额相等。经重新定价核准的剩余房源,以单套销售价格计算的剩余房源销售总额,应当与以最新批复的销售均价计算的剩余房源销售总额相等。
土地出让时“限房价、竞地价”集中新建的共有产权住房项目,所有单套销售价格均不得超过土地出让时确定的最高销售单价。
Q&A
Q: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如何办理申购?
A: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核采取全网办理,申购人应在规定时间登陆指定网站填写申请信息并提交相关材料,也可在规定时间内持有效身份证及申请材料前往户籍地、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工作人员现场指导、协助进行网上办理。申购人对申报的信息及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Q:如何查询是否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
A:目前,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申购采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购人可自行查询相关情况,网址:http://zxgk.court.gov.cn/。申购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得申购本市共有产权住房。
Q:如配偶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另一方是否可申购共有产权住房?
A:根据《办法》第十九条,申购人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不得申购本市共有产权住房。已婚人士申购共有产权住房的,如一方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则不能夫妻均作为申购人共同申购共有产权住房,但未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一方可作为唯一申购人申购共有产权住房。
Q:申购人曾作为共同申请人(非产权人)与父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是否可申购共有产权住房?
A:根据《办法》第十九条,申购人或其配偶已享受过购买房改房、解困房、集资房、安居房、侨房政策专用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的,不得申购共有产权住房。
购买上述政策性住房时的主申请人、配偶及产权人属于已享受过的情形,不得申购共有产权住房,其他共同申请家庭成员(非产权人)可申购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
Q:申购人目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可否申购共有产权住房?
A:根据《办法》第二十五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直管公房、单位公房等政策性租赁住房的承购人,可以申购共有产权住房,但自共有产权住房交付通知送达后的90日内,应当主动腾退所占用、使用的前述住房;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承购人,也可申购共有产权住房,但自共有产权住房交付通知送达后的次月起,住房保障机构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如未按规定时间腾退前述住房的,将按照《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
Q:申购人在申购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背承诺的,将受到什么处理?
A: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在申购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背承诺的,10年内禁止其申购共有产权住房,将有关失信信息按照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予以失信惩戒,并按以下情形处理:
1.已取得购房资格的,予以取消;
2.已签订购房合同但未办理入住手续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之解除《买卖合同》、由代持管理机构与之解除《共有协议》,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3.已入住共有产权住房的,由代持管理机构回购其所持份额,并以原购房价与回购时市场评估价较低者作为回购价格,责成限期腾退住房,并按《共有协议》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4.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Q:申购人未按时到场或未按规定选房的,有何后果?
A:申购人未按时到场或未按规定选房的,购房资格即时丧失,申购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购共有产权住房。
申购人选房后未按规定签订买卖合同的,有何后果?
申购人应在选定房屋后按规定签订《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及《共有产权住房共有协议》);未按规定签约的,购房资格即时丧失,申购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购共有产权住房。
Q:转让共有产权住房后能否再次申购?
A:通过正常转让产权份额方式退出共有产权住房后已满5年(即符合《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5年内无不动产转移记录条件),可以享有一次再次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机会,即再购仅限一次。发生违法、违规、违反共有约定或被司法拍卖等情况以非正常方式退出共有产权住房的,不可再次申购。再购申购是否给予配售,还要视每批次房源申购供需平衡情况,由住房保障部门届时确定。
举例 :2029年10月20日,位于番禺区的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公告开始接受申购,并明确接受再次购买的申购。意向申购人情况如下:黄埔区户籍市民C,已婚,目前在海珠区工作已有5年,属于我市公布的高技能人才目录人员,在2024年4月~2029年9月的66个月期间在本市正常交纳基本养老保险61个月(期间曾中断了2个月、补缴了3个月,即中断或补缴累计未超过6个月),曾经在2020年9月购买了位于黄埔区共有产权住房且已于2024年10月前按规定正常转让产权份额退出,则市民C可以提出再次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请。
Q: 持有共有产权住房期间能否申请换购?
A:承购人已经购买了共有产权住房,因家庭、工作、生活等原因可以享有一次申请转让现居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同时新购共有产权住房的机会,即换购仅限一次。发生违法、违规、违反共有约定或被司法查封等情况的,不接受换购申请。换购申购是否给予配售,还要视每批次房源申购供需平衡情况,由住房保障机构届时确定。
承购人在取得本市住房或换购的共有产权住房使用权之前,可以按上一年度房屋租金参考价向产权受让方租赁所出让的共有产权住房临时居住,但最长租期不得超过一年。
举例:2029年10月20日,位于番禺区的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公告开始接受申购,并明确接受换购申请。意向申购人情况如下:白云区户籍市民D,已婚,目前在番禺区工作已有3年,在公告日止本市户籍2年,属于我市公布的中级专业技术目录人员,在2024年4月~2029年9月的66个月期间在本市正常交纳基本养老保险60个月(期间曾中断了3个月、补缴了3个月,即中断或补缴累计未超过6个月),曾经在2024年9月购买了位于白云区共有产权住房且已满限售期,则市民D可以提出退出白云区共有产权住房、换购番禺区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请。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贾政
图: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苏韵桦
广州日报全媒体编辑 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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