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未标明利息但是标明了违约金(一次讲明白借款利息)
小张家里人生病,手头又没有钱就找公司借钱,老总人很仗义,让公司财务借了10万块钱给小张以解燃眉之急。当时财务没好意思问利息的问题,小张也着急风风火火的拿了钱就走了。事后还钱的时候,小张觉得当时没有约定利息,应该不给利息;财务觉得应该给些利息。那么两种观点,到底哪个是对的呢?
借款利息,对于自然人之间、与非自然人之间之间的规定还是不一样的。什么是自然人之间呢?就是自然人和自然人之间。而非自然人之间,就是个人和企业,企业和企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利息问题,大家还是比较熟悉的,自然人之间借款时,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就被视为无利息;还有就算是约定了有利息,但是利息总额不能高于百分之24,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但是小张和公司之间,就是非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这也就是说,小张和公司之间就算是没有约定利息,也还是要给一些的。
为什么自然人之间借款没约定利息就不给,非自然人之间借款要给呢?自然人之间借款,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实际上体现了一种互助的精神。法律鼓励我们互相帮助,既然帮助就提倡无偿性,所以没有约定就不给了;而非自然人之间,还是要讲点经营收入的,所以没有约定利息,也要给些。另外有个冷知识,公司借款给个人,公司有了利息收入,还是要交税的;个人借款给公司,有了利息收入,也是要交个人所得税。所以,没有约定利息,可以按照交易习惯确定利息。
上面说了自然人之间没有约定利息视为不给利息,但是借款到期以后,借款人不还钱,这就不地道了,突破了我们互助的精神。所以法律规定,即使没有约定利息,到期后归还,出借人可以要“逾期利息”。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约定利息的,逾期利息可以和约定利息一致;没有约定利息的,约定利息的可以按照年利率百分之6要,这个利息实际上和我们贷款利息平均值相近了。
这里提到了利息、逾期利息,那么违约金是怎么回事呢?违约金必须是事先双方约定的,违约方给另一方一些补偿,或者一种惩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约定了逾期利息又约定有违约金的,当事人可以选择一种或者两种都选,但是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加在一起不能高于24%,比如借款10万,逾期月利息是1%,那一年就是12%,同时又约定了违约金,每个月按照1.5%支付,那一年就是18%,两者相加一年是30%,这远高于24%,超出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最后还有一个“迟延履行利息”,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迟延履行利息为日万分之一点七五(0.0175%),一年就是6.39%左右。“迟延履行利息”是国家为了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用法律规定的利息,属于“法定之债”,不受当事人意思左右。当债务人不按照判决书履行日期履行的时候,“延迟履行利息”自己就开始计算,直到债务人付款为止。这个时候债务总额为“借款本金 应付未付的利息 逾期利息 延迟履行利息”。因为“延迟履行利息”属于“法定之债”所以不受年利率24%的限制。所以要是借了别人的钱,有钱快还,要不然这一年“迟延履行利息”就是6.39%,过个几年利息就是一笔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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