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养的水产动物(农业农村部明确)
继此前确定中华鳖、乌龟等列入水生动物相关名录的两栖爬行类动物按照水生动物管理之后,农业农村部近日组织有关专家针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与水生野生动物相关的内容进行了总结归纳,以问答形式汇集成5个板块、23项问题对外发布,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禁养的水产动物?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禁养的水产动物
继此前确定中华鳖、乌龟等列入水生动物相关名录的两栖爬行类动物按照水生动物管理之后,农业农村部近日组织有关专家针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与水生野生动物相关的内容进行了总结归纳,以问答形式汇集成5个板块、23项问题对外发布。
问答中表示,捕捞鱼类等天然渔业资源是一种重要的农业生产方式,也是国际通行做法,渔业法等已对此作了规范。根据各方面的一致意见,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有关规定,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列入禁食范围。对于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的物种和农业农村部公告的水产新品种,要按照《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严格管理。中华鳖、乌龟等列入上述水生动物相关名录的两栖爬行类动物,按照水生动物管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础上,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为导向,扩大法律调整范围,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同时,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其中,对于水生野生动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猎捕、交易、运输、食用水生野生动物的,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同时,捕捞鱼类等天然渔业资源是一种重要的农业生产方式,也是国际通行做法,根据各方面的一致意见,按照《决定》的有关规定,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列入禁食范围。对于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附录水生动物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物种,要严格按照《决定》要求进行管理,对凡是《野生动物保护法》要求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的,必须一律严格禁止。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张钦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