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望相助邻里和谐暖人心(邻里守望有典)
相邻两家因修路占地诉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平潮人民法庭,顾慧华庭长在现场勘验。陈佳敏 摄
为解决邻里房屋划界纠纷,启东市人民法院法官深入一线,实地勘验测量。王俊博 摄
相邻两家因修路占地诉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平潮人民法庭,顾慧华庭长在现场勘验。陈佳敏 摄 为解决邻里房屋划界纠纷,启东市人民法院法官深入一线,实地勘验测量。王俊博 摄
导读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不如对门”。相邻各方不仅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还是互助协作关系。相邻关系纠纷看似简单,标的也不大,但对于涉讼的当事人来说,邻里之间抬头不见低头见,一旦发生相邻妨害就会对百姓的安居乐业产生实际影响。为此,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梳理了一批已审结的相邻权纠纷典型案例,针对相邻权纠纷案件中的容忍义务、证明责任等方面进行解析并给出意见建议。
应容忍邻居安装正常尺寸的防盗窗
陈某与王某夫妇系上下楼邻居。陈某住17楼,王某夫妇住16楼。陈某家中孩子年纪尚小,为防止孩子攀爬造成安全隐患,陈某在南侧西房间外以及南侧阳台外均安装了不锈钢防盗窗,其中西房间外的防盗窗底部位于王某夫妇家西房间雨棚的上端,阳台外的防盗窗位于楼层突出的腰线上端。
王某夫妇认为突出的防盗窗让他们觉得非常压抑,且陈某放置在防盗窗上的花盆经常漏水,导致王某夫妇家晾晒的被子脏污,于是起诉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要求陈某立即对其房屋的防盗窗进行拆除,停止侵害王某夫妇权益、排除对王某夫妇的生活妨碍。
法庭上陈某辩称,其安装防盗窗是出于对自家孩子的安全考虑,并未影响王某夫妇家的采光。自家的花盆并未放置在防盗窗上,王某夫妇没有证据证明是陈某家的花盆漏水弄脏了被子。
崇川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照片,涉案不锈钢防盗窗的尺寸对于陈某正常使用便利居住来说,并未超出合理范围,也未超出陈某保护自身居住安全的合理限度。虽然其行为客观上有可能对王某夫妇的采光等造成一定的影响,但王某夫妇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陈某的行为已经明显超出相邻方即王某夫妇应当承担的容忍义务的范围。因此,陈某安装防盗窗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遂判决驳回王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讲法典
根据民法典规定,解决相邻不动产所有权人之间权利冲突应当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坚持与邻为善,提倡换位思考,兼顾各方利益。
相邻关系制度旨在调节相互毗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明确一方给另一方提供一定的便利,容忍因提供便利而给自己造成的妨害。民法典物权编多个条款提到“提供必要的便利”,以及“不得违反规定”或“不得危及安全”,从容忍的范围和他人不得逾越的界限这两个正反的角度,将容忍义务作为相邻关系中权利行使边界的判断标准。
相邻关系的核心是容忍义务,容忍义务限制了排除妨害请求权,使相邻不动产所有权人不得因此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本案中,陈某出于自身及家人的安全考虑安装防盗窗,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王某夫妇的采光,但属于王某夫妇应承担的容忍义务的合理限度内。通常情况下,只要防盗窗安装位置适当,相邻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予以容忍,以发挥其财产价值的效能,维护和睦的邻里关系。
在此需要指出,作为陈某亦应换位思考,设身处地的为王某夫妇着想,并从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妥善处理好双方之间的纠纷,为营造和谐的邻里关系、创建优美的小区环境作出努力。
改进户门外开妨碍通行应恢复原状
彭某夫妇与赵某家同住一层楼,该楼层共有东、中、西三户,其中彭某夫妇是中间户,赵某家是西边户。中间户的进户门原始设计为东侧内开式,原始门框陷于墙体。彭某夫妇在装修时,将原来的进户门改为西侧外开式,装修后的门框突出于墙体,该进户门外开呈90度时,公用通道的宽度仅剩58厘米,影响通行。赵某家中有老人和小孩,老人腿脚不便,小孩跑跳随意,在经过彭某夫妇外开的进户门时容易引发碰撞,并且狭窄的通道存在消防隐患。双方沟通无果后,赵某遂将彭某夫妇诉至如皋市人民法院,要求其将进户门恢复原状。
彭某夫妇认为,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商品房住户安装外开门,其仅在家人进出时才开启进户门,其他时间关闭,对通行并不构成妨碍。赵某称家中有小孩易引发磕碰,应当由赵某加强监护,或者安装猫眼以确保安全。
如皋法院审理后认为,彭某夫妇在未征得邻居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原始东侧内开式进户门改为西侧外开式进户门,且该小区的业主手册明确告知业主装修时不得随意移动门窗位置,不得影响相邻住户房屋的正常使用和环境质量等。改造后的门框已经突出于墙体,改变了原始设计,彭某夫妇家的进户门外开时占用公用过道,对西边户的正常出入造成影响,也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该影响和安全隐患并非彭某夫妇抗辩的“通过猫眼加强观察”能实质解决的。因此,赵某基于相邻权要求彭某夫妇将进户门恢复原状,于法有据。法院遂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彭某夫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讲法典
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相邻关系的不动产权利人在占有使用不动产时,相互给对方造成一定影响在所难免。因此,权利人之间存在协作、容忍义务。但如果一方超越权利边界,给相邻方造成生活不便或严重影响,超出了容忍义务的范围,则构成侵权。商品房小区进户门朝向系经设计单位设计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建设,不仅考虑业主便利也要保证相邻关系中通行人员的安全。本案讼争过道是该楼层东、西两户出入通行的必经通道,本身较为狭窄,彭某夫妇作为中间户,其进户门正对三户公用的公共进出门,基于此,中间户的进户门原始设计为东侧内开。
在相邻法律关系中,相邻各方负有提供最低限度的便利利益与容忍义务。邻里之间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考虑相邻权利人的生活方便;合理限制或者延伸自己的权利,方便相邻权利人的生活;合理安排,尽量减少给相邻权利人生活带来不便,不得把自己的方便建立在相邻权利人的不便之上。本案经一审法院现场勘查,彭某夫妇更改进户门朝向后,既影响西边住户正常进出,又存在安全隐患,且该小区业主手册也明确告知业主装修时不得随意移动门窗位置、不得影响相邻住户房屋的正常使用。据此,法院认定赵某的主张成立,判决彭某夫妇将进户门恢复原状。
起诉邻居侵权需有证明因果关系的证据
刘某和周某住在同一栋楼,刘某住5楼,周某住8楼。周某酷爱养花,在其住所南、西、北三处阳台外侧均搭设花架用于养花,日常浇水。
2018年7月16日,刘某报警称8楼周某家中浇花,水滴至其家中。民警出警后,发现周某家的花盆没有盆托,确实存在滴水的情况,建议周某在花盆安装盆托。刘某认为周某长期的浇花滴水导致其家中的墙面、地板受损,应承担赔偿责任。刘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赔偿损失4100元,并拆除南、西、北三处花架。
周某辩称,在刘某楼上的住户中,并非只有其一家养花浇水,刘某家中的墙面、地板受损与自己的浇花行为无关。
崇川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刘某提供的照片确实存在楼上住户不当浇花的行为。周某作为楼上的住户,在浇花时应当注意避免大量水滴落下对楼下住户造成影响。关于刘某主张周某长期浇花滴水导致其家中的墙面、地板受损,因两家之间相距三层,并非直接相邻的邻居,且高层房屋的上层众多邻居生活用水、自然雨水、建材自身质量等因素均可导致受损发生,刘某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家中的墙面、地板受损与浇花滴水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遂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讲法典
本案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因相邻关系产生的侵权纠纷,属于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下的构成要件包括过错、侵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认定是确定侵权责任的基础,同时也是法院确定侵权责任赔偿的前提。侵权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假设不存在这种违法行为,损害就不会发生,则该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反之,即使不存在该行为,损害也会发生,则该行为就不是损害发生的原因。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刘某作为原告主张周某实施侵权行为损害其个人利益,就应当承担证明其家中的墙面、地板受损与周某浇花滴水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现刘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中,公安机关派出民警现场勘查,建议通过在花盆安装盆托的方式避免造成相互影响。周某应及时采纳,并注重对自身行为的约束,以避免对楼下的住户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公安机关的建议符合经济、绿色原则,可有效避免因为过激行为引起的邻里关系恶化,有助于促进邻里关系和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张怡茜 古 林)
(人民法院报)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