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借条和收条(借条欠条收条)
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借条,借据随即作废。 借条的基本内容包括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本外币)、利息计算、还款时间、借款日期等要件。
借条的基本内容包括: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本外币)、利息计算、还款时间、违约(延迟偿还)罚金、纠纷处理方式,以及债务人姓名、借款日期等要件。只要具备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债务人姓名及借款日期(尽管是后来添上的),但符合借条的主要要件,因此具有法律效力。一旦产生争议,是可以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主张债权的,人民法院也会采信的。
借钱给朋友时,应当让他出具什么样的凭证?生活中最常见的有三种:欠条、收条与借条。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它们的法律含义则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名称虽然不是认定法律关系的唯一决定性因素,但它对于法官的判断无疑是具有极大影响的。
欠条和借条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而收条则不仅仅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还能够作为股权关系或合同履行的证明。前者如公司收到股东出资时出具的凭证;后者如卖方收到货款时出具的凭证。在这两种情形中,持有收条的一方是无权要求对方清偿收条项下的款项的。持有收条的一方要求出具收条的一方清偿收条项下的款项,就必须证明,其所持有的收条表征的是债权关系,而并非股权关系或合同履行的证明。而要做到这一点,仅仅靠出示一张收条通常是不够的。收条的持有者在不能出具其他证据时,便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败诉的风险。
借条表明了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即因为借贷而形成;欠条则无法从字面上表明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是很多的,借贷只是其中的一种。能否初步认定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对当事人最大的影响是诉讼时效的计算问题。如果写明是借条,借贷关系成立的话,则适用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如果写明是欠条,其应当适用几年的诉讼时效则应当依据欠条形成的原因来确定。我国法律中规定的诉讼时效按时间划分共有四种:一年、两年、三年和四年时效。
因此,当你借钱给朋友时,应当让他出具借条,而不是欠条和收条。
欠条欠条,也称“白条”,是个人或单位在欠款、欠物时写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凭证性应用文,也是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为证明一方欠另一方财物而立下的一种凭据类应用文体。
欠条通常适用于下列几种情况:1、在购买物品或收购产品时,因不能支付或不能全部支付他人的款项而要写张欠条。2、借了他人或单位的钱物到时不能归还,或不能全部归还,有部分的拖欠,此时就需写张欠条。3、借了个人或公家的钱物,事后补写的凭证,也可以称作欠条。
收条收条是收到别人或单位送到的钱物时写给对方的一种凭据性的应用文。收条也称作收据。收条也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应用文样式。
原来借钱物或欠钱物一方将所欠、借的钱物还回时,借出方当事人不在场,而只能由他人代收时可以写收条。当事人在场,则不必再写收条,而只把原来的欠条或借条退回或销毁即可。
个人向单位或某一团体上缴一些有关费用或财物时,对方需开据收条,以示证明。
单位和单位之间的各种钱物往来,均应开据收条。当然,在正式的场合下,一般都有国家统一印制的正式的票据,这属于另一类情况。
借条、欠条、收条是民间借贷中三种最常用的字据凭证,在司法实践中它们分别代表着不同的含义。在日常生活中常常因为书写不规范、有歧义,而导致赖账,进而引发民事纠纷。那么到底该如何正确起草才能尽量避免风险呢?为大家整理了常用模板~一起来看看吧!借条↓↓
01 、标题表明了该条据的性质,既防止借条持有者在借条正文上方添加内容,也防止借条持有者将借条篡改为数页合同的最后一页。
02 、“为……”表明借款的目的,以免一旦发生诉讼后借款人提出该笔借款系赌债、分手费等抗辩。
03 、在民间借贷中,通常借条中写明“今借到多少元”即表示所借款项已经实际交付,但一旦发生纠纷,借款人提出虽然出具借条,但未实际收到款项的情况仍旧常见。因此,采用“今收到出借的多少元”这种表述,更强调了款项已经实际交付。
04 、此处写明出借人姓名全名,应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一致。
05 、出借人姓名后应附身份证号。
06 、“现金”表明出借的方式,如果是银行转账,应将表述修改为“银行转账”,并保留银行转账凭据。
07 、金额应写明币种,同时书写阿拉伯数字和大写数字,以免发生篡改数字行为而引发争议。
08 、借款期限必须明确,且要大写,以免产生争议。
09 、借款利率应明确为年利率或月利率,同时大写标明。
10 、到期未还后的利率是否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利率一直是常见的争议焦点,应在借条中明确略高于借期利率的逾期利率。
11 、“立此为据”作为借条正文的收尾,以免借条持有者在正文末尾添加内容。
12 、借款人姓名应写全名并附上身份证号码,同时应由借款人在手写的名字上按捺手印。
13 、 写上借款人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因为后期诉讼立案需要被告信息。
14 、落款日期应为所借款项实际支付的日期,并应大写。借条末尾日期下面的空白处最好裁掉。
注意:
借条书写中如有涂改时,应要求借款人在涂改处按捺手印,或要求借款人重新书写借条。借条书写完成后,为防止篡改,借款人可拍照留存,或复印一份留存(并请出借人签注“该借条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收条↓↓
01 标题写在正文上方中间位置,字体稍大。标题的写法有两种:一种是直接由文种名构成。即写上“收条”或“收据”字样。另一种是把正文的前三个字作为标题,而正文从第二行顶格处接着往下写。如用“今收到”、“现收到”、“已收到”作标题。
02 正文一般是在第二行空两格处开始写,但以“今收到”为标题的收条是不空格的。正文一般要写明下列内容,即写明收到的钱物的数量、物品的种类、规格等情况。
03 落款一般要求写上收钱物的个人或单位的名称姓名,署上收到的具体日期,一般还要加盖公章。如果是某人经手的一般要在姓名前署上“经手人”的字样。如果是代别人收的,则要在姓名前加上“代收人”字样。
注意:
收条要求将所收到的物品、钱款的具体数目以及物品的大小规格式样等说明,同时还要写清是从谁那儿收的。收条的落款要求经手人签名盖章,注明日期,而不能仅仅有个单位的名称。收条不能涂改,欠款数目也要大写。
欠条↓↓
注意:
“欠条”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借钱可以是其中一种原因,其它例如在履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合同中,只要债务人没有及时履行债务,债权人也可以要求打“欠条”,因此如果出具的是“欠条”并不一定表明两者之间为民间借贷关系。
欠条签名与身份证不符 是否影响效力【案情】2015年,徐某与于某相识,后徐某经常从于某店里进货,口头订货,售出后打款。2020年,徐某向于某进货7次,累计金额12万5千元,未打款。2020年12月30日,徐某给于某手写欠条:“徐某欠于某12.5万元,明年五月前归还,不计利息。”徐某在该欠条上署名徐小某。
2021年5月,于某微信向徐某催款,徐某承诺会归还,但还需要些时间。10月,徐某仍未还款,并声称欠条署名并非自己名字,自己叫徐某,不叫徐小某,不应还款。
【分歧】关于本案,在审理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欠条无进货详单和身份证复印件佐证,现有证据存在瑕疵,亦无法认定徐某就是徐小某,故不能支持于某主张。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欠条为徐某手写,且在欠条约定的5月有微信往来内容佐证,徐某先在5月6月表示会还款,但10月突然说不还款,应认定构成事实供货关系的证据链形成。徐某应向于某承担还款责任。
【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虽然该欠条署名与身份证不一致,但为徐某亲笔所写,且内容和时间与二人交易习惯、微信记录吻合。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对事实的证明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第二,徐某亲笔书写欠条,在约定时间表示会还款,之后却出尔反尔,称署名不是自己的本名,明显有耍赖嫌疑,用笔迹鉴定可进行验证。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徐某应向于某承担还款责任。
从民事诉讼诚实守信的原则出发,任何违背事实,背弃诺言,借钱不还的行为都是耍流氓的行为。倘若在诉讼活动中作虚假陈述,不承认借款事实,隐瞒真相,干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依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拘留;利用法院民事判决既已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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