摔碎玉镯被索赔 啊呀门口摔了一跤
海口一女子带孩子到
海口市美兰区白沙门社区卫生服务站看病
进入卫生服务站大门处时不慎滑摔
导致其左腕扭伤、玉镯摔断
对此
她将卫生服务站告上法庭索赔损失
最终
法院二审判决卫生服务站
赔偿女子的玉镯损失25000元
案发
女子在卫生服务站大门处
滑倒摔断玉镯
2018年7月5日8时45分,刘某带孩子到卫生服务站处复诊,由于卫生服务站的工作人员刚清扫地面,地面湿滑,刘某进入卫生服务站大门处时不慎滑摔,导致刘某左腕扭伤、刘某左手腕佩戴的玉镯摔断成两截。
当日,刘某到海口市人民医院门诊就诊,门诊给予活血化瘀止痛等对症处理,刘某因此支出医疗费19.80元。
刘某、卫生服务站因此事的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后,刘某一纸诉状将卫生服务站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卫生服务站赔偿她医疗费、误工费等法定赔偿金400元、赔偿她财产损失(翡翠手镯)50000元,同时承担手镯鉴定费用3000元及鉴定物品快递费323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刘某向一审法院申请对“刘某在卫生服务站处摔碎的翡翠玉镯的市场价值”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对外委托鉴定。经鉴定,摔碎的翡翠玉镯在评估基准日的国内零售市场价值为50000元。
一审
卫生服务站
赔偿原告玉镯损失5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卫生服务站是向所在社区群众提供便利快捷医疗服务的机构,其门诊服务大厅为对外公共开放的场地,其向群众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尽到相应的提示、保障义务。
事发当日早晨,卫生服务站因清扫地面导致入口处地面湿滑,又未向从该处进出的不特定群众作出明确的防滑防摔提示,刘某经过该处不慎滑摔,致左腕扭伤、左腕佩戴的玉镯摔断成两截,给刘某造成损失,据此卫生服务站存在未尽提示、保障之过失,其过失与刘某所受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卫生服务站对刘某构成侵权,刘某主张卫生服务站赔偿相应的损失,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而刘某佩戴的玉镯因刘某滑摔致断裂为两截,刘某无法再正常佩戴,玉镯的完整性受损,玉镯的装饰性及其价值均受到影响;经鉴定,截止到事发当日玉镯的价值为50000元,刘某主张卫生服务站赔偿玉镯损失并承担鉴定费3000元,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此外,法院还对刘某实际发生的医疗费19.80元予以支持。
对此,一审法院依法判决:一、卫生服务站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刘某支付医疗费人民币19.80元、玉镯损失人民币50000元。二、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鉴定费人民币3000元,由卫生服务站负担。
二审
改判卫生服务站
赔偿玉镯损失25000元
一审宣判后,卫生服务站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卫生服务站存在未尽提示、保障之过失,其过失与刘某所受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卫生服务站对刘某构成侵权,故卫生服务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刘某作为成年人,应该知晓穿着拖鞋容易摔倒,其穿着拖鞋时应该提高自身注意义务,但其仍然穿着拖鞋前往公共场所,对其自身人身及财产安全未能尽到足够注意义务,应该承担相应责任。故结合双方过错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法院认为卫生服务站和刘某各自承担50%责任为宜。即卫生服务站向刘某支付医疗费人民币9.9元、玉镯损失人民币25000元。
对此,海口中院于2020年8月13日作出判决: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变更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卫生服务站某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刘某支付医疗费人民币9.9元、玉镯损失人民币25000元。驳回被上诉人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鉴定费人民币3000元,由被上诉人刘某负担1500元,上诉人卫生服务站负担1500元。
来源: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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