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一座围城有人想进去(日落西山你不陪)
人生如戏,戏如人生,作为人生的唯一主角,我们既是导演、又是演员,是要平淡温馨,还是跌宕起伏,过程是否精彩,结局是否完美,全由自己把握。
深圳街头就上演一出“曾经的我,你爱搭不理;如今的我,你高攀不起”的狗血戏码,一女子跪在马路上痛哭流涕,求丈夫原谅,但丈夫视她如洪水猛兽,头也不回地走了,她到底做了什么不可原谅的事呢?
周先生和沈女士曾经也是一对令人羡慕的神仙眷侣,两人虽然没有浪漫的相遇,但婚后相依相守。周先生能力出众,开了一家小公司,在外面全心全意打拼,就是为了让家人过上好日子,沈女士负责看顾后方,把家里打理得井井有条。
谁说事业和家庭只能二选一呢?成年人的世界当然是两个都要,周先生从事运输行业经常出差,但工作以外的时间,都贡献给了家庭,收入除去公司的应酬开销外,全部都上交给了沈女士,可见他对妻子的信任和爱重。
如果日子一直顺风顺水地过去,两人或许能携手到白头,可天有不测风云,周先生的事业遭遇了一点挫折。他公司的一个司机在运输途中出了车祸。
原《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的金额,除去保险以外,他还要赔偿一大笔钱给司机的家属。这笔钱虽不至于让他破产,但没有资金支持,事业必将受到重创。
他把手里所有的钱都赔给了家属,还差一部分,就找沈女士支取家庭资金。但是沈女士却一改从前的善解人意,变得咄咄逼人,口口声声说他是骗人的,不愿从指缝里掏出一分钱。
但其实沈女士手里的钱,属于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若婚后公司经营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由此产生的债务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沈女士不管从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都应该把钱拿出来度过难关。
除非婚前两人约定了公司收益为周先生个人所有,那么公司债务才属于周先生个人。但夫妻共同财产一样有周先生的份额,于情于理,沈女士都没有独占的权利。
都说危难关头见人心,周先生也算彻底看清了妻子的本性,原来她只能同富贵,不能共患难,心中倍感失望。最后周先生找家人和朋友到处借钱,才凑齐了那笔赔偿款。
沈女士的冷漠已经让他对这段婚姻失望,但那时他还能理解妻子的顾虑,毕竟一家人要过日子,总不能一点钱也没有。可沈女士接下来的操作却是让他彻底寒了心。
周先生因为负债累累,事业也受到了影响,公司一直半死不活的,也没有钱上交给沈女士了,沈女士屡次抱怨他没用,两人时常吵架,后来沈女士还在他最艰难的那段日子一走了之了。
周先生也憋了一口气,既然走了就不要再回来,他随即在手机上提出了离婚,但是沈女士没有回复。在周先生落魄的时候,他遇到了另一个女人小刘,小刘温柔体贴,在他一无所有的时候默默关心照顾他,陪他度过了困境,走入了他的心。
三年的时间里,他夜以继日地苦干,终于把债务还清,公司的生意也蒸蒸日上,财富比以前更丰厚,他早已忘却沈女士给的耻辱,准备和小刘共度一生。谁知沈女士突然又要回归家庭了,还在街上拉着小刘大骂“小三”,污言秽语,不堪入耳。
有道是“你若不离不弃,我必生死相依”,周先生已经和刘女士坠入爱河,怎么容忍心爱的女人被欺负,直接以巴掌相迎。在这三年里,他多次向沈女士提出过离婚,沈女士却视而不见,故意拖延,他早已没有了曾经的情意。
如果他提起过离婚诉讼,按照《民法典》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后,法院应准予离婚。不过虽然是沈女士不仁在先,但周先生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与小刘同居生活,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属于婚姻中的过错方。
原《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而且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按照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周先生将会少分共同财产。不过周先生一心只想离婚,也许并不在意这些,毕竟钱可以再赚,但错的人,不能再接受,早做了断才是对自己的爱人负责。
正如网上流传的那个段子,“日落西山你不陪,东山再起你是谁”。婚姻不是儿戏,夫妻之间相互扶持,相互尊重才能有相濡以沫的一天,《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篇中也明确规定了: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早知如此,何必当初,沈女士是一步错,满盘皆输,也希望她此后能谨记这个教训,对婚姻多一些真诚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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