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获得运动员二级证书 如何申请办理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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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获得运动员二级证书 如何申请办理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

怎么获得运动员二级证书 如何申请办理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

报考体育单招和高水平运动队都需要的运动员等级证书该如何获得?又需要参加哪些比赛才可以申请?

一、运动等级的划分

在中国运动等级一般分为: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少年级运动员这五个技术等级。在五个运动技术等级中,运动健将是最高称号,由国家体委授予。一级运动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国家体委直属体育院校、各系统的中央体协授予。二级、三级、少年级运动员由地(市)、县体委及体育院校、各系统中央级体育协会分别批准授予。国际上还会有国际健将级别,其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中,获得男、女团体前三名的运动员(各个项目有所差别)。

二、如何申请运动员等级证书?

根据国家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五条:运动员申请等级称号应当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

(二)成绩证明材料,包括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等原件。

第十六条:运动员所在单位同意后,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申请单位意见”栏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审核部门。

第十七条:申请集体球类项目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应当向参赛代表单位提出申请,参赛代表单位应当将按同一成绩申请等级称号的申请材料汇总后,一次性报审核部门。

三、审批机构?

根据国家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八条:审核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申请材料审核无异议的,审核部门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审核部门意见”栏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审批单位。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审核部门应当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单位或运动员本人。

第十九条: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的审核部门为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具有一级运动员审批权的单位(以下简称“一级运动员审批单位”)

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的审核部门由各审批单位自行确定,一般应当为下属事业单位或下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申请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申请材料应当先报申请单位所属的一级运动员审批单位。

一级运动员审批单位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无异议后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审核部门意见”栏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相关的总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总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无异议后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国家体育总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意见”栏加盖公章,填写《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审核表》,报总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军事五项的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申请材料的审核部门为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

第二十二条:审批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二十三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批单位按以下程序完成审批工作:

第十三条:运动员以测试或其他非正式身份参加比赛获得的成绩,不得申请等级称号。

第十四条:运动员应当在取得成绩后6个月内申请等级称号,超过此期限的申请不予受理。联赛和积分赛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排名以公布时间为准,其他比赛以取得成绩时间为准。

四、证书办理程序

1、运动员达到技术等级标准后,由本人按下列要求填写运动员技术等级申请表,向其所属单位申请,报请相应体育局批准。

(1)、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申请表一式三份,一寸同底免冠照片4张;

(2)、一级运动员:申请表一式二份,一寸同底免冠照片3张;

(3)、二级以下运动员:申请表一式一份,一寸同底免冠照片2张;

2、凡在市属校、队训练的运动员,必须由其主训教练领取申请表,经审核,加盖单位公章后,统一到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办理。其他人员凭相关比赛资料到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领取申请表后,办理申请手续。

3、各单位运动员申请技术等级称号,必须在比赛当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或手续不全者,不予受理。

4、市体育局自接到申请表后,审核和审批时限为7个工作日。

凡经批准授予技术等级称号的运动员,由批准机关发给证书和证章。运动员获得两个以上相同技术等级称号时,只发给证书、证章一套;如获两个以上不同技术等级称号时,按较高的技术等级称号发给证书和证章(均需收取工本费10元)。所获技术等级称号和成绩均被登记在证书内。

凡参加下列比赛者,即可直接录用二级运动员:

1、参加全国甲级联赛、乙级联赛、杯赛、全国运动会的各队运动员。

2、参加全国青年联赛、全国城市运动会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为:第一至四名的各队运动员,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7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5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过全队的30%。

3、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比赛中获得第一至四名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的50%。

4、在各系统举办的全国足球比赛中获得前二名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的50%。

一级运动员申请名额:

(一)参加全国甲级联赛、杯赛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分别为:第一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7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5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过全队的30%。

(二)参加全国运动会获决赛权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分别为:第一至四名不超过全队的60%,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4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20%。

(三)参加全国乙级联赛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分别为:第一至四名不超过全队的30%,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20%,第九至十六名不超过两名运动员。

(四)参加全国青年联赛、全国城市运动会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为:第一、二名不超过全队的30%,第三、四名不超过全队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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