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述西周的宗法制与分封制(关于商周宗法的讨论)
王国维先生在《殷周制度论》中开门见山的道出:“中国政治与文化之变革,莫剧与殷周之际。”他认为宗法制度的诞生是殷周制度与文化革命的重要内容,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从氏族到宗族,是殷周社会结构转变的关键。氏族为人类社会最原始之血缘集团,其制自古重之由于氏族组织基于血缘关系的自然分化而导致的集团力量的总体削弱,周代统治者建立了宗法等一系列制度。
宗法的成立是周人因氏族基础而对社会结构的系统工程,目的在于达到统治者内部集团的最大化,自然我们可以轻而易举的看出,宗法实际上是对基于血缘的亲亲原则的超越,与殷代唯有五世之内予以收族的小宗宗法是不同的,周代则有一“文支百世”意识的大宗宗法,它可以团结因氏族组织基于血缘关系的自然分化而日益陌生的族人。
嫡庶之制是周代宗法的基础,殷代之所以没有周代意义上的宗法,正是因为没有在政治与社会制度上呈现嫡庶之分。
一、殷周社会结构的变化
宗法:指宗的法则。“宗”是单系亲属由上传下的一条线。宗族亦称“家族”,指父系单系亲属集团,即以一成年男性为中心,按照父子相承的继嗣原则上溯下沿。族内有家,因此族又是家庭的联合体。宗法制的目的在于保持奴隶贵族的政治特权、爵位权、财产权不致分散或被削弱,同时也有利于维系统治阶级内部的秩序,加强对平民和奴隶的统治。
王国维说:“商人无嫡庶之制,故不能有宗法”。这一观点在学者们之间颇受争议。考古学家张光直先生认为氏族的任何一个演化只要正常进行下去,那么所以的子族都会成为母族,而母族与子族就等同于周代的宗法中的大宗和小宗。
这个说法是有问题的,从他的观点来看,任何小宗在理论上都是可以成为大宗的,这与周代的宗法绝不相涉,在周代的宗法系统中,小宗并不能通过氏族分支自动演变为大宗。我们知道殷商时期的社会基础是氏族组织,这些氏族组织有自己的领地、自己的祖民、自己的族墓地以及自己的神灵崇拜对象,而每个氏族组织都是一个独立的政治与经济实体。
所以,尽管说在殷商时期的族氏组织已经有了等级差别,同时也有强烈的政治内涵,但它的性质没有发生根本的改变,这样的氏族组织应该算是一种次生状态下的氏族组织。而周人通过宗法体制,将分化了的氏族组织予以收族,从而达到统治集团内部的最大团结,这正是周代的统治者吸取殷亡的教训颇有洞见得改变。
当宗法确认后,社会结构就发生了变化,由氏族组织的以平等为原则的自然分衍,被改造成了有等级性的宗族。二、商周宗法的讨论
在学术界中关于商周宗法的讨论,杨升南和郑慧生可谓是代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判断。杨升南根据对“示”“宗”之含义与用法的分析,得出商代王位继承制以嫡长子相传的结论。商人在王位继承上有两种嫡庶之分:一是在同父的诸子中有无王位继承权之别,及由其生母的地位决定,二是在有王位继承的诸子中,有子为王和无子为王的区别。
他由商代有传子制,而武断的推断:商代存在着后世宗法意义上的大小宗制是必然的。但其实他所谓的这种嫡庶观念已经与七十子后学的大小示画上了等号,“直系即大示,旁系即小示”,如此界定的大小宗和嫡庶观念又与继统法的基础混为一谈,实在让人困惑。在这方面,郑慧生客观的研究对杨升南的观点构成较大的挑战。
他正确的看出,只有妻分嫡庶,才能子分嫡庶;有了子分嫡庶,才有了一整套的分封宗法制度;然而在商代,那些亡妻能够入祀,完全在于该儿子有没有为王,这并不基于嫡庶之分。郑慧生对于晚商时代是否已有嫡庶制预留了余地。作为古史学界的专家,晁福林在郑慧生的基础上做了探讨,重新肯定了王国维先生殷代没有宗法的判断。
他认为,有些学者总是以殷代的大示、小示与大宗、小宗比拟周代的大宗、小宗,由此推断殷代存在宗法制度,但事实上大示、小示是以时代先后划分的,而不是以周代宗法制度中的嫡庶的标准划分的,而且殷代在祭祀时基本没有高低贵贱之别,这与周代祭祀制度截然不同,殷人更注重远祖,而周代对于近祖更为重视。
王晖在前人的观点批判继承的基础上提出在商代晚期出现的把近亲四祖的亲族族人与与此之外的分开的现象,表面殷代建立了类似周代的宗法制度,殷代后期建立的是不稳定的小宗宗法,而无周代意义上的“大宗”。这与王夫之的观点相呼应,他曾指出:“宗子之法,殷唯有小宗,而周立大宗”。
三、殷唯有小宗而周立大宗
为人后者为之子,此亦由嫡庶之制生者也。王国维先生用“为人后之制”来论证殷商时代不存在为人之制,这与其宗法起源于周。“为人后之礼,当始于周”,为人后之礼,这与宗法制度有密切的关系。小宗五世即迁,可以绝宗,就没有了立后的必要,但大宗百世不迁,当然不可绝宗,一旦嫡长子不能承其重,则需要以人为的方式来选择支子来为大宗。
这其实是后大宗之礼,在这个意义上来说,殷代没有后大宗之礼,也就可意味着在殷代没有大宗制度。宗族的形成是当同姓支族之间依据血缘关系而彼此联合起来,并永远奉之分化出来的母氏族“百世不迁”之宗,总有大宗的成立,宗族才真正脱离氏族或独立于氏族。
氏族的不断分化为小宗的成立提供了可能,但若从立法者的创制而言,只有大宗的成立才使得氏族分化成为宗法社会类型的小宗。这是因为大宗对于小宗的统领,已经不再基于血统,更加基于尊祖之义,这使得大宗的收族超越了亲属和血缘的范围,蕴含着大宗的优先性和超越性。
四、总结
学者们对商周宗法的讨论以及对王国维先生的《殷周制度论》的宗法论部分的讨论一直没有取得共识,很大程度在于对宗法的概念理解的歧义。对周代的宗法的研究,我们要有两千年中华文明的总视野,这正是今日的实验主义实证史学所匮乏的。
参考文献
1《殷周制度论》
2《中国传统核心价值观的源流发展及其启示》
3西周文化对后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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