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启强帮别人养孩子(这个孩子我不要了)

  电视剧《狂飙》中,陈书婷在丈夫被害后,带着儿子晓晨嫁给高启强。多年后,陈书婷车祸身亡,留下继子晓晨跟着高启强生活。

  按照法律规定,晓晨还是高启强的儿子吗?他们的继父子关系是否当然解除(自动解除)?生活中,在什么情况下,继父母子女关系会发生变化?收养关系的成立要符合哪些条件?请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解读↓

继父能随意说

“这个孩子我不要了”吗?

看剧有疑

  剧中人晓晨年幼时生父被杀,母亲带着他嫁给了高启强。母亲去世后,他仍然与继父高启强生活在一起,但是两人却不像以前那样感情融洽,他经常抱怨,高启强根本不在乎他这个儿子。

  剧中人高启强在继子晓晨犯错后跟警察说的“你们把他判了吧,我不要这个孩子了,我管不了他了……”,几乎和生活中一些父母面对所谓的“熊孩子”时说的话一模一样。但是高启强是晓晨的继父,而且晓晨的生母已经不在了,他们的继父子关系是否当然解除了?

高启强帮别人养孩子(这个孩子我不要了)(1)

法官释法

  北京海淀法院法官助理秦鹏博称,我国民法典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所以高启强与晓晨的继父子关系不能当然解除(自动解除)。因为晓晨7岁左右,他的母亲与高启强再婚,改随继父姓高、长期共同生活,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构成了继父子关系。如果已经成年的晓晨不想维持这段关系,可以与继父高启强协议解除或者诉讼解除,但他仍然需要履行对继父的赡养义务。

高启强帮别人养孩子(这个孩子我不要了)(2)

  剧中人高启强说,他管继子晓晨,很大的原因是基于对晓晨母亲的感情。现实生活中,带孩子再婚,之后又出现变故的情形也不少见,这时候如何确定法律的关系义务呢?北京海淀法院法官助理杨秋丽称,对于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

  如果因离婚导致再婚关系终止的,如果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未成年继子女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以解除,该子女应当由生父母抚养;

  如果因生父(母)死亡导致再婚关系终止的,在继子女未成年的情形下一般不允许解除关系;

  如果生父母中的另一方愿意将未成年子女领回,继父母同意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以解除。继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关系成立要符合法定要件

看剧有疑

  剧中,高启强雇佣的杀手老默潜逃时,曾委托高启强照顾好他的女儿黄瑶,老默死后,黄瑶管高启强叫“爸爸”。法律认可他们的养父女关系吗?

  剧中人黄瑶一直表现得胆小柔弱,乖巧听话。实际上,她嘴里亲热地喊着高启强“爸爸”,心里却时刻没有忘记为亲生父亲报仇,默默收集高启强的犯罪证据。抛开这些剧情,单就黄瑶成为高启强养女这件事,在法律上如何认定?

高启强帮别人养孩子(这个孩子我不要了)(3)

法官释法

  秦鹏博称,剧中人高启强收养黄瑶,细究程序起来,应该征得黄瑶外婆的同意。虽然民法典规定,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但是民法典还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黄瑶年幼时生母被害,是由外婆抚养长大的,所以无论是收养还是作为监护人,都应当先征求享有优先抚养权和监护权的黄瑶外婆的意见。

  杨秋丽则认为,如果是在现实生活中,依据法律规定,即使黄瑶的外婆同意由高启强收养黄瑶,高启强也不具备法定条件。“虽然剧中,高启强的累累罪行最后才被查获,但是他之前也是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收养人还应当具备‘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的法定条件,显然,这是高启强不具备的。”

来源: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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