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朱熹与王阳明的学说差异的原因(解析朱熹与王阳明的学说差异)
朱熹认为,理是天地万物的本原或根柢,在天地生成之前就已经存在了。朱熹说:
未有天地之先,毕竟也只是理。有此理,便有此天地;若无此理,便亦无天地,无人无物,都无该载了!(《朱子语类》)
。朱熹认为,这个世界的本原是理,最早只有理,然后有气(物质),理和气结合产生世界上的一切事物。所以每一个事物中都蕴含着理,事物就是由气(物质)加理(规律)构成的。朱熹举了一个“月印万川”的例子:月亮高高挂在天上,然而每一条江河中都倒映着一个月亮,都是天上那个月亮的倒影。事物中的理就像是江河中的月亮,和最高的理是一样的。
理无处不在,天地万物包括人在内莫不遵循着阴阳规律而运动发展,理是万物无不具有的统一的客观规律。表现为阴阳运动规律的理在不同事物中又有不同的具体内容,这被朱熹称为“理一分殊”。理散于万物成为万物运动的自然规律:
如一草一木,一禽一兽,皆有理。草木春生秋杀,好生恶死。‘仲夏斩阳木,仲冬斩阴木’,皆是顺阴阳道理。(《朱子语类》)
理散于人类社会成为的伦理道德,这是如同自然规律一样不可变易的客观规律,是人必须自觉遵从的道德律令。朱熹说:
天之生此物,必有个当然之则,故民执之以为常道,所以无不好此懿德。物物有则,盖君有君之则,臣有臣之则:“为人君,止于仁”,君之则也;“为人臣,止于敬”,臣之则也。……四肢百骸,万物万事,莫不各有当然之则。(《朱子语类》)
朱熹说,在“当然之则”的上面,还有“所以然之故”,也就是伦理道德的原理、原因:
所以然之故,即是更上面一层。如君之所以仁,盖君是个主脑,人民土地皆属它管,它自是用仁爱。试不仁爱看,便行不得。……其他大伦皆然,皆天理使之如此,岂容强为哉!(《朱子语类》)
所以我们在遵循“当然之则”的同时也要去探寻的“所以然之故”。“当然之则”和“所以然之故”都是理。
朱熹学说的最终目的就是去认识理。朱熹说,既然每一个事物中都有理,那么你就去研究每一个事物之理,把事物的理研究到极点,这就是“格物”。一开始你得到的可能是事物的具体规律,比如一棵树怎么生在,怎么开花,怎么结果,但是研究得久了,你就会豁然贯通,对理的认识也就达到了极点,这就是“致知”。此时,你已经认识到了最高的理,那么一切事物的理你都已经掌握了。这就是朱熹的“格物致知”。任何事物都可以“格”,因此儒者要留心研究客观事物的规律。朱熹说:
一草一物,岂不可以格。如麻麦稻粱,甚时种,甚时收,地之肥,地之硗,厚薄不同,此宜植某物,亦皆有理。(《朱子语类》)
朱熹还说:
且如这个扇子,此物也,便有个扇子底道理。扇子是如此做,合当如此用,此便是形而上之理。(《朱子语类》)
人对于理的认识,就是通过对每一事每一物理的穷格,由浅入深,由粗到精,最终豁然贯通,回归到理。
因此朱熹广泛地研究讨论天文、地理、气象等种种自然现象和自然规律,并利用了当时自然科学的成果,运用阴阳变化规律来解释各种自然现象。可以说朱熹的学说并不仅仅是哲学,而是包括了当时中国最先进的科学知识,他的著作是百科全书式的。例如朱熹已经认识到月亮不是发光体,反射太阳光而有亮,并研究月亮为什么会有圆缺以及为什么会有日月食。因此朱熹将自己的学说称之为实学。这一切与朱熹学说对“理”这一概念的界定密不可分。
朱熹所主张的“理”概念当然不是朱熹个人的创造,而是两宋儒学家们的共识。
如张载与朱熹虽然一主张气本,一主张理本,因而分别被认为是唯物主义哲学家和客观唯心主义哲学家。但在张载朱熹二人的学说中,气和理都无法分开,理是气之理,气是理之气,他们二人的区别在于理、气谁在逻辑上居先而已,并非截然对立。
陆九渊虽然在学术上与朱熹对立,但他同样认为“理”乃是天地宇宙普遍的、统一的客观规律,在这点上和朱子并无二致:“此理塞宇宙,谁能逃之,顺之则吉,逆之则凶”。陆九渊同样认为人类社会一切伦理秩序都是源自于统一之理的客观规律,他说:
塞宇宙一理耳,学者之所以学,欲明此理耳。三极皆同此理,而天为尊。……五典乃天叙,五礼乃天秩,五服所彰乃天命,五刑所用乃天讨。(《陆九渊集》)
朱陆二人哲学的出发点——“理”是一致的,只是与朱熹主张格物穷理不同,陆九渊认为既然每一物中都有理,则我们可以直接从心中认识理,不必外求。可见两宋儒学,无论是理学、气学还是心学,其“理”概念都是相同或相似的。
然而明代王阳明却提出了不同的“理”概念。
王阳明哲学发端于对朱熹的“理”概念的反思。王阳明早年按照朱熹的“格物致知”理论去试一试。于是他和一个好朋友钱德洪约定,要去格亭前的竹子。
钱德洪先格了三天竹子,不仅没格出竹子中的理来,反而自己苦思成疾,病倒了。王阳明想,肯定是钱德洪精力不足,太弱了,于是自己也去格。没想到王阳明对着竹子苦思冥想七日七夜,也是什么都没格出来,也是大病一场。这个故事被称为“亭前格竹”。
王阳明始终未能解决理与心统一的问题,他因此感叹说物理与自己的心始终“判而为二”,可见王阳明苦苦思索而不得的是自然规律与伦理道德如何统一的问题。
三十四岁那年,王阳明因为上奏疏触怒了大太监刘瑾,被贬到了贵州龙场驿,他没有想到,自己会在这里蜕变、顿悟。
龙场驿处于大山之中,条件十分艰苦,难以想象。然而王阳明在这里却很乐观,他每天思考如果圣人处在自己的位置上会怎么做。终于有一天夜里,他在半睡半醒之间想通了:“圣人之道,吾性自足,向之求理于事物者误也。”意思是:我心中本就具备做圣人的道理,之前我在外界事物中寻找理,这是大错特错。想想也是,事物的自然规律与人类社会的伦理道德有什么关系呢?
从此王阳明开始建立自己的心学理论,并提出了自己的“格物致知”说。这个故事被称为“龙场悟道”。
王阳明悟道后,提出了“心即理”的命题,他所使用的“理”概念只是人心中的道德。因此王阳明说:
且如事父,不成去父上求个孝的理?事君,不成去君上求个忠的理?交友治民,不成去友上、民上求个信与仁的理?都只在此心。(《传习录》)
也就是说,理并非外在的客观规律,而只是我心中的道德意识。道德意识外化为伦理道德的条目,如孝、忠、信、仁等,但我们无法从外部探求为什么要孝、忠、信、仁,因为它们的根据是内心的理。理并非强制规定了我们应该做什么,而只是说出我们内心真正想要做什么。
王阳明认为“理”并非客观世界的规律,所以他反对朱熹提出的“即物穷理”,因为客观事物中显然不包含人类社会的道德法则。王阳明将“物”解释为“事”,以避免“心即理”与“格物致知”之间的矛盾。《传习录》中提到的“物”,大多指“孝亲”、“忠君”之类的事,偶尔提到客观事物,指的也不是在客观世界中自在的个体,而是主体所建构的意义世界中的对象,所以王阳明关心的不是客观事物以什么样的规律运动发展,而是人应该如何对待客观事物。
王阳明的学说中并不包括对客观规律的探究。如《传习录》中记载:
问《律吕新书》,先生曰:‘学者当务为急,算得此数熟,亦恐未有用,必须心中先具礼乐之本方可。且如其书说多用管以候气,然至冬至那一时刻,管灰之飞或有先后,须臾之间,焉知那管正值冬至之刻?须自中心先晓得冬至之刻始得。此便有不通处。学者须先从礼乐本原上用功。
在朱熹哲学中,“用管以候气”的方法正是理的体现,王阳明却认为钻研此道对发明心中之理无用。所以如“名物度数”不必预先讲求,因为这些“与己原不相干”。
王阳明并不认为只要认识了心中之理便可对外界事物的客观规律豁然贯通,也不反对学者在体悟心中之理后去探究客观规律,这种探究是人在遇到具体事物时的自然反应。如他认为:
此心若无人欲,纯时天理,是个诚于孝亲的心,冬时自然思量父母的寒,便自要去求个温的道理;夏时自然思量父母的热,便要去求个凊的道理。(《传习录》)
也就是说,要践行心中之理,必然会在遇到具体问题时去研究探索具体的客观规律。
朱熹与王阳明理概念的差异反映了他们哲学的主要差异,标志着理学发展到王阳明产生了研究对象的转向,即从一个统一的宇宙转向人所面对的意义世界。
朱熹相信世界是统一于理的,事物的规律、人类社会的伦理规则,这些特殊的理都反映了作为世界最高本原的理,因此可以通过研究特殊的理来认识普遍的理。因此朱熹普遍地研究各种事物,建立了一个庞大的无所不包的哲学体系,成为中国的百科全书式的思想家。
而王阳明则只关注人类的意义世界,他的哲学只问“我们应当做什么”而不问“我们应当如何做”,他认为后者是具体的问题,需要在践履前者的具体过程中去具体研究。王阳明并不认为研究客观规律可以对我们成为一个好人有什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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