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规范要求的旁站监理范围(监理的日常旁站)
监理工程师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形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提出以下工作程序。旁站
旁站是指监理人员在建筑工程施工阶段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
1. 项目监理部在编制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时,应当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监理范围、内容、程序、质量监控点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等。
2. 项目的旁站方案随同项目监理规划报建设单位,旁站方案抄送施工单位以便协同配合。
3. 依据施工计划及实际发生的旁站监理范围时段,由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安排实施旁站监理作业,将监理人员落实到位。
4. 在旁站监理过程中发现重大的施工质量问题,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妥善处理,根据情况可召集专题会议协调解决,或立即召见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现场协调,必要时可下达局部暂停施工指令并报建设单位。
5. 对于需要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凡旁站监理人员和施工单位现场质检人员未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凡没有实施旁站监理或没有旁站监理记录的,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在相应文件及验收资料上签字。
6. 每一项旁站监理工作结束后,旁站监理人员必须及时整理旁站监理记录及相关文件,并及时归入监理档案。
7. 旁站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1)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
(2)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核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报告等,并可在现场监督施工单位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检;
(4)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监理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如实准确地做好旁站记录和监理日记,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
(5)在旁站监理过程中,发现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施工活动可能危及工程质量的,除采取果断应急措施纠正或控制外,应立即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处理。
8. 旁站监理范围:
(1)地基及基础工程包括:土方回填、灰土垫层、混凝土灌注桩浇筑,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
(2)主体结构工程包括:梁柱结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
(3)隐蔽工程验收后的施工隐蔽作业全过程;
(4)屋面防水工程及室内防水部位工程(地下室、厨、卫间防水施工);
(5)装饰工程中一些与安全有关的重要部位,如石材干挂、玻璃幕墙施工作业;
(6)拆除工程、爆破作业等影响到周围建筑及场地安全的范围内作业过程安全监督管理全过程;
(7)水暖及通风空调工程的系统试压、冲洗、调试全过程(含阀件试压、安全阀及减压阀调试定压、散热器单体试压、雨水及排水管道灌水试验、通风空调风管的严密性试验等);
(8)电气专业的系统调试及检测全过程;
(9)进场材料的见证取样、送检的全过程;
(10)根据工程项目具体特点在监理规划中确定的本工程关键工序以及建设单位特别提出要求实施旁站监理的工程部位或工序。
巡视
巡视是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在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是监理工作的日常程序。
1. 施工过程分部分项工程及工序的质量检查与控制中监理人员必须做到对正在施工的作业区每日进行巡视检查。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按计划定期组织各专业监理人员进行全面的拉网式巡视检查,形成制度化。
2. 现场巡视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是否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和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2)是否使用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3)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尤其是质检人员是否到岗到位;
(4)施工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操作条件是否满足工艺操作要求、特种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5)施工环境是否对工程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6)已施工部位是否存在质量缺陷。
3. 监理人员要将每日的巡视检查情况按实记入当天的监理日记中,不得缺、漏,对较大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宜采用照相、摄影等手段予以记录。
4. 对检查出的工程质量或施工安全问题除做记录外,要及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至施工单位签收处理,并答复。对重要问题应同时抄报建设单位。
5. 对检查出的重要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跟踪监控,记录备案。
平行检验
平行检验是指监理人员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的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平行检查体现工程监理的独立性,工作的科学性,也是管理专业化的要求。
1. 对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检查、检测和复验按照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抽样方案和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并依据检测实况及数据编制报告归入监理档案。
2. 对分项工程检验批的检查、检测应按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内容和标准对工程质量控制的各个环节实施必要的平行检测,并记录归入监理档案。检验批抽检数量不得少于该分项工程检验批总数的20%。
3. 对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有关结构安全及功能的检测抽检,工程观感质量的检查、评定等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检测结果形成记录,并归入监理档案。
4. 对隐蔽工程的验收应按有关施工图纸及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有关条款进行必要的检查、检测,并依实记录,归入监理档案。
5. 在平行检验中发现有质量不合格的工程部位,监理人员不得对施工单位相应工程部位的质量控制资料进行审核签字,并通知施工单位不得继续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6. 监理人员必须在平行检验记录上签字,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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