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交通事故误工费怎么计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在一些人身损害类的案件中,受害人能够得到的赔偿包括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等,其中误工费就是最常见的之一,人受伤之后自然是无法继续工作,那么赔偿义务人就有义务来对这段时间里受害人因无法工作受到的损失进行赔偿。
误工费,顾名思义就是耽误工作产生的赔偿费用,如果要计算,其实很简单,只要用受害人的平均收入去乘以因受到损害耽误的工作时间就可以了,在这种情形下,受害人只需出具自己的工资银行流水,然后到相关部门加盖公章,然后再根据时间计算,就能得出能够得到的赔偿额度。
但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受害者为自由职业者,收入不固定,也无法出具收入证明,这时的误工费又存不存在?如果存在,又该如何计算?其实在相关法律规定中,对于误工费的计算是有明确的公式的。
第一种情形是当事人有固定的职业与收入,那么计算公式就很简单,即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误工收入,如果当事人的收入水平为当地平均生活费用的三倍以上,那么最多只能按照三倍进行计算。其中务工收入为工资、奖金以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的总和。
第二种情形则为当事人没有固定职业与收入,这一情形又可以细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能够提供近三年的的收入情况证明,那么此时的误工费计算公式为:误工费赔偿金=最近三年收入总和÷3年÷12个月×误工时间。
二是当事人无法提供收入水平的证明,那么一般会按照事故发生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的平均收入进行计算,实在无法确认的,则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计算,用公式表达为:误工费=误工时间(天)×事故发生所在地的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或事故发生地最低工资标准(元/天)。
总的来说其实就是单价乘以时间,那么误工的时间又该如何确认?这需要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来进行确定,一般来说,误工费开始计算的时间就是当事人受到事故伤害的时间,然后再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以及休息的时间来进行确认。
其中遇到法定节假日,也会将其计算进去。当然其中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说当事人在受到伤害后无法工作,于是相关部门开始为其计算误工费,但一段时间之后,当事人却因为受到的伤害落下了残疾,导致以后都无法正常工作,这种情况又该如何计算误工费?
如果当事人因为残疾丧失工作能力,误工费自然不可能一直计算下去,如果当事人被确定为残疾,那么误工费就不存在了,只会计算到定残日的前一天,之后因残疾而无法工作导致的损失赔偿则会被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取代。
一般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时间最多不超过二十年,且自定残日开始,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计算年限就减少一年,比如为一个六十五岁的老人计算残疾赔偿金,用于计算的时间就不得超过十五年。七十五岁以上的,则统一按照五年计算。
至于辅助器具费,如果因为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则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如果不需要辅助器具,则无需进行计算。
除去导致当事人残疾这一特殊情况,如果当事人死亡,那么还存不存在误工费?答案是存在的,而且在这类事件中产生的误工费还分为两个部分,首先要明确的是,计算的方法不变,仍按照上文提到的公式进行计算。
而这两个部分则分别为当事人因事故产生的误工费,以及家属的误工费,对于已经死亡的当事人的误工费,可能会有很多人存在疑问,人都死了,又何来误工费一说?这里又需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当场死亡,那么误工费自然就不存在了,二是当事人在事故发生时并没有死亡。
但由于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那么在事故发生与当事人死亡之间就存在一段时间差,这段时间里,当事人并未死亡,因此赔偿责任人就需要对当事人赔偿误工费,计算的时间则为事故发生的时间到医院出具死亡证明的时间。
然后是家属的误工费,其实也就是指死者家属办理丧葬事宜不能正常工作和劳动产生的收入损失,赔偿责任人应当进行赔偿,时间上则为死亡证明开具的时间至死者下葬或火化的时间。当事人死亡之后,误工费停止计算,并转为死亡赔偿金的计算,计算的方式则与伤残赔偿金类似。
最后补充几条关于误工费的法条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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