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协议离婚书该怎么写(一对明星夫妻协议离婚了)

这几天,曹云金唐菀离婚的消息引发大众关注,相关话题阅读接近13亿。

夫妻协议离婚书该怎么写(一对明星夫妻协议离婚了)(1)

6月11日下午,曹云金微博晒出离婚声明,称因性格不合及家庭关系等原因已与唐菀和平协议离婚,并表示两人会共同抚养女儿。

夫妻协议离婚书该怎么写(一对明星夫妻协议离婚了)(2)

6月12日,唐菀在与曹云离婚后首度发声,她表示自己曾试着原谅和挽回,自己作为人妻也希望得到丈夫的关心、关注和爱护,同时也希望曹云金能明白,“婚姻是两个人牵手去共同面对这个世界,而不是一时兴起的情感短路”,并盼他以后能够前景安好。

协议离婚涉及的法律知识

对于自愿离婚/协议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附:最新离婚协议范本

根据2019民政局内部范本,增加了注释、精神赔偿金、补助金条款、转移隐匿财产条款、违约责任条款、约定管辖条款等,欢迎大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离婚协议书参考格式(范本)

男方:××,××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身份证号:××××××××××××××××××。

女方:××,××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身份证号:××××××××××××××××××。

男女双方于××年×月×日在××民政局(办)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因协议人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已无和好可能。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儿子××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元,在每月××号前付清;直至付到成年为止。(注:如要求其支付至大学毕业,需明确约定,否则成年后就无需支付抚养费,将成年改为大学毕业即可)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注:或约定男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女儿一次或带女儿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应保证男方每周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更改)

三、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各自名下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

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座落在××路××小区××室商品房一套,价值人民币××万元,现协商归女方××所有,由女方一次性给付男方××现金××万元,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后的7天内付清;此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归女方××所有(注:家具清单可另行签订附件,清点好应有的家具和数量)。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注:产权手续变更的约定也很重要!)

四、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纠纷。今后若发现,谁经手谁负责,若因男方/女方对外借款导致男方/女方承担责任的,可向对方全额追偿。(注:该条款可能只对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债权人,但依据本条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对方追偿。现在债权人要证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难度很大,一般都是认定为个人债务。所以这个条款的重要性没有以前那么大。但是浙江高院有出相关的意见,20万元以下的债务可能被推定为用于夫妻日常生活,进而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五、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元给女方。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10000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年月日前支付完毕。

七、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10000元给对方。

八、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XXX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婚姻登记处备案。

男方: 女方:

××××年××月××日

来源:综合法律读品、民商事实务、问律、每天学点法律知识、微博等,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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