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市使用蒙文规定(呼伦贝尔市社会市面用文蒙汉两种文字并用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市面用文管理,促进社会市面用文蒙汉两种文字并用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呼市使用蒙文规定?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呼市使用蒙文规定(呼伦贝尔市社会市面用文蒙汉两种文字并用暂行管理办法)

呼市使用蒙文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市面用文管理,促进社会市面用文蒙汉两种文字并用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市面用文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社会市面用文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蒙汉文字平等、书写规范、准确无误和源头把关与事后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社会市面用文是指:各单位名称以及需要社会公知并且用文字表示的标志。包括牌匾、公章、文件头类;会标、标语类;地名及地理标志类;营业执照、许可证、证件类;户外广告类以及其它向社会公众表示的用文。

第五条 市本级及旗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政府职责加强对社会市面用文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制度,明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责,制定相应政策措施,建立督导统筹共管机制。并负责组织协调、联合办公、联合检查等工作,对本地区社会市面用文蒙汉文字并用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市及旗市区政府蒙古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民族宗教管理部门),是蒙古语言文字的管理部门,对于社会市面用文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工作具有监管职责,同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市面用文的蒙文翻译审核工作。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组织和个人,社会各界可以依法进行举报和投诉,蒙古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应公布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

第七条 社会市面用文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应做到规范,按照下列要求书写、制作、悬挂、摆放。

(一)蒙汉两种文字准确无误、字迹完整清晰。

(二)蒙文应使用印刷体,特殊情况下也可用美术体。

(三)横写时,蒙文遵循从左到右、上齐的书写规则,蒙文在上、汉文在下,或者蒙文在前、汉文在后。

(四)竖写时,蒙文在左、汉文在右。

(五)环形书写时,蒙文遵循从左到右的书写规则,蒙文在外环、汉文在内环,或者蒙文在上半环、汉文在下半环。

(六)蒙汉文字分别在两块牌匾上书写时,蒙文牌匾在左,汉文牌匾在右,或者蒙文牌匾在上,汉文牌匾在下。

(七)蒙汉文字的比例、材质、颜色和亮度保持一致。

第八条 社会市面用文不得没有蒙文,不得遮挡蒙文,也不得涂鸦蒙文。

第九条 从事翻译、书写、制作社会市面蒙汉并用文字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资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蒙古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报告业务范围,建立工作联系,接受工作指导。

第十条 推行社会市面用文的翻译、审核工作在“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市面用文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系统”上进行。

第十一条 蒙古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应与市场监管、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衔接机制,把好单位、企业(个体户)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文字关,保证其译文的准确性。

有关部门应做好与蒙古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对接工作,有效管控把握企业登记、公章刻制、街面牌匾设置等重要环节,若有文字错误,应及时改正。部门间工作协作应形成制度流程,做到电子化管理。

第十二条 蒙古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应经常性开展对资质单位的检查、指导、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监管部门要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定期的执法检查和不定期的联合专项检查,对于发现的文字问题进行整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下发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对于重大错误或没有蒙汉文字并用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专项整治。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由蒙古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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