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苹果砸到的女婴最新(女婴被高楼坠下苹果砸中后昏迷)

30克的鸡蛋从18楼扔下可以砸破头骨,从25楼扔下可使人当场死亡……3月9日,类似的悲剧发生在东莞,3个月大的女婴被苹果砸中,至今未脱离生命危险,而肇事者依然成谜。昨日上午,负责调查此案的东莞市公安局塘厦分局回应称,已对事发单位的所有住户提取DNA,并将苹果碎片收集好进行检验,尽量从中提取DNA比对,找出肇事者。受害者家属表示,目前除了依靠警方侦查外,也希望当事人能够主动站出来承担责任。

〉〉〉回放 楼上扔苹果砸中女婴头

昨天,在深圳市儿童医院PICU病区,三个月大的凡凡仍处于昏迷状态,双侧瞳孔不等大,需持续呼吸机辅助通气。而且血压不稳定,需要血管活性药物维持,凝血功能差,需反复输注血浆。刚送到医院时,凡凡的头部CT显示,脑部有大面积脑出血,主要集中在大脑右侧、右侧顶部和颞区,另外头部右侧的伤比较严重,右侧头骨粉碎性骨折。

被苹果砸到的女婴最新(女婴被高楼坠下苹果砸中后昏迷)(1)

图片来源:浙江之声

病房外,面对接踵而来的媒体记者,凡凡的妈妈龙女士早已泣不成声。一个刚刚出生三个月的孩子,还没来得及好好感受这个美好的世界,就因为一个从天而降的苹果,遭遇如此伤痛。凡凡已经做了两次手术治疗,身体已经不起第三次大手术,即便病情稳定下来,也很可能留下严重后遗症。

凡凡一家住在东莞塘厦观澜碧桂园小区5栋二单元,悲剧发生在3月9日16时许,刚喝完奶的凡凡被外婆带到楼下,准备去小区游泳池附近散步。刚走不久,凡凡便有了睡意。于是外婆带着凡凡回家,当走到5栋二单元门口时,高空中突然落下苹果,砸中凡凡的头部。苹果砸到孩子后,碎成了渣,外婆和凡凡身上都是。之后,孩子脸色发白,头部出现水肿,没有知觉,陷入昏迷。外婆掐了孩子的人中,没有任何反应。

随后,在附近居民的帮助下,立即拨打电话报警并向急救中心求助。10分钟左右,救护车赶到,凡凡被送往塘厦人民医院抢救。3月9日下午,因为伤势比较严重,凡凡被转院至深圳市儿童医院。

此事经南方都市报报道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事发后,东莞市公安局塘厦分局立即成立专案组,由刑侦介入调查。

〉〉〉进展 受伤女婴仍处于昏迷中

昨日上午,南都记者再次联系了孩子家人。家人称,3月14日去探视了10分钟,发现孩子的手动了。医生也说了,维持现状,没有继续恶化。目前生命体征稳定下来,血压和颅压也在控制之中,虽然仍处昏迷状态,但病情有好转迹象。经过两次手术治疗,孩子头部被保护起来,一旁缝针的痕迹清晰可见,因为颅内还在出血,脑后还装有一根引流管。深度昏迷中的凡凡,只能靠呼吸机维持生命。

深圳市儿童医院重症医学科主治医师张蕾表示,孩子的创伤很严重,是弥漫性出血,颅内出血很难处理。通过两次手术,其颅内减压了。目前四肢有回缩现象,脸上浮肿也有消散。因为孩子才三个月大,连户口都还没上,更没有购买保险。意外事件让一家人措手不及,如今已经花费了近十万元的治疗费。

这几天,家属除了探望孩子,还配合警方做了调查笔录。目前,相关调查工作还在进行中。然而,事发7天时间了,高空抛苹果的人仍然没有现身。凡凡的妈妈龙女士只希望肇事者可以有点担当,主动站出来承担责任,也希望警方能尽快帮忙找到那个人。

〉〉〉突破 警方将提取住户DNA调查

事发后,东莞公安塘厦分局立即组成专案组,走访调查,但目前还未找到嫌疑人。3月12日下午,记者来到事发的东莞塘厦镇观澜碧桂园小区。该小区的5栋二单元共有28层,一梯四户。但整个单元只有十多户居住,很多房子都是空置的。记者发现,这栋楼的窗户上没有任何围挡。

有附近居民称,砸中凡凡的苹果应该是从楼上掉落的,可能是被人不小心碰落的,也可能是被人故意扔下来的,但没有人看到事发过程,所以具体原因不详。该小区住户杨小姐告诉记者,事发时她刚好路过,只看到一个苹果掉了下来,但没留意是哪一层,“砸中人的声音很大,像爆炸一样,‘砰’的一声。”

昨日上午,记者再次致电负责调查此案的东莞市公安局塘厦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分局刑侦大队已介入调查,已提取了该栋楼相关住户的DNA。苹果砸中孩子时,已成为碎渣,散落在地,加大了侦查难度。但碎块上可能有触碰人的DNA,刑侦部门正在尽力提取。届时将通过技术比对,尽快找出嫌疑人。

〉〉〉律师说法 家属可追究整栋楼业主责任

事发七天了,苹果的主人仍未现身。对于此事,广东慕正律师事务所樊晓兰律师分析称,肇事者一旦被找到,应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樊晓兰表示,现实中,高空抛物案往往很难确定肇事者。在2010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实行前,多数受害者陷入维权无门困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换而言之,在高空坠物事件发生后,受害人可以向所有的可能加害人追究责任。因此,在未找到高空抛物嫌疑人的情况下,凡凡的监护人可以向所有可能加害人追究责任。

有嫌疑,一起担责。事实上,高空抛物多人被起诉案件已有判罚先例。2006年5月31日17时许,深圳小学四年级学生钟某放学回家,走至南山区“好来居”大厦(共20层)北侧的人行道时,被一块高空坠落的玻璃砸中头部,后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南山警方介入调查,但未能查出肇事者。钟某的父母将“好来居”有可能高空抛物的73名(74户)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告上了法庭,引发舆论关注。该案历经数年诉讼,于2010年二审判决,由事发楼层一侧的74户业主向受害人补偿一定金额。

对于追究物业公司的责任,樊晓兰则表示,除非有明确证据证明物业公司管理失职,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支持追究物业公司管理责任。

〉〉〉高空抛物法律责任

A 刑事责任

高空抛物在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物损失的严重后果以及高空抛物者的主观恶意程度,可能涉及到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相应的罪名主要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及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B 民事责任

一般情况下,高空抛物者即指加害人为一人,且已确定的情况下,加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加害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个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是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即在找不到直接加害人的情况下,楼上的住户又提供不出自己无过错的证据,责任将由楼上住户集体承担。

共同侵权情况下,即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况,加害人除应承担一般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外,还应承担共同侵权所负的连带责任。

广州参考·广州日报编辑 张鸿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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