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条件是什么(验收判定条件)
根据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50444-2008,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验收条件是什么?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验收条件是什么
根据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50444-2008
4.3.2 灭火器配置验收的判定规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缺陷项目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划分为:严重缺陷项(A)、重缺陷项(B)和轻缺陷项(C)。
2 合格判定条件应为:A=0,且B≤1,且B C≤4,否则为不合格。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13.2.18 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工程质量缺陷应按本规范附录F要求划分。
2 系统验收合格判定应为A=0,且B≤2,且B+C≤6为合格;
3 系统验收当不符合本条第2款要求时,应为不合格。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0.13 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工程质量缺陷应按本规范附录F要求划分:严重缺陷项(A),重缺陷项(B),轻缺陷项(C)。
2 系统验收合格判定的条件为:A=0,且B≤2,且B C≤6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泡沫灭火系统
10.0.27 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
1 系统工程质量缺陷应按表10.0.27划分为严重缺陷项、重要缺陷项和轻微缺陷项。
2 当无严重缺陷项、重要缺陷项不多于2项,且重要缺陷项与轻微缺陷项之和不多于6项时,可判定系统验收为合格;其他情况应判定为不合格。
水喷雾灭火系统
2 当无严重缺陷项、重要缺陷项不多于2项,且重要缺陷项与轻微缺陷项之和不多于6项时,可判定系统验收为合格;其他情况,应判定为不合格。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6.0.3 系统的验收应包括系统施工质量验收和系统功能验收。系统功能验收应包括系统启动功能验收、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功能验收和联动控制功能验收。
6.0.4 系统施工质量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系统组件及配件的规格、型号、数量、安装位置及安装质量;
2 管道及附件的材质、管径、连接方式、管道标识、安装位置及安装质量;
3 固定管道的支、吊架和管墩的位置、间距及牢固程度;
4 管道穿楼板、防火墙及变形缝的处理;
5 管道和设备的防腐、防冻措施;
6 消防水泵及消防水泵房、水源、高位消防水箱、气压稳压装置及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数量、位置等及安装质量;
7 电源、备用动力、电气设备及布线的安装质量。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和测量及试验检查,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6.0.5 系统启动功能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手动控制启动功能应正常。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系统电源处于接通状态,系统控制主机、现场控制箱处于手动控制状态,消防水泵控制柜处于自动状态。分别通过系统控制主机和现场控制箱,手动操作消水泵远程启动,观察消防水泵的动作及反馈信号应正常,消防水泵远程启动后应在水泵控制柜上手动停止;逐个手动操作每台自动控制阀的开启、关闭,观察自动控制阀的启、闭动作及反馈信号应正常;逐个手动操作每台灭火装置(自动消防炮和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俯仰和水平回转,观察灭火装置的动作及反馈信号应正常,且在设计规定的回转范围内与周围构件应无触碰;对具有直流-喷雾转换功能的灭火装置,逐个手动操作检验其直流-喷雾动作功能应正常。
2 消防水泵和气压稳压装置的启动功能应正常。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应按本标准第5.5.5条第1款、第2款和第5.5.6条的规定逐条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3 主电源、备用电源的切换功能应正常。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应按本标准第5.5.8条的规定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4 模拟末端试水装置的系统启动功能应正常。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应按本标准第5.5.10条的规定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6.0.6 系统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功能验收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每个保护区的试验不少于1次。
检查方法:应按本标准第5.5.11条的规定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6.0.7 联动控制功能验收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应按本标准第5.5.12条的规定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6.0.8 系统施工质量不符合本标准6.0.4条规定时,应返工重做或更换系统组件和材料,并应重新进行验收。
6.0.9 系统启动功能、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功能和联动控制功能验收全部检查内容合格,方可判定系统功能验收合格。
6.0.10 系统施工质量验收和功能验收同时合格,方可判定系统验收合格。
防排烟系统
8.2.7 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的设备、部件型号规格与设计不符,无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符合国家市场准入制度规定的文件,系统验收不符合本标准第8.2.2条〜第8.2.6条任一款功能及主要性能参数要求的,定为A类不合格;
2 不符合本标准第8.1.4条任一款要求的定为 B类不合格;
3 不符合本标准第8.2.1条任一款要求的定为 C类不合格;
4 系统验收合格判定应为:A=0且B≤2,B C≤6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7.3.1 远程监控系统验收合格判定条件应为:本规范第4.2.1条的第1、2、3、5款、第4.2.2、4.6.1、4.6.2、5.2.1、5.2.2、5.2.3、5.2.5、5.3.1、5.3.2、6.2.1、7.1.4条中的所有款项不合格数量为0项,否则为不合格。
7.3.2 远程监控系统验收不合格的,应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应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不应少于1个月,复验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0.5 根据各项目对系统工程质量影响严重程度的不同,应将检测、验收的项目划分为A、B、C三个类别:
1 A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控制室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2)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基本配置与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符合性;
3)系统部件的选型与设计文件的符合性;
4)系统部件消防产品准入制度的符合性;
5)系统内的任一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功能;
6)系统内的任一消防联动控制器、输出模块和消火栓按钮的启动功能;
7)参与联动编程的输入模块的动作信号反馈功能;
8)系统内的任一火灾警报器的火灾警报功能;
9)系统内的任一消防应急产播控制设备和广播扬声器的应急广播功能;
10)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转换功能;
11)防火卷帘控制器的控制功能;
12)防火门监控器的启动功能;
13)气体灭火控制器的启动控制功能;
1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消防水泵、预作用阀组、雨淋阀组的消防控制室直接手动控制功能;
15)加压送风系统、排烟系统、电动挡烟垂壁的联动控制功能,送风机、排烟风机的消防控制室直接手动控制功能;
16)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
17)电梯、非消防电源等相关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
18)系统整体联动控制功能。
2 B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控制室存档文件资料的符合性;
2)本标准第5.0.3条规定资料的齐全性、符合性;
3)系统内的任一消防电话总机和电话分机的呼叫功能;
4)系统内的任一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和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可燃气体报警功能;
5)系统内的任一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器)和探测器的监控报警功能;
6)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和传感器的监控报警功能。
3 其余项目均应为C类项目。
5.0.6 系统检测、验收结果判定准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类项目不合格数量为0、B类项目不合格数量小于或等于2、B类项目不合格数量与C类项目不合格数量之和小于或等于检查项目数量5%的,系统检测、验收结果应为合格;
2 不符合本条第1款合格判定准则的,系统检测、验收结果应为不合格。
5.0.7 各项检测、验收项目中有不合格的,应修复或更换,并应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加倍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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