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加班工资如何确定(劳动合同二三事儿)
前言:劳动合同现在已然成为了上班族人手一份的必备武器,有人认为有份劳动合同在手,就可以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了,也有人认为劳动合同就是个大坑,不签还好,一签就掉进去爬不出来了。接触过形形色色的劳动合同,作为一名人力资源工作者,其实对它也是既爱又恨。
现在到任何一家公司上班,签个劳动合同成了最常规的操作,有人戏称劳动合同为现代版的“卖身契”,虽然听上去有些别扭,但是实情却又有些近似,只不过以往的卖身契是一方对另一方的强制权利,可买可卖,而现在的劳动合同则是对双方的一个约束,强买强卖还是有点困难的。
从事人事工作六年多来,各种版本和形式的劳动合同也见得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培训也参加了不少,没人会明面上告诉你劳动合同里面有陷阱,但是培训的老师一般都会悄悄地塞给你一把铁锹,然后用眼神指点你哪些地方可以挖个坑。
上两篇文章中聊了劳动合同中关于试用期、工作地点、工作岗位以及劳动报酬的坑,今天我们继续来聊一聊关于加班和休假的坑。
一、加班的坑其实每一个员工,都不想见到加班这个词,可是在实际的工作中却又回避不了。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996”工作制,官面上的大话一大堆,可是真正去管、去抓的有多少呢?
马云因为说了一句实话,就被从上至下的口诛笔伐,我特意去了解了一下马云的观点,还是比较客观的,最起码在现在很多国内企业就是如此。
不管是实行“996”还是“997”,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只要司规没有违法,双方自愿的买卖其实没有必要上升到道德评判的高度,如果不愿意干,可以走人。
但是这里面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我实打实的加班干活了,公司就得规规矩矩的按照加班工资来核算,该两倍的两倍,该三倍的也一分钱都不能少!
在我们入职签订的劳动合同里面,其实关于加班部分,是有约定的,很多公司选择的方式是一笔带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而也有比较正派的公司,会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老老实实的把加班形式及加班费计算方式都清楚的列明了,不过具体是不是按照这个约定执行的就不得而知了。我见到过几个比较有意思的劳动合同版本,里面关于加班的规定也是别出心裁、精心设计的。
1、自愿加班。记得以前和本地的一位同行探讨加班问题时,他给我展示了一下他们公司关于加班的规定,简单概括就是“自愿加班”模式。
合同里面明确规定公司不鼓励加班及加班文化,如果因为个人原因没有及时完成工作而需要“延时”才能完成的,不作为公司的要求,属于员工为完成本职工作自愿加班,与公司无关,公司不承担相关的加班费用,也不予认可员工的加班行为。
这位同行告诉我,起初来“自愿加班”的人很少,都以为真的是可以下班就走的,结果他们后来发现周六基本上领导都在,而且会时不时的找你要点数据、写点东西,久而久之,大家就都懂了,写在合同上的就是让大家看看,还是自觉点,该自愿还是要自愿呐!
2、申请加班。这种模式是在“自愿加班”的基础上做了点改进,但是深思后会发现更扯淡。
公司一般会跟员工约定,加班是应该的,也是必须的,但是并非你周末来公司了,也干了活了,公司就认可你是在加班。
如果要让公司承认这是属于加班,你得在加班前事先跟直接领导书面申请,加班完成后要有直接领导的书面事后确认,这样才算有效的加班时间。可是你真的拿着申请去找领导签字确认的时候,可能就会遇到各种麻烦:这么简单的工作还需要加班完成?不是想来挣这加班费吧!
在签订劳动合同前,不管是计件、计时还是月薪制(年薪就不谈了,拿年薪的一般都是高层,他们采取的是不定时工作制,一般是不存在加班费的问题的),一定要问清楚公司在加班这块是怎么规定的,加班费是如何计算的,省得入职之后频繁加班却被当成“自愿”的,那就得不偿失了。
二、休假的坑
劳逸结合,一直是我们这些工薪阶级比较认可的工作与生活的平衡状态,工作一周后,都希望能够有两天空闲时间陪陪家人、聚聚朋友或者给自己充充电,以便让自己能够蓄足精力以备下周的工作。
但是在这个劳和逸如何分配的问题上,各公司间的差异却是巨大的。之前有看到新闻说西方有些国家开始施行上四休三的模式,国内也有些省份开始在试行上4.5天休2.5天的模式。
且不谈这些越来越人性化的休假模式,当前的现实是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外企一般依然是实行五天工作制,可是占据绝大多数的民营企业在休假规定上却五花八门,待遇好点的也实行五天制,稍微差点的会来个大小休(月休六天,每月有两周是双休,两周是单休),最差的、也是占比最大的是采取单休制,而很多一线的工人可能采取调休、轮休,甚至忙的时候直接不休,很多时候也没有相应的加班费或者补贴。
因为毕竟员工还是弱势群体,认为自己有份工作就不错了,一个月能休息个三四天也就知足了,一旦较真,以后还不一定能找到和现在待遇相似的工作呢,而且天下的公司都一个样,所以也没有多少职工真的却纠结和计较休假这个问题,除非是跟公司撕破脸。
多数公司也是有恃无恐,法不责众嘛,那么多公司都没有照规则给员工安排休假,我们这样做也不算违规吧。而另一方面,相关部门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要没有闹出大规模的员工事件,没有员工因为长期无假上班导致过劳死的,也基本上是任之由之,毕竟打压太狠,会损害经济发展,影响到整体的就业局面,这是大家都不希望看到的。
在劳动合同中,关于如何休假,一般会以工时制的形式来表述,也有直接写明休假模式的,但这样容易被抓住把柄,所以以相对模糊的工时制来约定还是比较常见的。
比如对于在办公室上班的,会实行标准工时制。但是写是这样写了,可是对于“标准”这两个字的解读就是公司的事儿了。
按照官方的说法,标准工时制是指“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超出部分的就应该计入加班了,不过公司也不是傻瓜,千奇百怪的招数也是很有效果的。
在去年参加的一个劳动法培训上,培训讲师就给企业的HR们支了一招:如果企业想实行大小休,既让员工满意,又不违反劳动法规,那可以在薪酬模式上下点功夫。
比如按照五天制的标准,月薪是6000,组成部分是:基本工资 出勤工资 岗位工资 绩效工资。那么如果改成大小休,就可以在月薪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增加一个工资项次:周末值守津贴工资。这个津贴可以从岗位或者绩效工资挪一部分过来,设置的额度要满足标准工时制下的双倍标准,这样就可以在不违反劳动法的情况下解决占用员工休假时间的问题。
在休假这块,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等,因为关注度比较高,所以现在很少有公司在这些假期上面动歪心思了,但是还有一个经常被大家忽视的问题,那就是年休假。
年休假是国家有明文法规的假期,可是却很少得到有效执行,要么就是企业有意的淡化这项职工福利,在劳动合同里面根本就不体现,要么就是企业强行将这个假期与其他假期混淆,让员工以为年休假已经休了,而且公司一般都会强调一点,年休假过期作废,隔年不准再追诉。
按照规定,如果企业确实因为生产经营无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应该要补发相应的年休假工资,而且要按照双倍的标准来发放。如果自己既没休到假,有没得到补偿,有时候甚至都不知道还有年休假这项福利,那自己就亏大发了。
所以在签订劳动合同前,一定要问清楚公司的年假规定是怎么执行的,包括年休假与工龄是否挂钩、请年休假的时段和手续等,并确认一下如果没法休年假公司又将如何处理。
只有弄清楚这些合同里面的坑坑洼洼之后,才能避免落入陷阱里面,可能暂时对你没有什么影响,但是一旦有些不可预料的变故发生,这些可能就有用了,自己的利益无小事,谨慎点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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