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第一次修订的内容(会计法修订升温)

近年来,《会计法》的修订持续进行财政部会计司在2013年工作总结和2014年工作要点中均明确指出,要推动《会计法》修订工作近期,全国人大支持将《会计法》修订列入立法规划,这是我国经济生活和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财政部会计司已联合条法司成立了《会计法》修订工作小组,积极推动《会计法》修订工作;而近日,在全国人大财经委、法工委支持下,财政部邀请了包括部分政协委员在内的相关专家召开关于《会计法》修订的相关研讨会,《会计法》修订再次升温,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会计法第一次修订的内容?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会计法第一次修订的内容(会计法修订升温)

会计法第一次修订的内容

近年来,《会计法》的修订持续进行。财政部会计司在2013年工作总结和2014年工作要点中均明确指出,要推动《会计法》修订工作。近期,全国人大支持将《会计法》修订列入立法规划,这是我国经济生活和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财政部会计司已联合条法司成立了《会计法》修订工作小组,积极推动《会计法》修订工作;而近日,在全国人大财经委、法工委支持下,财政部邀请了包括部分政协委员在内的相关专家召开关于《会计法》修订的相关研讨会,《会计法》修订再次升温。

《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的依据,也是我国会计工作的根本大法。《会计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规范会计行为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自1985年颁发以来,《会计法》已历经了1993年和1999年的两次修订。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第三次修订《会计法》已经迫在眉睫。

那么,就目前来看,《会计法》存在哪些问题?应从哪些方面进行修订?本报记者采访了业界人士。

建议一

应着重于规范主体资格

目前我国实施的《会计法》共有七章内容,具体包括:总则,会计核算,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法律责任和附则。《会计法》明确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对此,山东大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刘玉泉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实施的《会计法》对技术性问题规范过多。《会计法》作为一部基础性的法律,应当着重于规范主体资格,把会计人员的权利与义务更加明确化,而一些技术性问题应交给下层次法规或规范来解决,比如着重规范不同层次的会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会计资格,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会计人员在技术能力层面与所服务单位规模相适应,同时也可间接促进会计人员的学习热情。

刘玉泉认为,在会计人员的权益保障性条款方面,《会计法》修订时应予以明确。现行《会计法》第三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但在刘玉泉看来,会计人员是没有义务或责任举报违法犯罪事项。倘若会计人员举报违法犯罪事项,那么,受到打击报复怎么办?政府对此有没有奖励?

虽然现行《会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但在业界人士看来,这对会计人员的保护是远远不够的。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刘启亮曾明确提出,对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实施打击报复、造成其个人损失的,应对其进行经济赔偿。

“在对会计人员的权利更明确化的同时,也要细化罚则,明确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和义务,不能把会计人员傀儡化,单位领导咋说咋办,把会计责任都加到会计人员身上。”刘玉泉建议,一定规模以上或特殊性质的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必须进入单位最高管理机构,比如董事会之类的,让会计人员有话语权。

宁波明州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克文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则建议,可考虑将《会计法》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修订为“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将第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修订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承担如实反映的责任”。

建议二

应提高代理会计记账的准入门槛

近年来,代理记账作为一种新的社会性会计服务项目,随着中小微企业的兴起逐渐发展起来,代理记账人员充当着众多企业的会计角色。尤其是在一些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代理记账业务已经成为小微企业会计体系的重要力量。对于企业的代理记账行为,《会计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虽然代理记账业务备受小微企业青睐,然而,就目前看来,业界人士指出,代理记账业务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比如,代理记账行业准入门槛较低,没有形成行业统一的标准门槛,代理记账人员素质层次不齐等,在2005年财政部下发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对于记账人员的要求也仅仅是一张会计从业证书。除此之外,有些记账公司没有与委托单位签订正式的委托代理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缺少明确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发生争议时,代理记账公司可以回避责任,损害委托单位的利益。

业界评论员表示,代理记账公司参差不齐的服务质量给小微企业带来了一些无形中的风险,有的代理记账人员甚至没有“上岗证”。有的委托单位因一些代理记账人员不熟悉会计和税收政策而出现漏缴税款或多缴税款的情况,加大了企业的税收风险。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某小型企业负责人告诉《财会信报》记者,自己所在的企业曾委托一家代理记账公司记账,代理记账人员将公司的账务记成了“一笔糊涂账”。结果,在税务稽查时,公司被查出少缴了税款,最后企业不得不补交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对此,资深注册会计师刘志耕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代理会计记账及代理记账会计人员的资格认定没有法律依据,此次《会计法》的修订应对此加以明确。

虽然《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规定了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处罚,但是却不够明确和细化。刘克文则建议,新形势下,《会计法》在明确企业可委托代理记账业务外,还应进一步明确代理记账机构的责任。

全国政协委员、甘肃茂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合伙人张萍也表示,目前,小微企业的代理记账会计实际上是报税员,其不重视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导致小微企业的很多数据并未反映在报表上。《会计法》要对会计信息和会计代理人员的素质进行规定,明确什么样的代理人员能给什么样的企业提供服务,以此提升会计在企业管理中的影响和作用,从而提高会计的社会价值。

建议三

应明确规定企业必须配合注会的审计

《会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对此,刘克文表示,《会计法》再次修订时仍然需要明确被审计单位必须保证向注册会计师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否则,注册会计师无法保证审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监督作用名存实亡。

“《会计法》的修订应再次强调企业必须配合注册会计师审计,不得使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包括资料限制和时间限制。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了问题,被审计单位不让披露或者阻挠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类型,示意注册会计师造假,那么,被审计单位应该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是注册会计师自身技术或者道德原因,则应该由注册会计师承担责任。”刘克文说。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可以考虑把《会计法》中规定的“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修订为“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有权提请财政部门监督”。

“被审计单位拒绝提供注册会计师需要的审计资料,被审计单位给注册会计师施加压力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允许注册会计师提请财政部门监督。”上述不愿透露姓名的合伙人说。

建议四

联动修订将新业务纳入《会计法》领域

《会计法》的实施与其他法律存在的密不可分的关系。刘志耕表示,《会计法》与《公司法》、《证券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存在竞合性问题,且处罚标准不一致,削弱了《会计法》的威慑力。

因《会计法》与上述法律存在不可分割的关联,所以,《会计法》的修订将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业界专家曾指出,我国的会计法规体系整体上呈“宝塔型”。《会计法》处于塔尖,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许多会计行为除了需要由《会计法》来规范外,还要由一系列其他经济法律来规范,如《公司法》、《证券法》、《经济合同法》等等。正是这样一整套系统,才能共同用于调整各方面的会计关系、规范各类型的会计行为。因此,会计修法要从整体上统筹考虑。只有上下衔接、联动协调,整个法律体系效能才能大大增强。

“全面深化改革会计制度,尽快修订《会计法》,健全和完善《会计法》的理论和法律体系,让《会计法》在市场经济中发挥应有功效。除此之外,还应确保《会计法》的威慑力。”刘克文则建议,将《会计法》的执法部门明确为财政部门。因为在我国,所谓联合执法、集体负责就是无人负责的代名词。

在刘志耕看来,《会计法》的修订还应与时俱进的。政府会计、管理会计、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等新领在我国都已取得很大程度的发展,但缺乏法律的规范和约束,所以,应考虑将上述内容纳入《会计法》规范的范围,确保新的会计范畴有法可依。

银监会财会部主任胡永康也建议应增加会计信息化相关要求。会计信息化对传统的会计模式和会计理念提出了很大的挑战。在电子化、信息化、大数据的环境下,需要重新认识和定义有关会计范围,增加有关会计信息系统和电子信息这方面的基本的规范和要求。在《会计法》中明确执法机构的权力和责任。同时,通过健全会计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减少冲突检查,降低监管成本,形成协同效应。

“我最希望在会计法中明确哪些单位出具的财务报告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让《公司法》中依法审计的条款落到实处。”刘玉泉说。

手记

修订应坚持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前瞻性

《会计法》的修订工作凝聚了相关部门的心血,聚焦了会计人的眼球。《会计法》的修订内容成为财会人员十分关心的问题。那么,《会计法》的修订究竟应何去何从?

对此,笔者认为,《会计法》的修订应从我国会计工作以往的实际情况出发,重点解决我国会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且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理顺好各方面的关系、解决好各方面的问题;同时,健全和完善《会计法》的理论和法律体系,让《会计法》在市场经济中发挥应有功效;提高《会计法》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及必要的前瞻性,确保会计人履行职责时能够保持应有的独立性,确保会计人员应有的合法权益,确保《会计法》不仅能够解决当下的实际问题,而且还要能够解决颁布后一段时间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除此之外,还可以在我国以往会计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会计法的成功立法经验,为我国《会计法》的修订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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