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不成怎么散伙(最要紧的是规则意识)

个人合伙不成怎么散伙(最要紧的是规则意识)(1)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234篇文字

搞合伙,最要紧的是规则意识,一言不合就走人,那不是“伙”


合伙人、股东,这两类身份的实质性区别是什么?

这个问题,考过司法考试的人,大概都能答出来,但是那都是“法学”化的答案,说给一般的投资人或者企业家听,听的人恐怕会一知半解的。

我在个别公司内部的培训中讲过一个可能不太精准,但是更好理解的观点:

  1. 标准的合伙人,都是有决策权的,也都是有经营权的;
  2. 纯粹的股东,有参与决策的权利,但没有经营权。

为什么要加“标准的”、“纯粹的”这些限定词呢?那是因为存在“变形”,混在一起说,会说糊涂。

比如说,法律上的“有限合伙人”,就是标准合伙人的一种变形,是后来根据实际现实在立法中增加的内容。

再比如说,股东往往是不纯粹的,往往是兼任了公司的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这样有多重身份的股东,就不能说他(她)没有经营权了,很可能还是实际控制人了。

纯粹的股东,有参与决策的权利,但没有经营权。这其实是现代公司制的基本要求:出资和经营相区分。

与此明显不同的是,标准的合伙人都是有决策权和经营权,并且表决权原则上是按照人头算的,不是按照出资比例来定的。

因此,合伙机制的运作,和很多人习惯的一人说了算的机制是不同的,虽然并不复杂,但是很多人不习惯、不懂得机制设计。

所谓合伙机制设计,其中要点之一就是合伙人意见不一致时的决策和行动原则。

真的合伙,一定会有合伙人意见不一致的时候,而且一定会有那种经过充分、友好的商议后仍然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否则的话,那就不是合伙了。所以,一定要在合伙开始之前把这个机制协商好:意见不一致时,如何决策和行动?

战国时,魏国曾因子罃和公中缓争当君主而内乱了。韩国大夫公孙颀,向国君韩若山建议,趁魏国内乱,韩国去吞并魏国。

于是,韩若山和赵国国君赵种结盟,联合攻击魏国。经过会战,魏军大败,韩、赵联军包围了魏国首府安邑。

这时,看上去,韩和赵是一个“合伙体”。但是,其实不然。

韩、赵联军包围了魏国首府安邑后,韩若山和赵种在下一步的计划方面有了不同的主张。

根据《资治通鉴》的记载:

赵种认为,杀掉魏罃,立公中缓当魏国国君,割一部分土地给韩、赵,韩、赵就退兵。

韩若山认为:杀掉魏罃,韩赵会落得一个残暴的名声。割让土地,又落得一个贪心的名声。不如把魏国一分为二,分成两个国家,使他们二人都当国君。魏国一分为二之后,就跟宋国、卫国一样,成了一个小国,我们就可永远摆脱魏国的压力。

我们不去探讨这两个决策选项的优劣,重点来看一下韩若山和赵种在决策中有不同意见时究竟该如何统一决策。

历史事实是,赵种不同意韩若山的计划,双方似乎也没有就此协商。

因为赵种不同意自己的计划,韩若山非常不高兴,在晚上就撤军了。

韩国撤军了,赵种的势单力孤,军力不足以继续攻击魏国,也只好撤军了。

韩、赵撤军了,魏罃乘机袭杀他的对头公中缓,继任魏国国君。

韩国、赵国,忙乎了这么一番,在已经完全占有优势的情形下,最后既没有得到魏国的土地割让,也没有达到分裂魏国的目的。可以说,白白花费了大量的军力和财力。

这个看上去的“合伙体”,实际上并没有建立“合伙”的基本决策机制:意见不同时,该怎么办?

韩赵联盟,在攻击魏国这件事情上,事先没有完整的计划,而是先打下来再商议怎么分配“收益”,因此也没有什么“决策机制”,一旦关键意见不一致,唯一的结局只能是“散伙”。

现实中,很多的所谓“合伙”也是这么操作的,只是定一个主要的共同目标,合伙机制的细节事先定得极少,决策机制更是概而括之、模模糊糊,一旦意见对立,不是内斗就是分裂。

真正的合伙,并不是“在一起”就可以了,而是必须有共同的规则来连接起合伙人。仅仅是“在一起”,只是“群”;只有“共规则”,才可能成伙。

在共同的规则里,意见不一的时候如何决策,就是应当事先达成规则。至于达成怎样的规则,这要看合伙的具体情况和合伙人的选择。

但是,只要意见不一致就散伙,显然不是什么有价值的规则。像是韩国、赵国,只要不随意撤军,无论什么方案,所获得的利益一定远远超过随意“散伙”的结果。但是,双方在联盟的时候没有把规则定下来,于是一旦意见不一致,则无果。

“伙”这个字吧,据字典说,同“火”。古代的兵制,曾经是十人为一火,同火的人互称火伴。同火,才是同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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