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板桥在寺庙讽刺和尚(郑板桥如何判决小尼姑与小和尚的通奸案)

作者:项苏农

郑板桥在寺庙讽刺和尚(郑板桥如何判决小尼姑与小和尚的通奸案)(1)

(郑板桥雕塑)

(一)清人的小说描述:是谁勾却风流案,记取当年郑板桥

《小豆棚》是清朝人曾衍东写的一本文言短篇小说集,其中一篇名为《郑板桥》的杂记中,集中的写了郑板桥的许多奇闻轶事,其中有一则是这样写的:

邑之崇仁寺与大悲庵相对,有寺僧私尼,为地邻觉,缚之官。郑见僧尼年齿相若,令其还俗配为夫妇。

有诗云:

一半葫芦一半瓢,合来一处好成桃。

从今入定风规寂,此后敲门月影遥。

鸟性悦时空即色,莲花落处静偏娇。

是谁勾却风流案,记取当年郑板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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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清朝知县图片)

(二)尼姑与和尚通奸的案情还原

乾隆十一年(1746年),郑板桥从当时山东省的范县(即今天河南的范县)知县任上,转任到潍县(即今天山东潍坊市)继续担任知县。

作为“扬州八怪”之一的郑板桥,在未进入仕途担任知县之前,就以特别善于画竹而闻名当世,他的诗书画在当时就被称为“三绝。”所以当时向他求诗求书求画的人很多。

那首非常非常著名的题画诗《潍县署中画竹呈年伯包大中丞括》 “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些小吾曹州县吏,一枝一叶总关情”,就是郑板桥在时任山东布政使、署理巡抚的包括向他索画时,在潍县县衙里一挥而就的。

郑板桥在潍县做县令期间,有一天,当地一个名叫崇仁寺的所在地地保,突然带领着几个乡民,将一个和尚和一个尼姑,五花大绑的押送到了县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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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尚是崇仁寺里的小和尚,尼姑是大悲庵里的小尼姑。

这崇仁寺和大悲庵,仅仅相隔着一条道路。

这个和尚和这个尼姑,就对门相望日久生情了,以至于违反了出家人的清规戒律。

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这件事情不但崇仁寺的和尚大悲庵的尼姑知道了,后来连该寺和该庵附近的乡民也都知道了。

这还了得?就有好事者报告了地保。

地保当然也不敢隐瞒,火速找了几个乡民前去捉拿。

所以也就有了上面开头的一幕。

郑板桥在审理这件案子时,看见这两个和尚尼姑年龄一般大小,而且从他们的眼睛里,看得出这两个人互相喜欢着对方,于是心中不忍拆散这一对有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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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清律例·刑律》对和尚与尼姑通奸的处罚规定

《大清律例·刑律》规定:“僧道尼僧女冠有犯和奸者,于本寺观庵院门首,枷号两个月,杖一百。”

也就是说这个判决一经作出,这一对偷情的小和尚小尼姑,就会立即被强制性的戴上二十五斤重的制式木枷,同时在木枷上的封条,写上所犯下的通奸罪名,然后各自站立在崇仁寺寺院门口和大悲庵庵院门口,风雨无阻的被当街示众整整六十日。枷号期满后的当晚,还会受到击打100下屁股的杖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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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郑板桥的判决

只有马上改变这两个人的身份,才能避免这两个人继续破戒;只有马上让这两个人成亲,才好免除这两个人身上的刑罚;

只有马上介入这两个人的婚事,才能让这两个人感激涕零。

郑板桥想到这里,就当堂作出了此案的裁决:

甲、责令他俩马上双双还俗。

乙、责令他俩立即结为夫妻。

为了以示对办理案件负责,特别是为了这个案子以后不被翻案,同时也为了让其他人无话可说,决定公事私办的郑板桥,押上了自己的名誉,为他俩的违法行为进行背书。

于是他在这首七律诗形式的判词中,特别的写明“是谁勾却风流案? 记取当年郑板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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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项苏农,苏州市人,现在苏州从事律师工作。工作之余爱看闲书,出差之机常逛街市,间或有所感,书诗文自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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